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廠廠長偽造公章出售污泥獲利,被刑事拘留后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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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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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公章出售污泥獲利,污水廠廠長被抓
污水處理廠的運營廠長為出售凈化污水產生的污泥獲利,通過拼多多平臺店鋪偽造“環境衛生管理處”公章,逃避檢查。
被告人肖某,穆棱市某環保工程技術有限公司運營廠長,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偽造事業單位印章被穆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穆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肖某涉嫌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穆棱市某污水處理廠主營凈化穆棱市八面通鎮城區內生活污水業務,凈化生活污水會產生污泥和廢渣,屬固體廢物,穆棱市人民政府要求穆棱市污水處理廠將凈化污水產生的污泥和廢渣轉運至穆棱市垃圾處理廠進行無害化填埋處理,環保局定期檢查。
被告人肖某為穆棱市污水處理廠運營廠長,為出售污水凈化后產生的污泥從中牟利,其于2019年1月22日,在拼多多平臺“某文化用品”店鋪內,花費30元人民幣偽造“穆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的印章,收到印章之后,2019年至2020年12月間,肖云武使用這枚偽造的印章偽造穆棱市污水處理廠污泥轉移聯單99份,其中2019年偽造26份,2020年偽造73份,導致穆棱市污水處理廠處理污水產生的375噸污泥未按規定轉運,欺騙穆棱生態環境局環保檢查三次,被黑龍江省環保督察組發現并下達整改意見。
經偵查,被告人肖云武于2020年12月3日被公安機關在穆棱市污水處理廠抓獲。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云武偽造事業單位印章,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云武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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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試用污泥如何正確的申請與轉運?
對于新建污水處理來說,必須從其他污水處理廠購買一些污泥來接種調試,如何正確的進行購買和轉運,其實在廣東廣元市的生態環境局已經發過類似的通知,大家可以借鑒一下!
關于規范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調試用
污泥轉運工作的通知
各縣區環保局、市環境監察執法支隊:
近期,部分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在調試過程中申請從其他生活污水處理廠轉運脫水污泥用于生物菌群培養,為規范此項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確保污泥用途
督促污泥產生單位切實履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做好污泥規范處置工作,嚴禁將污泥給非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并確保轉入單位將生活污泥用于污水處理廠調試過程中的生物菌群培養。
二、嚴格規范轉運
督促轄區內申請單位在污泥轉運前填寫轉運申請表(附件),經審核通過后,方可開展轉運工作。在轉運過程中嚴格執行聯單制度,并落實好防滲漏、防流失等相關措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同時,督促轄區內污泥轉出單位與轉入單位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臺賬,如實記載污泥來源、去向等事項。
三、強化執法監管
請你們加大污泥環境監管執法力度,規范企業污泥管理工作,對發現的涉嫌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確保環境安全。
附件:
城鎮污水處理廠調試用污泥轉運申請表
申請方 (轉入方) |
名稱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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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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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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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出方 |
名稱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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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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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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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計劃 |
轉入方 |
轉入方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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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時間 |
轉運數量(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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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路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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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出方 意見 |
經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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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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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入地環保部門核實意見 |
經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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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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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出地環保部門審核意見 |
經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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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簽名):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4份,申請單位、轉出單位、轉出環保部門、轉入環保部門各執1份。
來源:環保工程師

污水處理廠的運營廠長為出售凈化污水產生的污泥獲利,通過拼多多平臺店鋪偽造“環境衛生管理處”公章,逃避檢查。環境安全,關乎我們每個人的生活,有人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知法犯法。
1988年出生的肖某某,是一家污水處理廠的運營廠長,其所在的廠子主營凈化城區內生活污水業務,而凈化生活污水會產生污泥和廢渣,屬固體廢物,這些固體廢物應進行無害化填埋處理,環保局定期檢查。
肖某某身為運營廠長,為出售污水凈化后產生的污泥從中牟利,其于2019年1月22日,在拼多多平臺一家店鋪內,花費30元人民幣偽造“環境衛生管理處”的印章,收到印章之后,2019年至2020年12月間,肖某某使用這枚偽造的印章偽造污水處理廠污泥轉移聯單99份,導致375噸污泥未按規定轉運。
本案的法律問題,肖某某的行為構成什么罪,應當如何處罰?
釋案說法,肖某某的行為構成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的聲譽;同時構成對社會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事業單位的印章。所謂印章,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刻制的以文字、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專用章,它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民事活動、行政活動的符號和標記。
肖某某為了達到出售污泥獲利的目的,通過他人偽造了環境衛生管理處的公章,制造污泥轉移聯單,環境衛生管理處是事業單位,肖某某的行為構成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
肖某某在明知污泥應如何處罰的情況下,仍然私刻公章逃避監管,對環境的損害造成了一定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肖某某的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對于本案如何看待呢,肖某某應該怎么量刑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