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鎮(鄉)域規劃導則(試行)》的通知
建村[2010]184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交委),規劃局(規委)、農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適應我國農村地區發展需要,充分發揮鄉鎮規劃對村鎮建設的引導作用,規范和加強鎮(鄉)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管理,促進鎮(鄉)域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我部制定了《鎮(鄉)域規劃導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施行。
施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進一步完善的建議,請及時反饋我部村鎮建設司。
聯 系 人:衛 琳
電 話:010-58933318 010-58933122
傳 真:010-5893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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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附:
鎮(鄉)域規劃導則(試行)
1 總則
1.1為適應我國農村發展需要,促進鎮(鄉)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充分發揮鎮(鄉)規劃指導鎮(鄉)發展的作用,加強鎮(鄉)規劃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導則。
1.2本導則所指的鎮、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的基層行政區域。鎮(鄉)域規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鎮規劃和鄉規劃的一種形式,其規劃區范圍覆蓋鎮(鄉)行政轄區的全部。有條件的鎮和鄉,應依據本導則編制鎮(鄉)域規劃。
1.3鎮(鄉)域規劃編制應堅持全域統籌、注重發展、節約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則,突出對鎮(鄉)全域發展的指導,協調農村生產、生活和生態,統籌對建設用地和非建設用地合理布局。體現地域特色、鄉村特色和民族特色,尊重農村地區的多樣性和差異性。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和能源,保護生態環境。
1.4 鎮(鄉)域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
1.5 鎮(鄉)域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審批應當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對鎮規劃和鄉規劃組織編制和審批的要求執行。
1.6 編制鎮(鄉)域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2 編制內容
2.1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與產業布局
2.1.1經濟社會發展 分析自然條件、資源基礎和發展潛力,提出鎮(鄉)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鎮(鄉)域發展定位和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分析農村人口轉移趨勢和流向,預測鎮(鄉)域人口規模;明確鎮(鄉)域產業結構調整目標、產業發展方向和重點,提出三次產業發展的主要目標和發展措施。
2.1.2產業布局 統籌規劃鎮(鄉)域三次產業的空間布局,合理確定農業生產區、農副產品加工區、產業園區、物流市場區、旅游發展區等產業集中區的選址和用地規模。
2.2 空間利用布局與管制
2.2.1空間利用布局 劃定鎮(鄉)域山區、水面、林地、農地、草地、城鎮建設、基礎設施等用地空間的范圍,結合氣候條件、水文條件、地形狀況、土壤肥力等自然條件,提出各類用地空間的開發利用、設施建設和生態保育措施。
(1)山區保護與開發。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為核心,提出山區農林產品、旅游開發、礦藏采掘等開發利用措施。
(2)水資源與濱水空間保護與利用。優先確定保護和整治水體環境方案,合理安排農田灌溉設施布局,提出濱水空間、特色水產品、水上觀光等水資源利用與開發規劃,對河道清淤及其長效管理提出建議。
(3)林地保育與利用。完善水土保持、林地保育等生態空間;規劃苗圃、生態林、經濟林等林地及其種植范圍;安排林地道路系統、林特產品加工、林區生態旅游等設施用地。
(4)農地利用及農田基本建設。規劃農業種植項目,并確定其空間分布;統籌安排農業設施和農田水利建設工程,確定其分布和規模等;科學劃定需要改造的中低產田區域、農田整治區域和可復墾農田地區,并提出相應的農田基本建設工程項目。
(5)草地利用與牧區布局。劃定草場,進行草場載畜量評價,實行以草定畜確定生產規模,避免超載過牧;劃定需要實施草地改良的區域,并提出相關的水利、道路、蟲害治理和輪牧措施;規劃牧區生產和防災抗災的生命線工程和必備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
(6)村鎮建設布局。確定村鎮居民點體系,結合空間管制確定鎮(鄉)域建設用地的規模和布局,分別劃定保留的原有建設用地和新增建設用地的范圍。
(7)基礎設施用地布局。劃定各類交通設施、公用工程設施和水利設施的用地范圍。構建鎮(鄉)域機耕路、林區作業路、農田水網、灌溉渠網、運輸管道等與工農業生產密切相關的通道網絡,確定其線路走向和控制寬度。
各類用地空間可能的開發利用途徑、設施建設重點和生態保育要求可參考表1。
表1 鎮(鄉)域空間利用導引
用地
類型
|
分類
|
開發利用
|
設施建設
|
生態保育
|
山區
|
植被覆蓋
|
農林產品種植、旅游開發
|
山林管理設施、旅游服務設施
|
依據生態敏感度評價,實行分級保護
|
裸巖礫石
|
旅游開發、礦藏采掘
|
旅游服務設施、礦產采掘設施
|
水面
|
河流湖泊
|
水產品養殖、濱水旅游、農業灌溉
|
養殖設施、旅游服務設施、取水設施
|
嚴格保護水面范圍
|
水庫坑塘
|
水產品養殖、濱水旅游、農業灌溉
|
養殖設施、旅游服務設施、取水設施、防滲設施
|
灘涂
|
水產品養殖、濱水旅游
|
養殖設施、旅游服務設施
|
溝渠
|
農業灌溉
|
溝渠疏浚、防滲設施
|
林地
|
園地
|
林果種植、茶葉種植、其它經濟林種植(橡膠、可可、咖啡等)、采摘旅游
|
林業管理設施、林區作業路、旅游服務設施、防(火)災設施
|
依據生態功能評估,實行較嚴格保護,園地與林地之間、林地與農田之間可進行一定的轉用
|
林地
|
用材林木、竹林、苗圃、觀光旅游
|
林業管理設施、林區作業路、旅游服務設施、防(火)災設施
|
農地
|
水田
|
水生農作物種植、觀光農業
|
排澇設施、節水灌溉設施、機耕路、旅游服務設施
|
嚴格保護田地范圍,保育水土條件,進行土地整理
|
水澆地
|
旱生農作物種植、采摘農業
|
灌溉渠網、灌溉設施、大棚等農業設施、機耕路、旅游服務設施
|
嚴格保護田地范圍,保育水土條件、進行土地整理
|
旱地
|
旱生農作物種植、采摘農業
|
節水灌溉設施、防旱應急設施、大棚等農業設施、機耕路
|
較嚴格保護,符合規劃的條件下可轉用為建設用地、進行土地整理
|
草地
|
牧草地
|
牲畜養殖、旅游開發
|
生產設施、防災抗災設施
|
實行以草定畜,控制超載過牧
|
村鎮
|
鎮區(鄉政府駐地)
|
城鎮建設
|
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經營設施等
|
村鎮綠化建設
及礦區復墾等
|
村莊
|
農村居民點建設
|
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經營設施等
|
產業園區與獨立工礦區
|
工業開發、礦產采掘
|
工礦基礎設施、配套生活服務設施
|
設施
|
基礎設施用地
|
。
|
交通設施、公用工程設施、水利設施、生產通道
|
。
|
注:“-”表示空缺。
2.2.2 空間管制 根據生態環境、資源利用、公共安全等基礎條件劃定生態空間,確定相關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與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目標和要求,綜合分析用地條件劃定鎮(鄉)域內禁建區、限建區和適建區的范圍,提出鎮(鄉)域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禁建區是指各類建設開發活動禁止進入或應嚴格避讓的地區,主要包括自然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水源地保護區、生態公益林、水土涵養區、濕地等;限建區是指附有限制準入條件可以建設開發的地區;適建區是指適宜進行建設開發的地區。禁建區、限建區的劃定參照表2執行。
表2 鎮(鄉)域禁建區和限建區劃定
要素
|
序號
|
要素大類
|
具體要素
|
空間管制分區
|
禁建區
|
限建區
|
地質
|
1
|
工程地質條件
|
工程地質條件較差地區
|
-
|
●
|
工程地質條件一般及較好地區
|
-
|
-
|
2
|
地震風險
|
活動斷裂帶
|
。
|
●
|
3
|
水土流失防治
|
25度以上陡坡地區
|
。
|
●
|
泥石流危害溝谷
|
。
|
危害嚴重、較嚴重
|
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
。
|
●
|
山前生態保護區
|
-
|
●
|
4
|
地質災害
|
泥石流、砂土液化等危險區
|
。
|
●
|
地面沉降危害區
|
-
|
危害較大區、危害中等區
|
地裂縫危害區
|
所在地
|
兩側500米范圍內
|
崩塌、滑坡、塌陷等危險區
|
●
|
-
|
5
|
地質遺跡與礦產保護
|
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公園
|
。
|
●
|
礦產資源保護
|
。
|
●
|
水系
|
6
|
河湖濕地
|
河湖水體、水濱保護地帶
|
-
|
●
|
水利工程保護范圍
|
。
|
●
|
7
|
水源保護
|
地表水源保護區
|
一級保護區
|
二級保護區、三級保護區
|
地下水源保護區
|
核心區
|
防護區、補給區
|
8
|
地下水超采
|
地下水嚴重超采區
|
-
|
嚴重超采區
|
地下水一般超采及未超采區
|
-
|
。
|
9
|
洪澇調蓄
|
超標洪水分洪口門
|
●
|
。
|
超標洪水高風險區
|
-
|
●
|
超標洪水低風險區、相對安全區和洪水泛區
|
。
|
-
|
蓄滯洪區
|
●
|
-
|
綠地
|
10
|
綠化保護
|
自然保護區
|
核心區、緩沖區
|
實驗區
|
風景名勝區
|
特級保護區
|
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
|
森林公園、名勝古跡區林地、紀念林地、綠色通道
|
。
|
●
|
生態公益林地
|
重點生態公益林
|
一般生態公益林
|
種子資源地、古樹群及古樹名木生長地
|
●
|
-
|
農地
|
11
|
農地保護
|
基本農田保護區
|
●
|
-
|
一般農田
|
-
|
。
|
環境
|
12
|
污染物集中處置設施防護
|
固體廢棄物處理設施、垃圾填埋場防護區、危險廢物處理設施防護區
|
。
|
●
|
集中污水處理廠防護區
|
。
|
●
|
13
|
民用電磁輻射設施防護
|
變電站防護區
|
110kv以上變電站
|
。
|
廣播電視發射設施保護區
|
保護區
|
控制發展區
|
移動通信基站防護區、微波通道電磁輻射防護區
|
。
|
●
|
14
|
市政基礎設施防護
|
高壓走廊防護區
|
110kv以上輸電線路的防護區
|
。
|
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安全防護區
|
安全防護一級區
|
安全防護二級區
|
15
|
噪聲污染防護
|
高速公路環境噪聲防護區
|
。
|
兩側各100米范圍
|
鐵路環境噪聲防護區
|
-
|
兩側各350米范圍
|
機場噪聲防護區
|
。
|
沿跑道方向距跑道兩端各1~3千米,垂直于跑道方向距離跑道兩側邊緣各0.5~1千米范圍
|
文物
|
16
|
文物保護
|
國家級、市級文物保護
|
文保單位
|
建設控制地帶
|
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保護區
|
-
|
●
|
地下文物埋藏區
|
-
|
●
|
注:“●”表示該項應列為禁建區或限建區;“-”表示空缺;文字說明表示該項相應內容應列為禁建區或限建區。
2.3 居民點布局
2.3.1提出鎮(鄉)域居民點集中建設、協調發展的總體方案和村莊整合的具體安排,構建鎮區(鄉政府駐地)、中心村、基層村三級體系;預測鎮區(鄉政府駐地)和鎮(鄉)域各行政村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建設用地分類和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由各省級住房和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本地情況確定);確定鎮區(鄉政府駐地)功能,劃定鎮區(鄉政府駐地)建設用地范圍。
2.3.2中心村以服務農業、農村和農民為目標。中心村遴選應當綜合考慮以下條件:(1)規模較大;(2)經濟實力較強;(3)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較為完備;(4)能夠帶動周圍村莊建設和發展。合理布局中心村,平原地區服務半徑一般按帶動5個左右基層村為宜,山區等特殊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中心村服務半徑。
2.3.3居民點規劃要尊重現有的鄉村格局和脈絡,尊重居民點規劃與生產資料以及社會資源之間的依存關系,沒有重大理由不得遷并村莊。村莊遷并不得違反農民意愿、不得影響村民生產生活。要確保村莊整合后村民生產更方便、居住更安全、生活更有保障。應特別注重保護當地歷史文化、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特色風貌和生態環境等。
村莊遷并主要考慮下述情形:(1)位于城市近郊區,在相關城市已批準的法定規劃中確定將被城鎮化的村莊;(2)存在嚴重自然災害安全隱患且難以治理的村莊。如位于行洪區、蓄滯洪區、礦產采空區的村莊和受到泥石流、滑坡、崩巖和塌陷等地質災害威脅且經評估難以治理的村莊。
2.3.4提出村莊建設與整治的原則要求和分類管理措施,重點從空間格局、景觀環境、建筑風貌等方面提出村容村貌建設的整體要求。
2.4 交通系統
2.4.1公路 確定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等公路在鎮(鄉)域的線路走向,按照公路設計相關標準確定公路的等級和控制寬度。規劃農村公交線路,確定公交站點位置。
2.4.2航道 水網地區應提出鎮(鄉)域水運交通組織方案,按照航道設計相關標準,明確航道等級和走向、港口布局、橋梁凈空要求等。
2.4.3站場 按照相關標準,確定鎮(鄉)域汽車站、火車站、港口碼頭、等交通站場的等級和功能(客運、貨運),提出其規劃布局和用地規模。確定加油站、停車場等靜態交通設施、批發市場和物流點的規劃布局和用地規模。
2.5 供水及能源工程
2.5.1給水 確定鎮(鄉)域供水方式和水源(包括水源地(含供水主干網)和水廠的選址和規模),預測鎮(鄉)域用水量(包括工農業生產用水、生活用水、生態用水),并按規范規劃布置供水主干次管網。
2.5.2能源工程 根據地方特點確定主要能源供應方式;預測鎮(鄉)域用電負荷(包括工農業生產用電、生活用電),規劃變電站位置、等級和規模,布局輸電網絡;確定燃氣供應方式,提倡利用沼氣、太陽能、地熱、水電等清潔能源。
2.6 環境衛生治理
2.6.1垃圾處理設施 根據當地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提出垃圾處理目標,劃定垃圾集中處理和分散處理的區域及方式。提倡生活垃圾分類和垃圾資源化處置方式。根據需要規劃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和垃圾中轉設施,確定其位置和占地規模。
2.6.2污水治理 根據當地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提出污水處理目標,劃定污水集中處理和分散處理的區域及方式。優化、確定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選址和規模,并布置排水主干管網;缺水且有條件的鎮(鄉)可進一步實施生活污水和工業污水獨立系統,提出污(廢)水綜合利用或資源化措施,并布置中水管網等。
2.6.3糞便處理設施 確定鄉村糞便處理的方式和用途,鼓勵糞便資源化處理。實施集中處理的,要根據人口密度和運行管理能力等規劃處理設施的位置和占地規模。
2.7 公共設施 積極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按鎮區(鄉政府駐地)、中心村、基層村三個等級配置公共設施,安排行政管理、教育機構、文體科技、醫療保健、商業金融、社會福利、集貿市場等7類公共設施的布局和用地。公共設施的配置應參照表3的規定。
表3 公共設施項目配置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鎮區(鄉政府駐地)
|
中心村
|
基層村
|
一、行政管理
|
1、黨、政府、人大、政協、團體
|
●
|
—
|
—
|
2、法庭
|
○
|
—
|
—
|
3、各專項管理機構
|
●
|
—
|
—
|
4、居委會、警務室
|
●
|
—
|
—
|
5、村委會
|
○
|
●
|
●
|
二、教育機構
|
6、?圃盒
|
○
|
—
|
—
|
7、職業學校、成人教育及培訓機構
|
○
|
—
|
—
|
8、高級中學
|
○
|
—
|
—
|
9、初級中學
|
●
|
○
|
—
|
10、小學
|
●
|
●
|
○
|
11、幼兒園、托兒所
|
●
|
●
|
○
|
三、文體科技
|
12、文化站(室)青少年及老年之家
|
●
|
●
|
○
|
13、體育場館
|
●
|
—
|
—
|
14、科技站、農技站
|
●
|
○
|
—
|
15、圖書館、展覽倌、博物館
|
○
|
—
|
—
|
16、影劇院、游樂健身場所
|
●
|
○
|
○
|
17、廣播電視臺(站)
|
●
|
—
|
—
|
四、醫療保健
|
18、計劃生育站(組)
|
●
|
○
|
—
|
19、防疫站、衛生監督站
|
●
|
—
|
—
|
20、醫院、衛生院、保健站
|
●
|
●
|
●
|
21、休療養院
|
○
|
—
|
—
|
22、?圃\所
|
○
|
○
|
—
|
五、商業金融
|
23、生產資料、建材、日雜商品
|
●
|
○
|
○
|
24、糧油店
|
●
|
●
|
—
|
25、藥店
|
●
|
○
|
—
|
26、燃料店(站)
|
●
|
—
|
—
|
27、理發館、浴室、照相館
|
●
|
○
|
—
|
28、綜合服務站
|
●
|
○
|
○
|
29、物業管理
|
●
|
○
|
—
|
30、農產品銷售中介
|
○
|
○
|
—
|
31、銀行、信用社、保險機構
|
●
|
—
|
—
|
32、郵政局
|
●
|
○
|
—
|
六、社會保障
|
33、殘障人康復中心
|
●
|
—
|
—
|
34、敬老院
|
●
|
○
|
—
|
35、養老服務站
|
●
|
●
|
—
|
七、集貿設施
|
36、蔬菜、果品、副食市場
|
●
|
○
|
—
|
37、糧油、土特產、市場畜禽、水產市場
|
●
|
○
|
—
|
38、燃料、建材家具、生產資料市場
|
○
|
—
|
—
|
注:“●”表示必須設置;“○”表示可以選擇設置;“-”表示可以不設置。
2.8 防災減災 以中心村為防災減災基本單元,整合各類減災資源,確定綜合防災減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排澇、防臺風、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設防標準及防災減災措施;遷建村莊和新建鎮區必須進行建設用地適宜性評價。
2.8.1防洪排澇 按城鄉統一規劃,明確防洪標準,提出防洪設施建設的原則和要求。易受內澇災害的鎮(鄉),應結合排水工程統一規劃排澇工程,明確防內澇災害標準,提出排澇設施布局和建設標準。
2.8.2消防 按城鄉統一布局的原則和要求,規劃消防通道,有條件和需要的鎮(鄉)設置消防站。
2.8.3地質災害防治 存在泥石流、滑坡、山崩、地陷、斷層、沉降等地質災害隱患的鎮(鄉),應劃定災害易發區域,提出村鎮規劃建設用地選址和布局的原則和要求。
2.8.4抗震救災和突發事件應對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6度及以上地區的鎮(鄉),應根據相關標準確定鎮(鄉)域抗震設防標準,明確應急避難場所分布、救援通道建設、生命線工程建設的原則和要求。
2.9 歷史文化和特色景觀資源保護 存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特色街區、名鎮名村等歷史文化和特色景觀資源的鎮(鄉),應參照相關規范和標準編制相應的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或采用規劃專題的形式)。達不到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特色街區、名鎮名村等設立標準,但具有保護價值的歷史文化和特色景觀資源,應提出保護要求。
3 成果要求
3.1規劃成果內容
3.1.1 鎮(鄉)域規劃的規劃成果包括文本、圖紙和說明書。文本應當規范、準確、含義清晰。圖紙內容應與文本一致。說明書的內容是分析現狀、論證規劃意圖、解釋規劃文本等,附有重要的基礎資料和必要的專題研究報告。
3.1.2 鎮(鄉)域規劃的圖紙除區位圖外,圖紙比例尺一般要求為1:10000,根據鎮、鄉行政轄區面積大小一般在1:5000—1:25000之間選擇。應出具的規劃圖紙和內容如表4所示。
表4 規劃圖紙名稱和內容
序號
|
圖紙名稱
|
圖紙內容
|
必選/可選
|
1
|
區位圖
|
標明鎮、鄉在大區域中所處的位置
|
必選
|
2
|
鎮(鄉)域現狀分析圖
|
標明行政區劃、村鎮分布、交通網絡、主要基礎設施、主要風景旅游資源等內容
|
必選
|
3
|
鎮(鄉)域經濟社會發展與產業布局規劃圖
|
可選擇繪制鎮(鄉)域產業布局規劃圖或鎮(鄉)域產業鏈規劃圖,重點標明鎮(鄉)域三次產業和各類產業集中區的空間布局
|
必選
|
4
|
鎮(鄉)域空間布局規劃圖
|
確定鎮(鄉)域山區、水面、林地、農地、草地、村鎮建設、基礎設施等用地的范圍和布局,標明各類土地空間的開發利用途徑和設施建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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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選
|
5
|
鎮(鄉)域空間管制規劃圖
|
標明行政區劃,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的控制范圍和各類土地用途界限等內容
|
必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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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鎮(鄉)域居民點布局規劃圖
|
標明行政區劃,確定鎮(鄉)域居民點體系布局,劃定鎮區(鄉政府駐地)建設用地范圍
|
必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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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鎮(鄉)域綜合交通規劃圖
|
標明公路、鐵路、航道等的等級和線路走向,組織公共交通網絡,標明鎮(鄉)域交通站場和靜態交通設施的規劃布局和用地范圍。
|
必選
|
8
|
鎮(鄉)域供水供能規劃圖
|
標明鎮(鄉)域給水、電力、燃氣等的設施位置、等級和規模,管網、線路、通道的等級和走向。
|
必選
|
9
|
鎮(鄉)域環境環衛治理規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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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明鎮(鄉)域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糞便處理等設施(集中處理設施和中轉設施)的位置和占地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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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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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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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鄉)域公共設施規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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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明行政管理、教育機構、文體科技、醫療保健、商業金融、社會福利、集貿市場等各類公共設施在鎮(鄉)域中的布局和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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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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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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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鄉)域防災減災規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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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定鎮(鄉)域防洪、防臺風、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需要重點控制的地區,標明各類災害防護所需設施的位置、規模和救援通道的線路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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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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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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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鄉)域歷史文化和特色景觀資源保護規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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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明鎮(鄉)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特色街區、名鎮名村等的保護和控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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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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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規劃成果應當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表達。
3.2 鎮(鄉)域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規劃區范圍、鎮區(鄉政府駐地)建設用地范圍、鎮區(鄉政府駐地)和村莊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環衛設施用地、歷史文化和特色景觀資源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
4 規劃管理與實施
4.1鎮(鄉)域規劃的實施管理,應當有利于促進我國城鎮化健康發展,適應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
4.2鎮(鄉)域規劃成果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征求村民、社會公眾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對有關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4.3鎮(鄉)域規劃成果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后由鎮(鄉)人民政府報縣、市級人民政府批準。
4.4鎮(鄉)域規劃成果批準后,鎮(鄉)人民政府應按法定程序向公眾公布、展示規劃成果,并接受公眾對規劃實施的監督。
4.5鎮(鄉)域規劃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需調整的,由鎮(鄉)人民政府提出調整報告,經審批機關同級的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認定后方可組織調整。調整后的規劃成果,按前款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并公示。
4.6鎮(鄉)域規劃成果經批準后,建議形成配套的規劃實施管理條文。內容可包括:居民點體系、交通系統、給排水、能源和通信工程、公共設施、防災減災、環境保護及治理等的空間布局;鎮(鄉)域規劃實施的時序安排;鎮(鄉)域近期建設項目表;鎮(鄉)域規劃實施的組織保障機制等。
5 附則
5.1 礦區、農場、林場、牧場、漁場、鹽場等鎮級基層單位規劃可參照本導則編制。
5.2 本導則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5.3 本導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