編者按:強化環境執法力度,才能創造更多行業機會。近來一系列的環境執法強化,貌似強化執法正在成為現實。但有兩點需要提醒:據說環保法修訂還有第四審;法例內容有了,執行還要看結果。但這的確是個進步。不是嗎?
歷經20多年的環保法終于要進入修訂的
10月21日至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根據會議安排,《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第三次審議將于今日落下帷幕。記者獲悉,三審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界定、環境保護責任險、增加政府對環境保護財政投入等熱點問題再次進行了深入討論。
三審草案引起了社會各界人士的強烈反響,無論是專家學者,還是一線執法人員,總體上,大多對三審草案的一些改進之處持肯定態度。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常紀文特別關注到其中一個亮點,本次《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新增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設施、設備。”他認為,強化環境執法權,可以有效震懾違法排污行為,有助于解決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認為,這是《環境保護法》修改的新亮點,有了查封扣押的權力,可以有效遏制違法行為。
■執法現實
□違法企業屢查屢犯,環境監察缺少撒手锏
江蘇海安縣一小煉油廠,一再被群眾舉報非法排污,海安縣環保部門數次對這個廠下達整改通知書,然而這個廠置若罔聞,竟將生產設備從陸地轉移到水上,繼續違法生產。
企業違法排污屢禁不止,環境保護部門沒有有效手段予以制止。當前我國環境執法監督力量薄弱,法律賦予的環境執法權限不足,對拒不履行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環保部門缺乏必要的查封、凍結、扣押、沒收等行政強制手段,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造成環境執法疲軟,有法難依。
浙江基層的一名環保工作者向記者坦言,在具體執法過程中,例如對群眾舉報的違法排污企業,一般告知其違法行為,然后下達停產整改通知書,實際上企業卻是邊生產邊整改,偷排依舊。對于不執行停產整改決定的企業,則移交當地法院強制執行,負責裁決,然而由于種種原因,往往沒有了下文。企業違法排污行為沒有及時得到制止,仍然影響群眾生產生活。群眾再次去環保部門舉報企業違法排污,環保部門只能答復已移交法院,超出監管職責。群眾只能用一次比一次激烈的方式繼續到相關部門投訴,最終令問題更加復雜,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
據常紀文介紹,目前一些企業主要存在以下幾類違法行為,有排污設備卻不運行,用落后設備處理污染物,用偷排設備實施排污行為。
■新規效果
□強化執法權,有利于迅速遏制違法行為
如果按照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進行修改,環保部門就可以對違法企業查封,關停。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鳴起向會議報告說。委員們也一致認為,面對我國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資源浪費日益嚴峻的形勢,應該綜合配置民事、行政、刑事責任,進一步突出法律震懾作用。
業內人士認為,針對突擊檢查中發現的企業排污行為,增加查封扣押強制權,執法人員就可以當場制止企業排污行為。其次,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企業強制執行扣押而無需通過法院,這樣便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再者,當場查封扣押,可以固定企業排污的證據,以便于做出處罰,涉及到刑事責任的,也便于公安機關取證。
王燦發表示,加上這一條,行政復議期間,企業違法排污不停的局面將得到改善。“查封設備后,排污馬上就停掉了,企業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但在此期間,它不能再像以前一樣繼續排污。”
常紀文也認可這一條的作用。他說,如果有了強制扣押權,反復執法的問題也能得到改善。比如執法中,遇到沒有環評手續、沒有環保設施、持續違法排污的企業,處理起來就容易得多。他特別提到正規企業相對好辦,對于小散企業,單純依靠行政手段很難湊效。
江蘇省環保廳法規處副處長賀震則對“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設施、設備”存在疑惑,提出生產設施可不可以查扣押封?記者在采訪中也了解到大家對這一表述分歧較大,有人認為排放污染物的設備設施包括生產設備設施,有人認為排污設施與生產設施是兩回事。
賀震認為查封扣押的應該是生產設施,而不僅是末端的排污設備。這就好比汽車發動機和尾氣管的關系,汽車超標排放,應該讓發動機停止運行,而不是去堵住汽車排氣口。
■改進方向
□表述應嚴謹,可操作性是關鍵
記者電話采訪了幾位基層環保工作者,有人大呼環境執法手段硬了是好事,但是不明白自由裁量權是不是放在環保部門,否則一旦企業污染沒來得及查處,會不會被認定為失職、瀆職。
有人認為一定要有具體實施細則,否則就有激化矛盾的可能,反而導致工作難度加大。如果處理不當,環境執法人員有可能淪落到“環保過街企業喊打”的窘境。
還有人擔心,如果查封扣押后,企業拒不執行怎么辦,比如私下開啟封條、恢復排污狀態。這種情況下,是不是要法院介入。特別是這種執法方式有可能會帶來大量企業員工圍攻執法人員的情況,環保部門如何處置?如何保障一線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
再有,新增規定意味著地方環保部門可能第一次會有比較硬的執法權,但對于國控、省控企業,縣市一級環保部門有處置權嗎?
如果有關法律沒有規定如何查封、扣押,環保部門該怎么辦?是不是有具體規定才能查扣?常紀文認為,《水污染防治法》在賦予強制執法權方面首開先河,其第七十五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賦予環保部門適度的強制拆除權。上述彈性條款需要以《環境保護法》來明確強制執行的范圍、方式和程序,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適用性。因此《環境保護法》的修改應該與環保單行法及其他法律相呼應。另外,除了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的設施是否也應該查封扣押。
綜上,常紀文建議將這一條款表述為“應當遵守有關程序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和破壞生態環境的設施、設備。”因為程序性意味著要按照《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二至二十八條的規定把握執法尺度。
有關專家表示,自《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以來,環境保護各項制度不斷建立和完善,環境行政執法工作也不斷向法制化邁進,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取得了積極進展。隨著近年來經濟快速發展,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加快,一些地區出現環境污染加劇的趨勢。進一步加強環境執法,依法保護和改善環境勢在必行。
自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環境保護法》修訂列入2011年度立法計劃,至今已歷經三審,修法難度之大,各方分歧之嚴重,可見一斑。反過來,如此慎重地修法,也正說明各方對環境保護之重視,對《環境保護法》改進之期待。最終目的應是將《環境保護法》修改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律。
各方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