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規范農村生活污水人工濕地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我廳組織編制了《農村生活污水人工濕地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導則》,現予以印發,請各地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本導則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浙江清華長三角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公開。
附件:農村生活污水人工濕地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導則.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12月20日
農村生活污水人工濕地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導則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11月
前 言
根據《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按照標準化運維要求,為確保農村生活污水人工濕地處理設施的穩定運行,改善農村水環境質量,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人工濕地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實踐經驗,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導則。
本導則共分為7章。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日常養護,巡查,維修,廢棄物處置和尾水排放。
本導則為首次發布。
本導則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村鎮處負責解釋。
主編單位:浙江清華長三角研究院
浙江天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問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寧波滕頭環保有限公司
寧波諾丁漢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長三角標準技術研究院
嘉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杭州市水處理設施建設發展中心
主要起草人:盛曉琳 劉 銳 許明海 王付超 何起利 郁強強 宋小燕 張宏斌 史楷岐 郭 正 鄧銘庭 許 楓 施君源 方乾勇 朱國平 章燃靈 韋星任
主要審查人:葉紅玉 王志榮 梁志偉 孔令為 徐超明
1總則
1.0.1 為規范農村生活污水人工濕地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持續有效發揮其削減污染物排放的功效,改善農村水環境,制定本導則。
1.0.2 本導則適用于農村生活污水人工濕地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運維服務機構應遵照執行,其他有關單位參考使用。
1.0.3 農村生活污水人工濕地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除應符合本導則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 人工濕地 constructedwetland
模擬自然濕地的結構與功能,人為建造的用于污水處理的設施。根據水流形態分為表面流人工濕地和潛流人工濕地兩種基本形式。
2.0.2 表面流人工濕地 surface flow constructed wetland
水面在基質表面以上,污水從池體的進水端水平流向出水端,主要通過植物根系和基質表面的微生物、基質阻截和吸附、植物吸收的共同作用去除污染物的人工濕地。
2.0.3 潛流人工濕地 subsurface flow constructed wetland
水面在基質表面以下,污水從池體的進水端水平或垂直流向出水端,主要通過植物根系和基質表面的微生物、基質阻截和吸附、植物吸收的共同作用去除污染物的人工濕地。潛流人工濕地根據水流過基質的方向分為水平潛流和垂直潛流人工濕地。
2.0.4 基質 subtrate
提供人工濕地植物與微生物生長并對污染物起過濾、吸附、吸收等作用的填充材料,包括砂、礫石、沸石、石灰石、頁巖、塑料、陶瓷等材料。
2.0.5 水力表面負荷 hydraulic surface loading
每平方米人工濕地每天所能接納的污水量,單位為m3/(m2﹒d)。
3基本規定
3.0.1 運維服務機構應制定農村生活污水人工濕地處理設施運維操作規程及相關的運維工作制度,并有效執行。
3.0.2 運維服務機構在接收運維前,應仔細核實工藝設計參數,檢查人工濕地池體質量、植物生長、濕地進出水、濕地基質過水和進出水指標達標等情況。
3.0.3 人工濕地運維內容包括日常養護、巡查、維修。
1日常養護的內容主要包括植物收割、濕地池內雜物清理、濕地植物除蟲、填料表面壅水痕跡清洗、濕地進出水管反沖洗、池體內和出水液位高度測量等。日常養護發現需維修的情況應及時上報維修,日常養護周期宜每月不少于兩次。
2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濕地進出水檢測評價設施運行狀態,并及時調整濕地運行參數;濕地堵塞問題排查,能解決的及時處理,不能解決的情況應及時上報維修;檢查進水管道布水孔和布水堰槽堰口等是否存在堵塞、污泥淤積布水不均等情況;濕地相關輔助設施是否存在破損、滲漏等情況。巡查周期宜1周一次,每月不少于兩次。
3 維修是對日常養護、巡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修復,主要包括池體附屬井口蓋板、附屬井防墜網、水管(渠)、閥件、濕地內設備的維修、更換等。
3.0.4 運維服務機構應對運維人員進行技術和安全等方面的培訓,運維人員應考核合格后上崗。
1日常養護人員一般為2人,具備植物收割和除蟲、填料清洗、泵和風機養護、書寫等能力;
2巡查人員不宜少于2人,具有填料清洗、現場檢測工具的使用、濕地運行效果的分析和診斷、書寫等能力;
3 維修應由專業人員實施。
3.0.5 運維服務機構應配備滿足運維區域內使用的安全防護工具、設備等。
1 日常養護需攜帶鐮刀、刷子、水位測量尺或管、天然驅蟲劑等工具,養護記錄表、拍照手機等記錄工具。
2巡查除需攜帶高壓水槍、鐵鍬、鐵耙、水質的現場檢測相關試劑包和檢測儀器等工具,布水管、出水井內管件、閥件等易壞易耗材料,巡查記錄表、拍照手機等記錄工具。
3.0.6 運維人員應做好運維臺賬記錄與管理工作,臺賬內容應能清晰反映人工濕地運行狀況。紙質版維護記錄保存時間不宜低于三年;電子版維護記錄應永久保存。
3.0.7 水質檢測
1人工濕地出水直接排放的,應按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出水水質檢測與結果評價導則》的規定對出水進行取樣和水質檢測。
2對人工濕地出水水質檢測數據應做好記錄,數據異常的,應及時上報并分析原因。
3.0.8 問題報告機制
1運維人員日常養護和巡查時發現能現場處理的問題,應及時修復,并填寫進維護記錄表中。
2運維人員日常養護和巡查時發現不能現場處理的問題,應及時向運維服務機構報告。運維服務機構接到問題報告后,應按問題類別及時處置,由運維服務機構解決的問題,應及時進行修復,并填寫進維護記錄表中;需上報主管部門解決的問題,應向主管部門及時報告,并做好問題整改配合工作。
3.0.9 人工濕地處理設施的停用、改造或報廢應符合相關規定。
3.0.10 運維服務機構應制定惡劣天氣下人工濕地漫水、植物突發性病蟲害或死亡、濕地停床整修下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預演。
3.0.11 本導則未明確的人工濕地相關工藝技術參數及運維要點,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污水自然處理工程技術規程》CJJ/T 54和省相關規定及要求。
4日常養護
4.1濕地主體
4.1.1 應定期對人工濕地進出水管(渠)進行清洗或清理,防止堵塞,并及時對上報的布水管(渠)的污泥淤積、堵塞等進行清理和疏通。
4.1.2 應對上報的人工濕地基質表面存在的積泥、植物殘體、雜草和其他異物進行清理。
4.1.3 應對上報的人工濕地基質表面過度生長的生物膜等壅水痕跡進行清除,避免影響巡查人員下次巡查時對問題的判斷。
4.1.4 不得在潛流型人工濕地基質表面覆土。
4.2濕地植物
4.2.1 宜使用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手段及時控制人工濕地植物的病蟲害,避免使用除草劑或殺蟲劑等。
4.2.2 視植物的生長周期和生長狀況,及時對人工濕地植物進行補種和收割。收割后的植物應妥善處置,冬季收割植物可放于潛流型人工濕地表面用于保溫,但春季來臨前必須移去。
4.3 冬季運行
4.3.1 當溫度低于4°C時,應做好人工濕地的保溫措施。潛流型人工濕地可采用在表面覆蓋隔離物等措施來保溫,春季來臨前必須去除表面覆蓋隔離物。
4.3.2 當人工濕地低溫運行時,應強化預處理,減輕人工濕地系統的污染負荷及水力表面負荷。
4.4 相關設備
4.4.1 人工濕地存在回流水泵和增加風機時,應定期對水泵和風機進行保養。
1水泵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的預防性檢修,備用泵每月進行一次試運轉。當環境低于0°C時,及時放掉泵殼內的存水;
2定期檢查風機的進風廊道、空氣過濾及有過濾裝置,應根據壓差變化情況適時清潔。
5巡查
5.0.1 巡查人員應逐一檢查人工濕地的池體、進出水系統、基質、植物、設備及附屬井口等,不得遺漏。
5.0.2 巡查人員應根據進出水水質及時調整人工濕地運行條件,現場不能解決的應及時上報。
5.1濕地主體
5.1.1 檢查人工濕地池體和防滲材料等是否存在漏滲、開裂或破損等異常情況。
5.1.2 檢查人工濕地各單元過水管(渠)和閥件等是否存在滲漏、損壞或位移等異常情況。
5.1.3 檢查潛流人工濕地布水是否均勻。
5.1.4 檢查人工濕地進出水井是否存在積泥或破損等情況。
5.1.5 檢查人工濕地池體附屬井口蓋板是否牢固和安全。
5.1.6 檢查表面流和水平潛流人工濕地池內與出水液位高程差,判斷池內是否存在堵塞。
5.1.7 檢查人工濕地表面是否有壅水情況,當存在壅水情況時,應檢查進出水管(渠)和基質是否堵塞,采取下列措施解決:
1 由單次進水量過大引起的,宜增加進水次數,減少單次進水量;
2 由基質層堵塞引起的,宜強化預處理,控制進水中懸浮物濃度,并及時清理基質層表面雜物,需局部更換基質時應上報維修;
3 由進水管(渠)布水不均引起的,宜及時調整布水的均勻度;
4 由出水管(渠)出水不暢引起的,宜及時清理出水管(渠)。
5.2 濕地植物
5.2.1 檢查人工濕地植物生長情況,包括長勢不良、枯萎、病蟲害、倒伏或死亡等,當出現上述情況,應進一步分析產生原因,包括病害、干旱、高溫、凍害或非自然損傷等。
5.2.2 檢查潛流型人工濕地是否存在植物生長不均或長勢不均的情況,當出現上述情況時,應進一步檢查,判斷是否存在短流問題。
5.2.3 在缺苗、死苗區域應及時補種人工濕地植物,種植要求如下:
1潛流型人工濕地植物根系不宜攜帶土壤,栽植后宜及時對池內進行充水,促進植物根系發育。
2現狀濕地植物死亡率較高時,應考慮更換濕地植物,在更換植物類型優先考慮本地抗病蟲害強、根系發達的草本植物。
5.3 相關設備
5.3.1 對于裝有流量計的設施,應每月核算一次水力表面負荷,能否滿足設計水力表面負荷。
5.3.2 每半月檢查一次提升泵、風機等設備是否正常運行
5.4 運行狀態
5.4.1 根據進出水水質檢測結果對人工濕地運行現狀進行調節,其中增加或更換部分基質、增加無動力增氧裝置、外加動力型曝氣系統等措施須上報業主,具體規定如下:
1 當出水氨氮超標時可通過下列方式進行調節:
1)表面流人工濕地可通過增加表面曝氣系統、種植根系發達的濕地植物、外加生物菌進行調節;
2)水平潛流人工濕地可通過增加或更換部分對氨氮吸附性好的基質、外加動力型曝氣系統、根系發達的濕地植物、外加生物菌等方式進行調節。
3)垂直潛流人工濕地可通過提高進水頻次、增加或部分更換對氨氮吸附性好的基質、增加無動力增氧裝置、外加動力型曝氣系統、根系發達的濕地植物、外加生物菌等方式進行調節。
2 當出水總氮超標時可通過下列方式進行調節:
1)表面流人工濕地可通過部分出水回流、多點布水、外加生物菌、增加緩釋碳源等方式進行調節;
2)水平潛流人工濕地可通過部分出水回流、多點布水、外加生物菌、增加緩釋碳源等方式進行調節;
3)垂直潛流人工濕地可通過提高出水口高度、部分出水回流、外加生物菌、增加緩釋碳源等方式進行調節。
3 當出水總磷超標時可通過下列方式進行調節:
1)表面流人工濕地可通過增加部分對磷有固定、吸附或吸收性能好的材料或基質(爐渣、沸石、火山巖等)、根系發達的濕地植物等方式進行調節;
2)水平潛流人工濕地可通過增加部分對磷有固定、吸附或吸收性能好的基質、根系發達的濕地植物等方式進行調節;
3)垂直潛流人工濕地可通過增加部分對磷有固定、吸附或吸收性能好的基質、根系發達的濕地植物等方式進行調節。
4 當出水化學需氧量超標時可通過下列方式進行調節:
1)表面流人工濕地可通過增加表面曝氣系統、外加生物菌等方式進行調節;
2)水平潛流人工濕地可通過增加外加動力型曝氣系統、外加生物菌、多點布水等方式進行調節;
3)垂直潛流人工濕地可通過增加外加動力型曝氣系統、外加生物菌、提高出水口高度等方式進行調節。
5 當出水固體懸浮物超標時可通過下列方式進行調節:
1)表面流人工濕地可通過平衡進水量、出水區增加過濾材料等方式進行調節;
2)水平潛流人工濕地可通過平衡進水量、更換出水區基質材料提高過濾性能等方式進行調節;
3)垂直潛流人工濕地可通過平衡進水量、更換部分主體層基質提高過濾性能等方式進行調節。
6維修
6.0.1 應提前對上報的問題制定處置方案,明確維修內容和責任。
6.0.2 制定維修計劃,并及時維修。
6.1 濕地主體
6.1.1 維修存在漏滲、開裂或破損等異常情況的人工濕地池體和防滲材料的。
6.1.2 維修、更換或復位存在滲漏、損壞或位移等異常情況的管(渠)和閥件。
6.1.4 維修或更換損壞的池體附屬井口蓋板、附屬井防墜網等。
6.1.5 翻新維修基質堵塞嚴重無法正常運行的人工濕地。
6.2 相關設備
6.2.1 維修運行異常的提升泵、風機等設備。
6.2.2 更換損壞報廢的提升泵、風機等設備。
7廢棄物處置和尾水排放
7.1 人工濕地運維產生的廢棄物包括植物殘體、浮渣、淤泥和廢棄基質等,不得隨意傾倒。
7.2 人工濕地運維產生的廢棄物應采用下列資源化方式處理和處置:
1 植物殘體宜采用自然干化或堆肥等方式就近還田;
2 浮渣可納入生活垃圾處理體系統一處置;
3 淤泥應按照地方要求規范化處置;
4 基質可自然干化后作為建材資源化利用;
5 其他處置方式應符合規范要求。
7.3 對人工濕地運維產生的廢棄物的處理和處置應做好相關臺賬記錄。
7.4 人工濕地處理設施產生的尾水選擇資源化再利用的,其水質應滿足用水相關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