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行《水污染防治法》“以污染防治為主、以環保部門為主、以城市為主”,沒有考慮水生態安全、公眾健康、管理體制、城鄉一體等最應該解決的水污染問題
1984年頒布的《水污染防治法》滯后性已非常明顯,全國人大代表,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提交議案,稱應制定一部新的能夠適應我國未來發展需求的《水污染防治法》。
相關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地表水國控斷面中劣Ⅴ類水質斷面比例9.2%,基本喪失水體使用功能;24.6%的重點湖泊呈富營養狀態,不少流經城鎮的河流溝渠黑臭,近海海域污染狀況不容樂觀。全國329個城市中,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全部達標的城市為278個,達標比例為84.5%。86個地級以上城市141個水源一級保護區、52個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未完成整治工作,且缺乏明確的考核制度和責任規定。
呂忠梅指出,現行《水污染防治法》“以污染防治為主、以環保部門為主、以城市為主”,沒有考慮水生態安全、公眾健康、管理體制、城鄉一體等最應該解決的水污染問題;在制度安排上,沒有體現風險預防原則,趨勢性控制少末端控制多,預防性措施少應急性處理多,各部門各地方協調協同機制少分工分割制度多,合理可操作的規范少概括一般性規范多,司法依據少行政執行多。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水污染防治理念的片面化、制度的碎片化、執行力弱化。
她認為,《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涉及多主體、多訴求、多層次,利益關系復雜,立法應著重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推動綠色發展方式、生活方式與應對水污染的關系。單純、被動地應對水污染而不調整涉水產業結構、不改變人們的生活習慣,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水污染問題。
風險預防與事后應對的關系。正如全國人大會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在關于檢查《水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中指出的,“一些地方產業布局不合理,約80%的化工、石化企業布設在江河沿岸,帶來較高環境風險隱患”。《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必須高度重視這個問題,實現從水污染后果和水污染危害防治為主制度、許可證制度,完善水環境標準制度和監測體系,建立多規合一、綜合評價機制,提高水生態風險防控能力。
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的關系。現行《水污染防治法》建立的是以區域管理為主的水污染防治監管體制,導致區域、部門間各自為政、以鄰為壑、權力競爭嚴重。流域統一管理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也是成功經驗。
城市與農村的關系。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絕大部分制度針對城市和工業點源污染,農業、農村污染和面源污染的制度性安排幾乎空白。農村和面源污染的貢獻率一直在上升,在許多地方已經大大超過了城市和工業,也大大超過了GDP增長率,城市水污染向農村轉移亦出現加速趨勢。
此外,還要注意水質與水量的關系;水污染治理與水生態保護的關系;政府管理與社會、公眾治理的關系;污染者責任與監管者責任的關系;嚴格執法與強化司法的關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