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細化完善生態補償機制
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部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保證水資源有效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法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水污染防治法為我國水環境保護和治理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但是,隨著時間推移,該法部分條款與公眾的環境期待、建設美麗中國的實踐要求出現較大差距,適時作出修改完善非常必要。
在近日召開的全國人大環資委貫徹實施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情況交流座談會上,各省市人大依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結合環境保護執法實踐,對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修改意見。
生態補償機制是以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目的,根據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生態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綜合運用行政和市場手段,調整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相關各方之間利益關系的環境經濟政策。
“要求流域各地區采取協調一致的環境保護行動,必然產生不同地區間的利益差異與利益沖突。而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是調節和平衡省市之間利益差異和利益沖突的重要措施。”上海市人大城建環保委指出。
據了解,新修訂的環保法和現行水污染防治法都對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作出了規定。
新修訂的環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于生態保護補償。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規定,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但是,遼寧省人大環資城建委指出,新修訂的環保法規定“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一個“協商”就嚴重弱化了該項工作的推進力度。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也認為,雖然新修訂的環保法和現行水污染防治法對國家建立水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已作出明確規定,但實際工作進展緩慢。建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增加在省級行政區域內先行起步,建立健全流域水污染治理補償機制的內容,進一步強化地方上下游保護水環境質量的法律責任。
“細化完善水環境生態補償機制,進一步明確流域環境資源區域補償機制的建立、運行、補償標準設定等具體問題,有效解決上下游地區跨界污染問題。”北京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建議。
遼寧撫順大伙房水庫是全國重要飲用水源地之一,關系到數千萬人飲水安全。據遼寧省人大環資城建委介紹,為保護大伙房水庫,撫順、本溪市的四縣一區關停和放棄了許多發展項目,一些具有支撐作用的主導產業也受到制約,嚴重影響到四縣一區財政和當地農民的增收。同時,庫區鄉鎮污水處理廠因運營維護成本高,征收污水處理費有限,難以保證正常運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普遍存在“重建輕管”的問題。這些生態保護設施的運營管理,進一步增大了當地政府的財政壓力。此外,保護區內礦山企業排水、畜禽養殖排污和農藥、化肥的使用等,也威脅著水庫安全,水源保護形勢堪優。
以大伙房水庫現狀為例,遼寧省人大環資城建委提出應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建立受益者補償問題。他們指出,水作為一種重要的資源,破壞容易建設難。尤其是作為飲用水的水資源,上游保護、下游受益,上游為保護水資源而在經濟發展中受到重重限制,下游則既不為保護付出成本,還常存在“得便宜賣乖”、提出過度保護要求的問題,嚴重影響代際公平。
實際上,早在2011年,財政部和環保部就出臺新安江流域水環境補償試點實施方案,由中央財政和安徽、浙江共同設立水環境補償基金,額度為每年5億元。如果河流出省水質沒有達到要求,上游省份給予下游省份一定的污染賠償,如果河流出省水質達到要求,下游省份從彌補上游發展角度給予上游省份一定補償。
對此,吉林省人大環資委表示,這一試點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帶動效應,建議盡快完善推廣。他們指出,目前的水環境管理體制是各負其責,缺乏流域上下游的協同管理。建議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建立省際流域生態補償機制,協調吉與黑、吉與遼共同建立省際流域生態補償機制,促進上下游經濟、環境均衡發展。
上海市人大城建環保委進一步建議,在流域上下游之間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以跨地區界斷面的水質監測數據為依據,確定一個具體水質標準,上游水質好于這一水質標準的,下游給予上游補償;上游水質劣于這一水質標準的,上游給予下游補償。
“上游污染下游,上游向下游補償;上游因保護生態環境而限制必要的生產發展和城鄉建設活動,下游向上游補償。”黑龍江省人大城建環保委如此建議。
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農牧環資工委建議,將濕地生態補償也納入水生態補償制度中。
云南省環境問題主要是水的問題,云南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成功經驗,也有深刻教訓。因此,云南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針對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建立水環境保護生態補償機制,提出數條具體建議:一是對飲用水源地保護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地要進行補償,使進行保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經濟收入不降低;二是對重要河流、湖泊或其他重要水體進行保護,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地,建設生態屏障的地區進行生態補償,使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因保護水環境而受影響;三是對為保護水環境而放棄已有產業或計劃發展的產業的地區、企業或個人進行經濟補償,使其不因保護水環境而受損失;四是中央財政建立專門的生態補償基金,有關部門建立專門的生態補償評價機制,落實、兌現生態補償。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