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十條連評三:熱回應與冷思考
在各方為“水十條”即將帶來的產業盛宴和青山綠水歡呼雀躍之時,也應當對這些規定有更加理性的思考和認識。
文/梁曉茜(濟邦咨詢公司法務顧問)
歷時兩年,“水十條”在眾環境產業從業者千呼萬喚中翩然而至,引起市場強烈反響。我們已從行業影響、投融資機會兩個角度進行解讀(見濟邦咨詢公眾號4月21日、22日消息),今天我們先從“水十條”立規角度來看其中的亮點。
一、責任部門明確
“水十條”每一條具體規定后,都詳細標注了牽頭部門和相應的配合部門,這在國務院的發文中是比較少見的。相比之前的“氣十條”,寫明具體的監督和落實部門,有利于政府各方明確責任,辨明職責,減少多頭管理造成的混亂或者各部門相互推諉的問題。
二、突出“依法”治水
本次的“水十條”,反映的是國家依法行政的決心。將“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單設為第六條,提出“完善法規標準”、“加大執法力度”、“提升監管水平”的三類具體做法,“依法”字眼在該條中被反復提及,并對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水治理的規范化、合法化有所提升,與我國“依法治國”的基本國策緊密貼合。
三、量化指標具體
“水十條”的通篇,數字出現多次,例如,2017和2020兩個年份被反復提及,污水處理率、水資源利用率等多種指標一改往日文件中僅有文字的表述,通過專家學者準確測量,明確劃線,使文中提到的“一崗雙責”有清晰的考核指標。除了能夠直觀反映水環境治理情況,也督促地方政府責任落實到位。
四、加強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是考察政策落實情況的重要途徑,“水十條”充分發揮群眾的力量,通過政府信息公開途徑,按年度公布水環境最差和最好的10城市名單,提高公眾參與意識。同時要求各級政府要主動接受監督,規定水環境項下具體的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為公眾參與創造條件。
總的來說,“水十條”是新環保法實施以來,對水資源保護規定的細化,同時也彌補了200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部分條款標準不明確、懲罰力度不夠的缺憾。但是,在各方為“水十條”即將帶來的產業盛宴和青山綠水歡呼雀躍之時,也應當對這些規定有更加理性的思考和認識。
首先,牽頭部門出現重疊。關停“十小企業”與淘汰落后產能的牽頭部門分別為環保部和工信部,這兩項措施所涉領域有所重疊,對于重疊部分將會產生兩個牽頭部門,可能會對工作的協調有所影響。
其次,排污許可證制度尚待確立。“水十條”中提出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但就目前的立法現狀看,我國尚未建立國家層面的排污許可證制度。“水十條”已提出在2015年底完成重點污染源及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地區的排污許可證發放,現在2015年已進入第二季度,該制度的確立及推行迫在眉睫。
再次,治理成果的時間節點有待考量。參考國外典型的水環境治理案例,如日本琵琶湖,英國泰晤士河,歐洲萊茵河等,說明水環境治理是一項長期的持續性的過程,其中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及技術的不斷提升,要有耐心等待水污染治理成果,切忌急功近利。
每一部規范性文件的出臺,必然不能夠完全滿足實際的需要,還需在落實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不斷進行調整。因此,我們無意評判“水十條”的優劣,僅希望提出我們的觀察與思考,為促進“水十條”落實盡綿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