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中國的環境信息公開之路的大門由關閉到敞開,如今已經正在向公眾拓寬。從關閉、敞開到拓寬一路走來,離不開政府、環保部門和公眾的共同推動。
曲折的公開之路
事實上,環保部門是政府信息公開的先行軍。2006年,原國家環?偩旨窗l布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在2008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出臺后,環保部門第一個出臺了細則,走在了各部委的前列;2013年,環境保護部出臺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除了制定環境信息公開細則,從2008年開始,環境保護部每年均發布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對每年環境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總結分析。
但是,環境信息公開之路并非一帆風順。
其實早在2003年,原國家環保總局就發布《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要求加大環境信息公開力度,但是企業并不買賬。從2003年至今,十幾年過去了,仍有企業以商業機密等各種借口拒絕公布環境信息。
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力度不足,而城市環境信息公開程度也不理想。國內外環保民間組織對全國120座環保重點城市2013年的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狀況給予了評價。報告顯示,在重點污染企業排放數據公開方面,120個城市中,僅27個城市公布了重點污染企業排放數據,但無一城市達到及格線。93個城市因未公布相關數據,被記為零分。
信息公開難在哪?
為何環境信息公開從無到有、發展迅速,公眾卻難以滿意?為什么公眾的環境知情權難以得到應有的保障?據筆者分析,有以下原因:
一是不自信。一些企業和政府對自己的環境污染治理情況和環境管理能力缺少自信,擔心環境信息公開以后,公眾了解其真實環境信息,一旦出現環境問題,會讓自己難以收場,就抱有能瞞則瞞的心態,抵觸環境信息公開。
二是不情愿。某些企業污染治理存在一些問題,怕公眾了解真實環境信息,因此,不愿主動公開環境信息。有些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資、發展地方經濟的想法,擔心公布環境信息會引起企業反感,寧愿捂著、蓋著、護著污染企業,也不愿意公開環境信息;或者擔心公眾會對環保部門“干涉”過多,給自己添麻煩,不愿意讓公眾監督。
三是不能透。一些建設項目或者企業存在暗箱操作,不能曝光。還有一些地方政府環境管理能力不足,對環境信息收集整理不夠,無法滿足公眾對環境信息公開的需求。
無論是出于不自信、不情愿,還是不能透,一些地方將公眾擺在對立面上,認為公開環境信息是多此一舉,“沒事找事”。面對公眾要求環境信息公開的需求,要么祭出“拖”字訣,要么含含糊糊,遮遮掩掩,只公布部分無關緊要的環境信息來敷衍公眾。最終的結果是,公眾面對環境信息公開的玻璃門,由懷疑變誤解,由抵觸到反對,原本可以由一個新聞發布會或者聽證會解決的問題,最終升級導致群體性事件。
如何擊破玻璃門?
環境信息公開不僅考驗環保部門,而且是對政府工作的一個全面反映。針對環境信息公開的重重玻璃門,如何才能擊破?
從根源上,要提高政府環境管理能力和企業污染治理水平。所謂“君子坦蕩蕩”,自己環境管理到位,企業環境治理“立身則正”,360度無死角,還怕公眾監督挑毛病嗎?只管大大方方敞開來讓公眾監督。
臺灣新北市八里垃圾焚燒發電廠在門口樹立了巨大的顯示屏,實時公布焚燒廠排出的煙氣監測數據,這不僅僅是主動公開環境信息,更是將公開環境信息當作企業的社會責任之一。
其次,要制定嚴格的環境信息公開獎懲制度。法律上有“無罪推定”,在環境信息公開方面,是否可以做“有罪推定”:不主動公開環境信息,要么是心里有鬼,有環境污染問題,要么是自身能力不足。對那些環境信息公開不力的地方政府和企業的負責人,應采取懲罰措施。
此外,還應細化環境信息公開條款,避免漏洞。比如,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出臺后,仍有不少企業或地方政府以涉密為由拒絕公開環境信息。為了避免“涉密”擋箭牌,北京市的《規定》明確了可以不公開的信息范圍和定義。為此,北京市還提出建立監督機制,避免相關部門以此為借口拒絕公開信息。
只有及時準確地公開環境信息,實現公眾的知情權,公眾才能了解環境污染的真實情況,才能更好地參與和監督,才能更好地配合環保部門,共同解決環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