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污水處理重磅政策匯總
時間:2022-01-07 15:27
來源:工業水處理
2021年對于污水處理行業來說,既是“資源化利用年”,又是“低碳發展年”……
“十四五”期間污水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穩步推進,縣城污水處理、城市污泥處置、再生水利用為主要增量空間,設施建設聚焦管網、處理設施、再生利用設施、污泥處置四大方向;
在“雙碳”背景下,作為能耗大戶的污水處理行業也在謀求低碳轉型之路;
在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目標任務全面完成之際,接下來該如何實現鄉村振興、實現農村環境的全面改善?
為此,國家出臺了有關政策標準,以進一步推動水處理行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關鍵詞1水循環利用及污水資源化
01
六部委聯合印發《工業廢水循環利用實施方案》
出臺時間:2021年12月29日
出臺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
主要內容:方案提出了7個方面的具體任務:
一是聚焦重點行業,實施廢水循環利用提升行動。聚焦石化化工、鋼鐵、有色、造紙、紡織、食品等行業,推進廢水循環利用技術改造升級。編制典型行業廢水循環利用路線圖,提升用水重復利用率。
二是堅持創新驅動,攻關一批關鍵核心裝備技術工藝。部署工業廢水循環利用關鍵技術研究。選擇有代表性的園區開展技術綜合集成與示范。
三是實施分類推廣,分業分區提升先進適用裝備技術工藝應用水平。定期遴選、發布國家鼓勵的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目錄以及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目錄,制定技術推廣方案和供需對接指南,聚焦重點用水行業,推廣一批先進適用技術裝備。
四是突出標準引領,推進重點行業水效對標達標。加快制修訂工業廢水循環利用技術、管理、評價等標準。加強相關標準宣貫,發布領跑者名單和先進用水指標,編制典型案例,引導企業對標達標。
五是強化示范帶動,打造廢水循環利用典型標桿。遴選、發布一批工業廢水循環利用示范企業和園區,創建一批產城融合廢水高效循環利用創新試點,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優秀典型經驗和案例。
六是加強服務支撐,培育壯大廢水循環利用專業力量。遴選、發布一批廢水處理裝備、工程應用優質企業名單,培育一批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動相關單位組建工業廢水循環利用產業聯盟,為企業提供一體化綜合服務。
七是推進綜合施策,提升廢水循環利用管理水平。推動規模以上用水企業加快對已有數字化管控平臺進行升級改造。強化行業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嚴格控制達不到相關用水條件的項目新增取水。
主要目標:到2025年,力爭規模以上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達到94%左右,鋼鐵、石化化工、有色等行業規模以上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進一步提升,紡織、造紙、食品等行業規模以上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較2020年提升5個百分點以上,工業用市政再生水量大幅提高,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較2020年下降16%,基本形成主要用水行業廢水高效循環利用新格局。
02
四部委聯合印發《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試點實施方案》
出臺時間:2021年12月24日
出臺部門: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
主要內容:以京津冀地區、黃河流域等缺水地區為重點,選擇再生水需求量大、再生水利用具備一定基礎且工作積極性高的地級及以上城市開展試點。
到 2025 年,在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的建設、運營、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續、可復制,具備全國推廣價值的優秀案例。
主要任務:(一)合理規劃布局。(二)強化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三)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四)完善再生水調配體系。(五)拓寬再生水利用渠道。(六)加強監測監管。
主要目標:到 2025 年,在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的建設、運營、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續、可復制,具備全國推廣價值的優秀案例。強化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要加強源頭管控,接納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工業廢水的污水處理廠,不納入試點城市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體系;要規范過程管理,強化監督考核,確保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要嚴格末端監管,制定實施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異常時,及時采取措施,避免影響下游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等工程措施運行。
03
國家發改委等十部門印發《關于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
出臺時間:2021年1月4日
出臺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
主要內容:國家發改委等十部門出臺《關于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發改環資〔2021〕13號),明確提出了北方城市再生水利用25%,京津冀再生水利用率35%的要求。
根據意見,2025年,全國污水收集效能顯著提升,縣城及城市污水處理能力基本滿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水環境敏感地區污水處理基本實現提標升級;全國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5%以上,京津冀地區達到35%以上;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畜禽糞污和漁業養殖尾水資源化利用水平顯著提升;污水資源化利用政策體系和市場機制基本建立。到2035年,形成系統、安全、環保、經濟的污水資源化利用格局。
根據指導意見,我國污水資源化利用的重點領域包括城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農業農村污水等三方面。
加快推進城鎮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缺水地區特別是水質型缺水地區,優先將達標排放水轉化為可利用的水資源,就近回補自然水體。資源型缺水地區以需定供、分質用水,推廣再生水用于工業生產、市政雜用和生態補水利用。生態補水是水環境治理的關鍵措施之一。
目前,我國大部分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良好,特別是化學需氧量、氨氮和總磷等主要水質指標能夠滿足或接近河道、湖泊等環境水體補水要求。
積極推動工業廢水資源化利用。開展企業用水審計、水效對標和節水改造,推進企業內部工業用水循環利用。開展工業廢水再生利用水質監測評價和用水管理。
穩妥推進農業農村污水資源化利用。推廣工程和生態相結合的模塊化工藝技術,推動農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資源化利用。
此外指導意見還明確了實施污水收集及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工程等六大重點工程。提出推進城鎮污水管網全覆蓋,重點推進城鎮污水管網破損修復、老舊管網更新和混接錯接改造。到2025年建成若干國家高新區工業廢水近零排放科技創新試點工程。
重要意義: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九部門印發《指導意見》,提出了一系列切合我國實際的有力措施,既可提高水資源供給能力、緩解供需矛盾,又可減少水污染,保障水生態安全,對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04
兩部門重磅發布《“十四五”城鎮污水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發展規劃》
出臺時間:2021年6月6日
出臺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
主要內容:《規劃》明確,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區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處理設施空白區,全國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爭達到70%以上;城市和縣城污水處理能力基本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縣城污水處理率達到95%以上;水環境敏感地區污水處理基本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全國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5%以上,京津冀地區達到35%以上,黃河流域中下游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力爭達到30%;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0%以上。
《規劃》提出,“十四五”時期著力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基礎設施建設,補齊短板弱項。一是補齊城鎮污水管網短板,提升收集效能。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網8萬公里。二是強化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弱項,提升處理能力。新增污水處理能力2000萬立方米/日。三是加強再生利用設施建設,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新建、改建和擴建再生水生產能力不少于1500萬立方米/日。四是破解污泥處置難點,實現無害化推進資源化。新增污泥無害化處理設施規模不少于2萬噸/日。
《規劃》對污水處理及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提出細化的技術要求。
適用范圍:全國(不含港澳臺地區)城市、縣城及建制鎮。規劃期限:2021—2025 年,展望到 2035 年。
重要意義:近年來,我國在城鎮環境污染防治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環境質量得到了顯著提升,但仍面臨水資源短缺、水環境污染和水生態損害等問題。做好污水收集處理及資源化利用工作是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治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抓手,可顯著減少水環境污染、修復水生態安全、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對于改善城鎮人居環境,推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生態文明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十四五”城鎮污水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發展規劃》(發改環資〔2021〕827號)的出臺恰逢其時,為“十四五”時期城鎮污水收集處理、資源化利用和污泥無害化資源化處理處置設施建設與運行提出了清晰的時間表、任務書和路線圖。
關鍵詞2城市節水
05
住建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城市節水工作的指導意見》
出臺時間:2021年12月17日
出臺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主要內容:從構建城市健康水循環體系、著力提高城市用水效率、加強節水型城市建設、完善城市節水機制4個方面提出了12條重點任務舉措。
一是構建城市健康水循環體系,形成與水資源水環境相適應的城市規模與布局,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完善城市生態基礎設施體系。
二是著力提高城市用水效率,推動再生水就近利用、生態利用、循環利用,狠抓城市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大力推進工業節水,推廣節水產品(設備)和工藝。
三是加強節水型城市建設,不斷深化節水型城市建設,積極推進社會單元節水工作,推動全社會共建共治共享,筑牢城市節水的社會基礎,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四是完善城市節水機制,加強用水定額管理,推進節水“三同時”管理,加大城市節水宣傳教育。
《指導意見》突出新發展理念對城市節水的引領作用,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全面、系統加強城市節水工作,深入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實現節水、治污、減排相互促進,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
主要目標:明確到2025年全國城市用水效率進一步提升,海綿城市建設理念深入人心,城市節水制度進一步健全,全國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力爭控制在9%以內,全國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5%以上,京津冀地區達到35%以上,黃河流域中下游力爭達到30%;到2035年,城市發展基本適配水資源承載能力。
06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十四五”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
出臺時間:2021年11月8日
出臺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
主要內容:《規劃》明確,到2025年,基本補齊節約用水基礎設施短板和監管能力弱項,節水型社會建設取得顯著成效,用水總量控制在6400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6.0%左右,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6.0%,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58,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小于9.0%。
規劃要求,以現有污水處理廠為基礎,堅持集中與分布相結合,合理布局建設污水資源化利用設施。鼓勵結合組團式城市發展,建設分布式污水處理再生利用設施。缺水地區城市新建城區提前規劃布局再生水管網、調蓄設施、人工濕地凈化設施等,有序開展建設。沿海地區及島嶼根據工業利用和生活用水需求,建設海水直接利用工程和海水淡化工程。干旱半干旱地區,建設新型窖池高效集雨工程,加大雨水利用。華北、西北和東北地區,加快建設微咸水、礦井水等綜合利用工程。
適用范圍:《規劃》貫徹落實“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重要要求,聚焦農業農村、工業、城鎮、非常規水源利用等重點領域,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重要意義:對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節水工作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全面提升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3污泥處理處置
07
含“污水處理廠外運污泥含水率50%以下”要求的文件被廢止
出臺時間:2021年1月8日
出臺部門:生態環境部
實施時間:公布之日起
主要內容:1月8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予以廢止的文件包含《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辦〔2010〕157號)》,通知中包含的條款“污水處理廠以貯存(即不處理處置)為目的將污泥運出廠界的,必須將污泥脫水至含水率50%以下”也或將取消。
(1)污水處理廠應對污水處理過程產生的污泥承擔處理處置責任,嚴禁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2)污水處理廠以貯存(即不處理處置)為目的將污泥運出廠界的,必須將污泥脫水至含水率50%以下。
(3)建立臺賬和轉移聯單制度、規范污泥運輸、實施信息公開。
重要意義:原環保部發布的《通知》被廢止是我國污泥處理處置行業法律法規日趨完善的必然趨勢,是“與時俱進”的表現。
目前,我國污泥處理處置行業普遍參考的“上位法”包括2013年發布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7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和2020年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三者均明確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應該進行處理處置,并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而原環保部發布的《通知》與現行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水污染防治法》中的規定存在不一致,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污水處理廠污泥不經過處理而運出廠界在現有法律法規中是不允許的;二是污泥脫水至含水率50%以下與現有國標不一致。因此《通知》被廢除是大勢所趨。
08
污泥被列為農用有機肥禁用原料
出臺時間:2021年5月7日
出臺部門:農業農村部
實施時間:2021年6月1日
主要內容:有機肥新標準NY525-2021明確規定:禁止選用粉煤灰、鋼渣、污泥、生活垃圾(經分類陳化后的廚余廢棄物除外)、含有外來入侵物種物料和法律法規禁止的物料等存在安全隱患的禁用類原料。有機肥是流通的商品,國家經過審核后會給有機肥批號,這樣才能在市場上流通、銷售、賺取利潤。
適用范圍:適用于以畜禽糞便、秸稈等有機廢棄物為原料,經發酵腐熟后制成的商品化有機肥料。本文件不適用于綠肥、農家肥和其他由農民自積自造的有機糞肥。
重要意義:新修訂的《有機肥料》農業行業標準增加了產品腐熟度等安全性指標,明確了有機肥料生產原料分類管理目錄,細化了包裝標識等內容。與修訂前相比,修訂后的標準更具有科學性和實用性,將對有機肥料行業健康發展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
關鍵詞4節能減碳
09
《污染治理和節能減碳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出臺時間:2021年5月9日
出臺部門:發改委
主要內容:本專項重點支持污水垃圾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節能減碳、資源節約與高效利用、突出環境污染治理等四個方向。
重點支持各地污水處理、污水資源化利用、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城鎮醫療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等環境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污水處理、污水資源化利用項目、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項目,按東、中、西和東北地區分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 30%、 45%、60%、60%控制,單個項目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 5000萬元,重大創新示范項目除外。
城鎮醫療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項目,按東、中、西 和東北地區分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 15%、20%、25%、25%控制。其中,縣級地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項目按東、中、西和東北地區分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 30%、40%、50%、50%控制,單個項目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 5000 萬元,重大創新示范項目除外。
重點支持電力、鋼鐵、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 化、紡織、造紙、印染、機械等重點行業節能減碳改造,重點用能單位和園區能源梯級利用、能量系統優化等綜合能效提升,城鎮建筑、交通、照明、供熱等基礎設施節能升級改造與綜合能效 提升,公共機構節能減碳,重大綠色低碳零碳負碳技術示范推廣應用,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和清潔高效利用,綠色產業示范基地等項目建設。
節能減碳項目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5%控制。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項目原則上全額補助。
支持各地循環經濟發展、資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節約項目建設。資源節約和高效利用項目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5%控制。其中,秸稈(農林剩余物)綜合利用項目、海水淡化工程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 30%控制。
重點支持細顆粒物和臭氧污染協同治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及重大環保技術示范等。具體為支持臭氧未達標城市和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汾渭平原、蘇皖魯豫交接地區等重點區域城市細顆粒物和臭氧污染協同治理項目;支持通過第三方評估的園區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項目;支持電力、鋼鐵、石化、化工、建材、電鍍、造紙、印染、食品等重點行業實施清潔生產技術、設備提升改造示范項目。
突出環境污染治理項目,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 15%控制。
適用范圍: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當用于前期手續齊全、具備開工條件的計劃新開工或在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試運行)項目。
重要意義:能夠加強和規范污染治理和節能減碳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提高中央資金使用效益,調動社會資本參與污染治理和節能減碳的積極性。
關鍵詞5農村人居環境整治
10
《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動方案(2021-2025年)》
出臺時間:2021年12月5日
出臺部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主要內容:行動目標為到2025年,農村人居環境顯著改善,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建設取得新進步。農村衛生廁所普及率穩步提高,廁所糞污基本得到有效處理;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斷提升,亂倒亂排得到管控;農村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明顯提升,有條件的村莊實現生活垃圾分類、源頭減量;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水平顯著提升,長效管護機制基本建立。
東部地區、中西部城市近郊區等有基礎、有條件的地區,全面提升農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水平,農村衛生廁所基本普及,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顯提升,農村生活垃圾基本實現無害化處理并推動分類處理試點示范,長效管護機制全面建立。
中西部有較好基礎、基本具備條件的地區,農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持續完善,農村戶用廁所愿改盡改,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有效提升,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基本實現全覆蓋,長效管護機制基本建立。
地處偏遠、經濟欠發達的地區,農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明顯改善,農村衛生廁所普及率逐步提高,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水平有新提升,村容村貌持續改善。
重要意義:此次行動方案在保障措施上,從探索建立機制向促進長治長效深化。更加突出機制建設,強調完善以質量實效為導向、以農民滿意為標準的工作推進機制,構建系統化、規范化、長效化的政策制度,提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水平。通過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擦亮美麗中國、美麗鄉村的綠色底色,可以為廣大農民提供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生態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
1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效果評價技術要求》GB∕T 40201-2021
出臺時間:2021年5月21日
出臺部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1日
主要內容: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效果評價的總則、評價指標與計算方法、評價方法,以及評價報告。本標準適用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模≤500m³/d)運行效果評價。
適用范圍:適用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模≤500m³/d)運行效果評價
重要意義: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效果評價工作提供了技術依據,將提高我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組織的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有助于打造美麗鄉村、推動鄉村振興。
關鍵詞6垃圾滲瀝液處理
12
住建部辦公廳公布行業標準《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運行維護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
出臺時間:2021年2月3日
出臺部門:住建部辦公廳
主要內容:應根據滲瀝液處理工藝及廠站規模,合理設置運行維護崗位,并配置人員。
應制定運行管理、崗位操作、設備設施三級維護保養、應急處理處置等相關制度及規程,并定期修訂完善。
管理人員應了解有關滲瀝液處理工藝和與之相關的安全、質量、環境規定;各崗位運行操作和維護人員應經培訓合格后上崗,并定期考核。
運行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具備本崗位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并接受系統的崗前工藝培訓;應熟悉本廠處理工藝和設施、設備的運行要求與技術指標。
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擴建的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產生的滲瀝液處理廠站,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滲瀝液廠站、生活垃圾焚燒廠滲瀝液處理廠站、生活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站等。
重要意義:規范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的過程,進一步提高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設施運行的技術和管理水平,實現滲瀝液處理處置的穩定運行、達標排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