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證監會同時發布了新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與《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新規新在何處?對環境技術服務類企業上市及融資有什么影響?中國水網就上述問題采訪了興業證券環境與公用事業融資部總經理、保薦代表人匡志偉先生。
中國水網:如市場預期,本次創業板首發辦法修訂正式取消了對擬上市企業盈利持續增長的要求,是否意味著創業板上市的門檻降低?
匡志偉:創業板首發辦法本次修訂最核心的內容就是取消了對擬上市企業盈利持續增長的要求,體現了整個A股發行審核向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過渡之導向,更加尊重實體經濟規律和投資者自主判斷,從某種程度上降低了創業板上市的財務門檻。
但是,行政審核門檻降低的同時也意味著各類上市公司數量可能在未來出現較大幅度增長,對于環境技術服務企業來說,獲得資本市場的認同卻并不輕松。A股整體市盈率長期偏高,導致市場投資邏輯傾向于片面追求財務數據及其可能的爆發性增長,對于環境技術服務等新興行業缺乏多維度科學評價體系。從已上市環境技術服務企業的年報看,其上市后的業務重心均在不同程度上轉向EPC等工程業務,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要滿足市場投資者對于公司收入利潤快速增長要求。事實上,EPC業務主要體現公司的投融資與項目管理能力,上市公司將主要精力與資源投入于該類業務將大大制約其技術創新與核心競爭力提升。由于現行會計準則脫胎于計量傳統產品和服務交易的工業企業會計制度,合同環境服務等代表環境產業主流發展方向的新興業態價值很難在現行會計準則下有效計量,不少上市公司都在短期市值與核心價值的取舍中艱難博弈。
環境治理與修復有其必然的周期,任何一項技術都不可能在短期內取得明顯效果。環境服務業是融合了公用事業、生產型服務業和技術服務業特點的新興服務業,也是需要沉淀大量長期資金的行業。創業板首發財務門檻的降低雖然使更多環境服務企業達到了上市的財務指標要求,但營造出適合優秀環境服務企業上市的市場氛圍還需要在建立行業的資本市場定價機制,培育真正行業投資者群體等方面做大量基礎性工作。
中國水網:創業板再融資規則與現行主板、中小板再融資規則的主要區別在哪里?
匡志偉: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對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融資有資產負債率不得低于45%的要求。這主要是由于創業板公司多為輕資產公司且前期IPO募集資金量普遍較多,存在部分募集資金閑置的情況,新增該要求是為遏制上市公司過度的融資需求。事實上,45%的資產負債率要求并不高。雖然主板、中小板現行再融資辦法中沒有相關條文,但在實務操作中,保薦機構與審核部門也會重點關注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率水平以評價其采用公開方式融資的必要性。
二是對于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規范性有更嚴格的要求。明確提出存在“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等情形“不得發行證券”,而現行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采用非公開方式發行股票則不受上述情形限制。這一方面是因為創業板公司規模較小,抗風險能力相對較弱,需更加注重合法與規范性;另一方面也與創業板公司不得“借殼”有關。
三是將非公開發行對象限制在不超過5個,發行價格嚴格與發行期市價掛鉤。目前主板中小板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定價基準日一般選在董事會確定發行預案日,較發行期通常有超過數月的間隔,大部分非公開發行股票在發行時的市價較發行價一般會有超過20%左右的差價。在創業板這種情形將很難出現,除董事會確定發行對象并鎖定36個月的情形外,創業板非公開發行的價格將按照不低于發行期市價(無鎖定期)或不低于發行期市價90%(鎖定12個月)確定。大大擠壓了非公開發行的套利空間,也加大了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實施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