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全省河長制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廳字〔2017〕51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長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17〕18號)要求,緊密結合江蘇湖泊管理與保護實際,就加強全省湖長制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湖長制工作的重要性
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自然資源和戰略性的經濟資源,具有防洪、供水、航運、調節氣候、降解污染物質、維護生物多樣性、旅游、養殖等多種功能。江蘇是全國淡水湖泊分布集中的省份之一,湖泊面積6000多平方公里,約占全省國土面積的6%,居全國之首。我省河湖關系復雜,湖泊開發利用程度較高,加強湖泊湖長制工作具有特殊性。一是河湖水系相連,湖泊常有出入湖河流,與湖泊共同承擔行洪輸水任務,湖泊管理保護需要與出入湖河流通盤考慮、統籌推進。二是我省境內地勢平坦,10萬多平方公里的國土面積承受近200萬平方公里客水過境入海,加之區域性暴雨頻發,洪澇水外排受江海潮頂托,湖泊調蓄功能突出。三是本地水資源豐枯不均,一些湖泊是跨流域跨區域供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量湖泊是城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四是湖泊水質受陸域開發利用影響較大,加之湖內水體流動緩慢,營養物質及污染物易富集,遭受污染后治理修復難度大。五是湖泊既有調蓄洪水、供給水源、維護區域生態平衡等公益性功能,又具有旅游、漁業、航運、礦產等開發性功能,資源開發與保護矛盾多,功能協調任務重。六是湖泊是天然濕地,在調節氣候、保持生物多樣性、維持生態平衡、為人類提供各種生物資源等方面功能明顯,生態保護必須更加嚴格。加強湖泊湖長制工作,是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舉措,是我省全面推行河長制的重要任務,是加強湖泊管理保護、改善湖泊生態環境、維護湖泊健康生命、實現湖泊功能永續利用的重要制度保障,必須堅持流域統籌、河湖并重、水陸共治,明確各方責任,細化實化措施,嚴格考核問責,確保取得實效。
二、健全完善全省湖長制工作體系
(一)實施范圍。2018年6月底前,全省境內所有湖泊實現湖長制全覆蓋。
(二)總體構架。建立健全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五級湖長體系。各級河長制辦公室承擔湖長制工作日常事務。
(三)組織體系。《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明確的省管湖泊由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擔任湖長,湖泊所在市、縣(市、區)黨政負責同志擔任相應湖長。
其他重點湖泊、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湖泊,原則上由設區市黨委、政府負責同志擔任湖長,湖泊所在縣(市、區)、鄉(鎮、街道)黨政負責同志擔任相應湖長。
小型湖泊由所在地黨政負責同志擔任湖長。
省河長制辦公室承擔全省湖長制日常事務工作,督辦省級湖長確定的事項,分解下達年度工作任務,組織對下一級行政區域湖長制工作進行檢查、考核、評價。
(四)管理機制
實行網格化管理。湖泊所在地要按照事權劃分和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內網格化運行管理。到2019年底,全省湖泊網格化管理機制全面建立。
省管湖泊設立管理委員會,推進重點湖泊流域化管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
建立涉湖事項社會多元化治理體系,全面強化政府湖泊管理保護主導責任,積極培育社會組織參與湖泊治理保護,積極引導社會公眾共同維護湖泊健康,建立湖泊信息交流、協商、合作平臺,調節涉湖利益關系,推進湖泊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
三、明確界定湖長職責
湖泊最高層級的湖長是第一責任人,對湖泊管理保護負總責。要統籌協調湖泊與出入湖河流的管理保護工作,明晰各管理主體責任,實行聯防聯控;協調解決湖泊管理保護中的重大問題,推進湖泊保護規劃與“一湖一策”方案編制實施、水陸域空間管控、湖泊資源管理、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湖泊綜合功能提升等;依法組織整治圍湖造地、侵占水域、違法取水、超標排污、違法養殖、非法采砂等突出問題。對本級相關部門和下級湖長履職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問責,推動各項工作落實。
其他各級湖長對湖泊在本轄區內的管理保護負直接責任,按職責分工組織實施湖泊管理保護工作。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機構,要充分發揮湖泊管理保護的協調、指導作用,依據湖泊保護規劃,強化對湖泊開發利用的指導,依法對涉湖水事違法行為實施調查處理。要與各市、縣(市、區)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切實加強對湖泊管理保護的綜合協調和監測評估。
四、全面落實主要任務
(一)嚴格湖泊水域空間管控。依法劃定湖泊管理和保護范圍并設立標志,合理確定湖泊的空間資源和保護邊界。科學劃定湖泊行水通道、水功能區、生態功能區等重要功能區和重要基礎設施保護范圍及禁采區,協調好保護、治理與開發利用的關系。禁止在湖泊保護范圍內圈圩養殖、圍湖造地,確保湖泊水域面積不減少。嚴格控制跨湖、穿湖、穿堤、臨湖建筑物和設施建設,確需建設的要優化工程建設方案,采取科學合理的恢復和補救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湖泊的不利影響。嚴格管控湖區圍網養殖,推進生態健康養殖。嚴格管控采砂、取土、采石等活動。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環境影響評價等制度。
(二)強化湖泊資源管理保護。科學利用湖泊岸線、水域、砂石、生物、景觀、文化等資源。強化湖泊資源用途管制和節約集約利用,嚴格控制開發利用強度。實行湖泊岸線分區管理,依據《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及湖泊保護規劃,編制重點湖泊資源開發利用規劃,開展開發利用監控,整治湖泊資源亂占濫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行為。合理確定城鎮規劃的臨湖界限,落實沿湖土地開發利用、產業布局與岸線分區要求相銜接的措施,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預留空間。
(三)加強湖泊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深入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強化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剛性約束。堅持節水優先,實施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嚴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過程管理,對重要湖泊取水實行總量控制。嚴格水功能區管控,推進水功能區達標整治,建立入湖排污口、入湖河流水質定期監測通報制度。大力開展湖泊流域污染源治理,從源頭減少污染排放,降低入湖污染負荷。加強工業污染治理,執行更嚴格的排放標準,進一步削減水污染物排放。加強城鄉生活污水處理,加大湖泊匯水范圍內城市排水管網建設和初期雨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提高污水收集處理能力。加強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強化畜禽和水產養殖污染治理,實現養殖廢棄物減量化收貯、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減少地面徑流污染。加強水上交通污染治理,沿湖和入湖河流的港口、碼頭、船閘應當設置污水污物收集設施,貯運危險物品的港口、碼頭應當采取防溢、防滲、防漏等安全措施,入湖船舶應當按規定設置污水污物存貯或處理裝置、集油或油水分離裝置。依法取締非法設置的排污口,嚴厲打擊向湖泊非法排放、傾倒污染物等違法行為。
(四)加大湖泊水環境綜合整治力度。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體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加大湖區綜合整治力度,全面治理湖泊保護范圍內“亂占、亂建、亂排”行為,清理涉湖違法違章設施、廢棄物,清理堤防灘地種植、養殖等違規違法生產活動。全面治理底泥內源污染,采取生態清淤、干河清淤等適宜方式,清除污染底泥,減少河湖內源負荷。全面治理湖泊富營養化,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對湖泊匯水區范圍內涉及氮磷排放的園區、行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和嚴格監管,減少氮磷入湖負荷。結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促進水體流動,縮短換水周期,改善湖泊水環境。
(五)開展湖泊生態治理與修復。堅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維護湖泊健康生命。開展湖泊治理科學研究,加強湖泊水生態監測,實施湖泊健康評估,定期向社會公布。實施水系連通工程,打通水系連通“最后一公里”,逐步恢復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推進退圩(養)還湖工程。開展湖泊水生態系統修復,加強生態水位調控,提升湖泊調蓄洪水、涵養水源、凈化環境功能。加強湖泊水生生物保護,通過生物調控、自然恢復等多種措施,修復水生生物棲息地,豐富生物多樣性。因地制宜推進湖泊生態岸線建設、濱湖綠化帶建設、沿湖濕地公園和水生生物保護區建設。健全湖泊休養生息制度,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嚴厲打擊非法采砂、非法捕撈等破壞湖泊生態的違法行為。
(六)建立湖泊管理長效機制。建立健全省管湖泊聯席會議制度,完善湖泊管理委員會制度,探索推進湖泊流域化管理體制機制改革。推進湖泊網格化管理,形成“全面覆蓋、層層履職、網格到底、人員入格、責任定格”的管理網絡體系。量化河湖空間管理和事務管理,落實管護責任,完善管護設施,健全管護機制,保障河湖安全。全面落實湖泊管護執法經費,加快培育湖泊治理、監測、維修養護、河道保潔等市場主體,推進湖泊管護的專業化、集約化、社會化、市場化,不斷提高管護效能。創新湖泊管理保護方式,鼓勵支持志愿者、民間湖長、社會組織等公益性管理湖泊活動。
(七)健全湖泊執法監管機制。推進湖泊、出入湖河流流域綜合執法和執法協作,統籌相關部門涉水行政執法職能,建立跨行業、跨部門流域綜合執法機制,強化涉湖水事違法行為執法監督。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對重大水事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嚴厲打擊涉湖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清理整治圍墾湖泊、侵占水域和岸線,以及非法排污、養殖、采砂、設障、捕撈、取用水等活動。建立日常監管巡查、案件通報制度,實行湖泊動態監管。提升湖泊執法監管能力,大力推進湖泊管理執法基地、執法裝備建設,提高執法管理信息化水平。
(八)提升湖泊綜合功能。統籌推進湖泊流域綜合治理,系統推進關聯河湖治理,保持湖泊空間完整與功能完好,實現出入湖河流通道順暢,發揮河湖防洪、除澇、供水、航運、生態等綜合功能。要確保湖泊水域面積不縮小,保證湖泊“蓄得進、排得出”,保障周邊及下游地區防洪安全。逐步恢復湖泊蓄水保護范圍,改善湖泊水質,滿足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對湖泊水質水量的要求。保持湖泊的生物棲息地不受侵占,逐步恢復湖泊生物物種種類及數量,維護湖泊的健康生命。
五、切實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把加強湖長制工作作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作為深化河長制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進度安排,確保各項要求落到實處。要逐個湖泊明確各級湖長,進一步細化實化湖長工作職責,層層建立責任制。落實湖泊管理單位,強化部門聯動,確保湖泊管理保護工作取得實效。
(二)夯實工作基礎。要抓緊摸清湖泊基本情況,開展《江蘇省湖泊保護名錄》修訂工作,建立“一湖一檔”。開展湖泊保護規劃修訂工作,進一步明確管理保護范圍,確定功能分區與定位,實現“一湖一規劃”,為湖泊科學治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提供依據。抓緊劃定湖泊管理和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按照《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的規定實行嚴格管控。
(三)強化分類指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湖泊保護規劃確定的目標和要求,針對不同類型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定位、管理屬性以及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湖泊自然地理、經濟社會、開發利用與保護狀況調查,全面了解湖泊資源狀況,評價開發利用現狀,科學制定“一湖一策”方案,做到精準施策。
(四)完善監測監控。完善湖泊水量、水質和水生態監測系統建設,系統開展湖泊水功能區、飲用水源地、入湖排污口監測工作。各地要科學布設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質、水量、水生態等監測站點,建設信息和數據共享平臺,不斷完善監測體系和分析評估體系。積極利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視頻監控等技術,加強對湖泊變化情況的動態監測。加快應急機動監測能力建設,全面提高監控、預警和管理能力。
(五)嚴格考核問責。各地要按照河長制考核辦法,制定湖長制考核問責細則。縣級及以上湖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湖泊下一級湖長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同時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河長制工作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實行湖泊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湖泊面積萎縮、水體惡化、生態功能退化等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要通過湖長公告、湖長公示牌、湖長APP、微信公眾號、社會監督員等多種方式加強社會監督。
(六)加強輿論引導。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介紹湖長制推進情況,營造公眾參與、齊抓共管的良好社會氛圍。搭建公眾信息平臺,暢通電話熱線等監督渠道,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河湖管理保護進行監督和評價。加強湖泊水文化載體建設,不斷營造公眾關注湖泊、關心湖泊、關愛湖泊的良好氛圍,形成人與湖泊和諧發展的良好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