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的編制背景 ,環保部發布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環水體[2016]186號文)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的編制背景
來源 :中國排污許可
近日,《排污許可管理辦法》開始征求意見,在本公眾號對話框內回復“管理辦法”,或點擊左下方“閱讀原文”進入環保部官方網站征求意見欄目,獲取《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歡迎大家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便下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為了讓大家能夠更好地了解《排污許可管理辦法》,我們就其定位、作用以及它在整個排污許可制度法規體系建設過程中的角色做一些解釋說明,供大家參考。
2016年12月,為了加快落實國務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給火電、造紙兩個率先發證的行業提供依據和指導,環保部發布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環水體[2016]186號文),主要是明確排污許可證的內容以及核發程序。“暫行規定”為首輪發證工作提供了支撐,確保兩個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地順利完成。但在工作實踐中,“暫行規定”也暴露出法律級別不足,沒有罰則,內容不夠具體、明確等問題。為確保完成2020年排污許可制度全面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任務,迫切需要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制定一部規范全國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部門規章,同時也為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制定奠定立法的技術基礎和實踐基礎。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需要在“暫行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充實和完善許可證管理工作要求的相關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部門規章權限范圍內明確違反排污許可規定的罰則。現有法律已經對無證排污、超過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排污、不按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等違法行為做了相應的處罰規定。但企業雖然符合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但違反許可證排污的行為,包括排放量和排放濃度等排放要求,也包括企業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等管理要求,缺乏處罰依據,需要進一步完善。因此,“管理辦法”試圖在部門規章的框架內,對這些行為予以處罰規定,從而對今后在“條例”當中解決這些問題提供實踐經驗。
第二,對負責排污許可證核發與監管的環保部門,一方面進一步明確其責任,規定了嚴格問責的要求;另一方面,參考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等領域立法經驗,提出在完整落實監管部門責任的前提下的免責條款。這些都是為適應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力圖建立的對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新型責任體系。同時,管理辦法還針對服務于排污許可相關工作的技術單位提出法律責任。
第三,明確污染治理的可行技術,持證單位的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等相關制度。這些內容是排污許可制度實施完整邏輯鏈條的重要環節,也是企業按證運行的重要依據。
第四,解決“暫行規定”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具體的問題,細化落實可操作性。比如說省級環保部門是否發證;排污許可重點管理與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關系;生產經營產所與排放口位于不同行政區域時如何發證;新標準發布如何在排污許可證規定;第三方技術支持機構如何參與排污許可;涉密項目如何申請排污許可;如何與現有地方排污許可證銜接等具體情形。這些問題都在火電和造紙首批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過程中呈現出來,我們在“管理辦法”中細化這些內容,強化可操作性。
目前“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已經基本具備了這樣的內容格局:
1
增加對排污單位8個方面的處罰條款,包括無證排污、超許可事項排污、未及時辦理手續、證書管理不善、材料弄虛作假、自行監測違法、臺賬和報告違法、未公開信息等8種違規行為的處罰原則。
2
細化排污許可的可行技術、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等制度規定,明確由環保部負責制定相關技術規范,并將現有已經發布或擬征求意見的技術規范中的主要原則納入“管理辦法”中。
3
鼓勵第三方技術機構參與排污許可管理。根據地方核發部門反映的地方環保部門技術力量薄弱,難以承擔排污許可技術審核工作的情況,提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排污單位在排污許可證核發監管與申請當中均可自主委托第三方技術機構參與的規定,但責任主體仍為核發監管機構和排污單位。
4
在明確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進行問責的基礎上,增加了盡職免責條款,對排污單位提供虛假信息導致錯誤核發許可證、已對無證企業作出責令整改或者停產整頓決定但排污單位擅自排污等6種情形提出盡職免責條款。
5
提出排污單位主動報告異常或超標情況可減輕處罰的規定。排污許可要逐步對企業的排放行為進行真正的全過程監管,則必須要建立基于誠信體系的“容錯機制”。“管理辦法”參考美國等發達國家排污許可管理的經驗,對于企業在開停機等特殊時段很難達到正常排放水平的情形,要求進一步明確企業的環保主體責任,在季度或月執行報告中要求企業提交“超標排放和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的說明,同時環保部門可對其中影響程度較輕、影響范圍較小的情形予以減輕處罰。
6
細化了排污許可證內容的表述,明晰了許可證內容的相互邏輯關系。將排污許可證的內容分為基本信息、記載事項、許可要求和管理要求四方面內容。明確了基本信息、記載事項的真實性、完整性由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承擔主體責任,環保部門依據申請內容,對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進行審核確定。這樣的分類,與后續執法監管以及責任體系形成一一對應關系。排污許可證執法的內容主要包括無證排污和不按證排污,對于無證排污行為,主要基于基本信息和記載事項進行判定。對于不按證排污的執法,則主要基于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進行判定。
7
明確涉密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管理程序。涉及國家秘密的排污單位不在管理信息平臺上申請排污許可證,應按保密規定執行,并由核發部門向管理信息平臺申請排污許可證編碼。
8
在核發權限方面對省級規章進行放權。根據地方排污許可工作調度情況,有多個省、自治區明確省級環保部門要發證,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部分地區的地市和縣級環保部門監管能力尚不足,“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中明確,省級法規規章對核發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
進一步梳理了“管理辦法”的層次邏輯,提高可操作性。將“暫行規定”中的管理范圍、差異化管理的相關條款細化為許可對象、分類管理、分級許可、許可技術規范、統一編碼等內容;將“暫行規定”中的審核與發證要求,分成許可條件和不予許可情形兩個條款。
10
增加相關名詞解釋。為方便大家對“管理辦法”的理解和提高其可操作性,增加了對“無證排污”行為六種情形的解釋以及對“實際負責人”的解釋。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是在現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原則、要求基礎上編制完成,對推動排污許可制度的實施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不僅與負責發證和監管的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工作密切相關,更與申請和按證排污的排污單位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因此,需要廣泛而慎重地吸納各方面的意見,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規劃財務司 呂曉君、童莉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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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10-66103155、010-66556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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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眾號對話框內回復“管理辦法”,或點擊左下方“閱讀原文”進入環保部官方網站征求意見欄目,獲取《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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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截至目前,國內尚未發現對污水中潛能進行定量計算的報道,對于污水潛能大多引用國外數據,并引發一些質疑。為此,北京建筑大學中—荷未來污水處理技術研發中心郝曉地教授團隊試圖通過之前已建立的能量平衡與計算模型,分別定量計算污水中蘊含的化學能與熱能含量,以詮釋污水潛能的蘊藏量以及可以回收利用的價值,讓業內人士真正了解污水潛能的來源與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