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圖讀懂---醫療廢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監管法律解讀
2020年2月1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防止新型冠狀病毒通過污水擴散傳播。本文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等規定,對醫療廢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流程、監管標準、監管依據等進行解讀。
醫療廢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流程、監測標準、監管部門及法律后果如圖所示:
一、任何排污單位向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水污染物應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負責對進出水水質進行監測。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的規定,城鎮污水應當經配套管網收集后集中處理。城鎮污水指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等。不管是居民生活污水還是醫療污水,都要經城市排水系統收集后進入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再排入水體。
同時,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的規定,排污單位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符合相應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也應對出水水質負責。
二、醫療污水監測標準比一般排污單位要求更高,在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之前需達到《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由于醫療機構的特性,醫療污水在排入城市排水系統前需達到《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此外,包括醫療污水在內的所有經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排出的污水需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
1、《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管理。污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包括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物、動植物油、石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總氮、氨氮、總磷、色度、PH、糞大腸菌群數、重金屬等19項,基本控制項目必須執行。選擇控制項目,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水處理廠接納的工業污染物的類別和水環境質量要求選擇控制。
2、《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
本標準規定了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廢氣、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處理工藝和消毒要求、取樣與監測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當醫療機構的辦公區、非醫療生活區等污水與病區污水合流收集時,綜合污水排放按本標準執行。控制項目包括糞大腸菌群數、腸道致病菌、腸道病毒、結核桿菌、PH、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等。標準對傳染病、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提出了更高的處理要求,例如對糞大腸菌群數的排放限值進行更嚴格的規定。
三、排污單位法律責任明確具體,一旦違反將受到10-100萬元的行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污水處理廠自行檢測報送,否則將受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行政處罰。
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并應自行檢測進出水水質向有關部門報送。
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將受到行政處罰并承擔賠償責任——《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同樣負有監管責任。
2、排污單位超標排放污染物,將會受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涉及刑事責任的將移送給公安機關。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的規定,不按規定自行監測以及未正常運行監測設備將被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仍不改正的將被責令停產整治。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將被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