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部門規章《城市設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經住建部領導同意,規劃司現面向相關單位、專家對擬以部門規章形式發布實施的《城市設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請于8月30日前反饋到該司城市設計處,jsbcssjc@163.com 謝謝!
城市設計管理辦法
(新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辦法目的)為積極穩妥推進城市設計工作,完善城市規劃與建設管理,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設市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開展城市設計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作定位)城市設計是城市規劃工作的重要內容,是落實城市規劃、指導建筑設計、塑造城市特色風貌的有效手段。通過城市設計,從整體平面和立體空間上統籌城市建筑布局、協調城市景觀風貌,體現城市的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時代風貌。
第四條 (工作原則)城市設計工作應當貫穿于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上位規劃和相關標準;應當尊重城市發展規律,堅持以人為本,保護自然環境,傳承歷史文化,優化城市形態,創造宜居公共空間;根據所在城市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條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進。
第五條 (職責劃分)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設計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設計的組織編制和實施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總規階段)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設立專門章節,確定城市風貌特色,優化城市形態格局,明確公共空間體系,建立城市景觀框架,劃定城市設計的重點地區。如有必要可開展總體城市設計。
第七條 (重點地區劃定)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重要的更新改造地區,以及城市中心地區、交通樞紐地區、重要街道和濱水地區等能夠集中體現和塑造城市文化、風貌特色,具有特殊價值、特定意圖的地區,應當被劃定為城市設計的重點地區。
第八條 (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要求)重點地區必須開展城市設計,塑造景觀特色,明確空間結構,組織公共空間,協調市政工程,提出建筑高度、體量、風格、色彩等控制要求,并作為該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本依據。
應根據相關保護規劃和要求,開展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的城市設計,整體安排空間格局,統籌塑造風貌特色,明確新建和建筑改擴建控制要求。
應根據城市生活和公共活動需要,開展重要街道的城市設計,統籌交通組織,合理布置交通設施、市政設施、街道家具,積極拓展步行活動和綠化空間,提升街道活力和特色。
第九條 (重點地區范圍以外的城市設計)城市設計的重點地區范圍以外地區在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因地制宜明確景觀風貌、公共空間和建筑布局等方面的原則要求。
第十條 (編制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轄區內總體城市設計、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
第十一條 (成果審批)城市總體規劃階段的城市設計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上報審批,單獨編制的總體城市設計和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論證、公示和公開)編制城市設計時,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專門論證,審批前應進行及時公示,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城市設計成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實施要求)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大型公共建筑項目,以及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城市設計要求應當納入規劃條件。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進行建筑、景觀、市政工程方案設計。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建筑設計方案審查和規劃核實時,應當審核城市設計要求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 (編制經費)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設計所需的經費,應作為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新技術應用)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三維仿真技術、BIM等新技術開展城市設計工作。有條件城市可建立城市設計管理輔助決策系統,并將城市設計要求納入城市規劃數字化管理信息平臺。
第十六條 (監督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時,應當同時監督檢查城市設計工作情況。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各地的城市設計工作和風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評估和考核要求)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開展城市規劃實施評估時,應當同時評估城市設計工作實施情況。
第十八條 (技術導則制定)對全國城市設計的技術要求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地方配套)各地可根據本辦法,按照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與技術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建制鎮)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鎮可以參照本辦法開展城市設計工作。
第二十一條 (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