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士亮:如何健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規制度
導讀:全國政協委員會常務委員、海軍副司令員蘇士亮 (張海霞攝) 人民網北京6月21日電全國政協委員會常務委員、海軍副司令員蘇士亮代表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在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委會第二次會議發言。他在肯定我
全國政協委員會常務委員、海軍副司令員蘇士亮 (張海霞 攝)
人民網北京6月21日電 全國政協委員會常務委員、海軍副司令員蘇士亮代表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在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委會第二次會議發言。他在肯定我國海洋事業蓬勃發展的同時,指出了我國海洋生態環境呈現出不斷惡化的趨勢,強調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并提出了健全海洋生態環境法規制度的建議。
蘇士亮指出,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是**十八大提出的“建設海洋強國”的戰略目標的重要內容。目前,我國海洋環境污染是世界上最嚴重的地區之一,海洋生態環境已經到了不堪重負的程度,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迫在眉睫。
蘇士亮通過分析我國法律法規體系與海洋發展需求相比仍然相對滯后的現實,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國海洋生態環境法規制度的建議,強調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要樹立“防治兼顧、以防為主”的理念,立足于以罰促防。
健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規體系
蘇士亮指出,我國在海洋生態損害、補償等方面還存在立法缺項,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實施細則長期缺位。
他建議,規范和約束政府決策和行為;加強防治工業污染的同時,完善對河流入海污染、面源污染、生活污染、養殖污染等方面的規定;制訂海洋污染排放的相關技術標準;重新審定海洋生態損害和補償方面的法規條文,增加關于國家賠償方面的規定;增訂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實施細則,出臺配套法規,頒布規范海洋油氣開發造成污染方面的細則條款。
調整修改現有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規制度
蘇士亮表示,我國現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規最突出的問題是對違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規的處罰額度與國際標準差距過大。并建議調整和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
他建議,以經濟發展全球化為牽引,比照國際標準調整現行罰款額度,細化量化處罰標準。
“我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各項法規出臺、修訂時間不同,沿海地方政府相繼頒布了一些規定,造成國家與地方之間、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銜接不緊,甚至有所矛盾。” 蘇士亮指出,這種規定標準的不統一,導致了執法層面上的混亂。因此,他建議由國家統一組織,對現行國家和地方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梳理,理順法規之間存在的矛盾與沖突,形成一套完整統一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規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