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著“史上最嚴”之稱的新環境保護法,將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如今,新環保法的實施已經進入最后一周倒計時。與此同時,已經施行25年的現行環保法也將光榮“退役”,結束使命。
2014年4月24日,新環保法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這部新修訂的中國環境領域的“基本法”,對環保的一些基本制度作了規定。
其中,最受社會關注的是,新環保法大幅增加了政府與企業事業單位各方面的法律責任和處罰力度,確立的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信息公開等規定,將“重拳”指向排污企業。基于此,該法也被媒體稱為“長牙齒的法律”。
12月17日,環保部常務會還審議并原則通過了針對包括按日連續處罰等措施在內的4項具體的配套實施辦法。這4套辦法將與新環保法同時實施,環保部門將對環境違法行為打出一套“組合拳”。
這樣一部讓公眾期待,讓企業倍感“壓力山大”的環保法的得來并不容易。自2011年,環境保護法被正式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的修法計劃以來,經歷了少有的4次審議和兩次公開征求意見,歷時3年多,是一次全面的修訂。
環保部法規司法規處處長王煒曾介紹,新環保法僅完整保留了原法的兩條規定,其余45條款全部做了修改,此外,還新增了23條法律規定,修改幅度之大前所未有。
在專家學者、相關環保公務人員、和社會公眾看來,新環保法都是亮點頻出。
環境保護優先原則
新環保法規定,“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新環保法最有創新意義的部分是確立了保護優先、損害擔責的原則。”王煒說。
近些年,環境污染事件頻現。有污染水被比喻成“紅豆水”“牛奶河”的水污染事件,也有網友呼吁“自強不吸”的霧霾天的大氣污染問題。青山綠水、APEC藍,本最平常不過,現在確成為人人的向往。
長期以來,粗放型經濟發展方式、”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已集中爆發。環保問題難以解決,很多時候觸及的是經濟發展、開發建設與環境保護之間的深層矛盾。
而新環保法確立的保護優先原則針對的就是這樣的矛盾。“當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產生不可調和矛盾的時候,發生沖突的時候,要把環境放在優先的地位,寧可犧牲一些經濟發展也要保護環境,這是保護優先原則的本意。”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常務理事王燦發說。
這就意味著,“比如,生態保護上,對于一些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等,發現了對生態平衡造成了破壞,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把保護優先的體現出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工作指導委員會主任、環境資源法教研室主任周珂說。
環境信息全公開
環境事件頻發,公眾的環境維權意識提高,對于環境知情權以及環境監督權的呼聲也日益增加。
新環保法新增條例保障了公民的環境知情權與環境監督權,也成為此次新環保法的亮點之一。
根據新環保法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分會副會長、蘇州大學環境法研究中心教授朱謙認為,將公眾參與引入到環境治理中來,不僅可以彌補政府環境監管能力不足,也可對政府環境監管及排污單位起到監督制約的作用。
對此,環保部制定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就重點解決了信息公開范圍、內容、方式、監督四個問題,對信息公開主體和范圍、公開方式、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強制公開、法律責任、獎勵等作出了明確要求。
王煒表示,新環保法還設立了黑名單制度,企業違法信息將納入社會誠信檔案,如果進了誠信檔案,企業上市融資就要受到限制。
社會組織可提起公益訴訟
“新環保法還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這是這次立法很大的亮點。”王燦發認為。
新環保法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在設區的蘇州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謀取經濟利益。
在新環保法出臺之前,我國對于環保公益訴訟并無明確立法。
據媒體報道,由于我國對環境公益訴訟沒有完備的機制,現實中環境公益訴訟常常遭遇意想不到的窘境。中華環保聯合會是我國最早開展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馬勇去年和同事們在全國共提起8起環境公益訴訟,但沒有一起被受理。
新環保法出臺,“民間環保組織終于有了合法身份。”中華環保聯合會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感嘆到。
“這次訴訟主體范圍的擴大,意味著更多的環保組織可以依法共同為改善環境‘并肩戰斗’,屆時將有數百家公益組織被納入進來。”王燦發告訴記者。
據王燦發了解,一些民間環保組織都躍躍欲試,想通過這種公益訴訟的方式來推動環境保護,對排污企業形成壓力,對那些不按法定職責執法的行政機關也會形成一定的監督。
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也是激勵公眾參與環保的有效途徑。
“改善環境僅靠環保部門單打獨斗是行不通的,環境公益訴訟可以對非法排污或執法不力的企業、政府形成壓力,對杜絕環境違法行為、保護環境是件好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委員信春鷹曾表示。
嚴罰:按日計罰
據環保部環監局處罰處副調研員李錚介紹,新環保法有關企業的提法有42次之多,企業環境義務的規定有24條。李錚認為,新環保法有關企業環境責任的規定已經形成體系,突出了企業是環境責任的主體,對環境造成損害要承擔責任。
按日計罰也被認為是此次環保法修改的一大亮點,也是新環保法確立的最具威懾力的處罰措施之一。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國環境保護過去存在的老大難問題。在現行的環保法中,大多數處罰額度都在5萬元以下,并且,如果違法單位接到處罰通知后責令不改,一般按照新一輪的違規行為重新界定處罰。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購置治污設備及設備運行成本很高,每年需要上百萬元。
2005年,我國松花江污染事件給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造成巨大損失,卻因當時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確了對污染企業的處罰上限為100萬元,最終相關部門對責任企業開出最大罰單僅為100萬元,成為我國環保史上的一大尷尬。
新環保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王煒表示,如果極端案例出現,就意味著可以永遠罰下去,直到違法企業停止違法排污行為。
全程參與新環保法修訂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胡靜認為,按日連續處罰能利用經濟手段有效懲治企業環境違法行為,“一旦按日計罰,違法行為一日不停止,罰款每天都在增加,企業就要重新算算每天的罰款和收益賬了”。
針對此處罰措施,環保部制定了《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該辦法共5章17條,主要規定了按日計罰的適用條件、實施程序、計罰期限、處罰金額和處罰次數,力求全面破解環境違法成本過低的難題。
辦法指出,環保部門應當向排污者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污行為,并從下達決定書之日起的30天內進行復查。計罰周期為決定書送達的次日起至復查之日止,罰款數額為環境違法行為的原處罰數額。
根據辦法,排污者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適用情形包括環評未批先建、無證排污、超標超量排污、久試不驗、規避監管排污等違法排污行為。
違法者將面臨行政拘留
在新環保法的規定中,有以下四種行為之一的,還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拘留。
“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013年,最高法、最高檢發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列舉了“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項認定標準,構成“污染環境罪”,即可嚴重的環境污染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偷排”問題亦在此標準之中。
朱謙認為:兩部分內容均提到了‘通過暗管、滲坑、滲井等偷排污染物’,執法部門便可根據實際情況,看違法者是否構成犯罪,選擇行政或刑事拘留的處罰。
環保部門被賦權亦被監督
新環保法賦予了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權。當然,也對違法實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為設置了嚴格的問責條款。環保部環境監察局行政執法處罰處處長姬鋼表示,這也意味著環保部門首次有權給企業“貼封條”。
環保部制定的《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中,查封扣押的適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質;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等。
“拿霧霾天氣來說,如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要求某企業停產、限產30%,而企業未按要求執行,環保部門就有權查封企業。”姬鋼表示。
新環保法還規定了環保部門可以對超標超總量的環境違法行為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停業關閉措施。
環保部制定的《環境保護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暫行辦法》,主要規定了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停業關閉的適用情形,對調查取證、審批、決定、實施整改、解除、后督察等實施程序進行了規范要求。
辦法擬明確:兩年內因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超標受過三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被責令停產整治后擅自恢復生產等行為將被責令停業、關閉。
新環保法不僅加大了對企業的處罰力度,對環保部門依法行政也提出了新要求。
根據新環保法規定,相關環境監管部門若有包庇環境違法行為,給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等行為,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將被給予記過,甚至撤職或開除處分,主要責任人可引咎辭職。
整改有過渡期
自今年4月新環保法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至今,全國多地環保部門組織企業開展了對新環保法的學習活動,亦有相關行業協會自發組織對于學習新環保法。
但是,企業真的做好了迎接新環保法的準備了嗎?
冶金工業規劃研究院高級工程師劉濤近日撰文指出,按照新環保法要求,目前沒有一家鋼鐵企業能夠完全實現達標排放。
卓創資訊鋼鐵分析師劉新偉曾向媒體記者表示,目前鋼鐵企業對新環保法實施尚存在一定的僥幸心理,如果新環保法得到嚴格執行,鋼鐵行業將受到極大影響,部分環保不達標的企業甚至可能被淘汰。
1月1日即將實施的新環保法究竟在執行效果上可能會有多嚴格?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正常情況下,法律規定的,就是應該執行的。但是,如果馬上完全按照新環保法規定執行,可能也會面臨很多的挑戰。”
“比如說,沒有做環境影響評價或者是沒有被批準建設項目,現在仍在建設的,是否都要停止建設,還不許補辦手續。我估計會很難。”王燦發說。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出的《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提出,“2016年年底前,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并完成整改任務”。
這說明,整改本身就有了一個過渡的期限。”王燦發說,“法律有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于一些原來的建設標準比較低,現在不達標的企業,可能也會有一個過渡期。”
“最嚴”環保法將利刃出鞘
時間:2014-12-24 來源:現代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