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
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依靠廣大會員,聯系各方力量,發揮協會橋梁紐帶作用,為構建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源頭防治環境污染,推進綠色、循環、低碳發展,加快建設生態文明,促進經濟綠色轉型,建設美麗中國做出積極貢獻。
職責
為政府制定循環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健全法規標準,完善政策機制,推進技術進步,開展示范試點,強化宣傳培訓,加強監督管理,提供技術支持;為行業、企業和會員單位制定發展規劃,編制實施方案,推廣先進技術和商業模式,開展項目論證、對接和投融資服務,提供政策、管理、技術、市場等信息咨詢服務,反映企業訴求及政策建議,依法依規推動循環經濟健康發展。
業務領域
區域循環經濟和生態文明建設
推動地區在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推行循環型生產方式和消費模式,加快建設循環型社會體系。推進循環經濟示范城市(縣)建設和生態文明示范區建設。
工業循環經濟
推動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共伴生礦綜合回收利用,尾礦、廢石綜合利用,推動粉煤灰、煤矸石、冶煉和化工廢渣等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推動生產過程各環節廢氣、粉塵回收利用,推動工業廢水循環利用,再生水、苦咸水和海水淡化及綜合利用;促進企業循環式生產,產業循環式組合,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推進資源綜合利用重點工程建設。
農業循環經濟
推動農業領域資源利用節約化,生產過程清潔化,產業鏈接循環化,廢物處置資源化,構建農、林、牧、漁農業循環經濟體系和工農業復合型循環經濟體系。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林業“三剩物”資源化利用及農業循環經濟示范工程。
園區循環經濟
推動各類產業園區構建循環經濟產業體系,實現企業內部廢物交換利用,廢水循環利用,能源梯級利用,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基礎設施綠色化。推進現有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
資源再生循環利用
推動廢金屬、廢塑料、廢橡膠、廢玻璃、廢紙、廢舊家電、廢棄電子產品、報廢汽車、廢電池、廢棄通訊工具、廢舊紡織品等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規范化、規模化、產業化發展。推進“城市礦產”示范基地建設。
再制造
推動汽車零部件、機電產品、工程機械、礦山機械等再制造以及輪胎翻新產業化發展。推進再制造示范試點。
垃圾資源化
推動城市、鄉村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建筑和道路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污泥資源化利用,生產過程協同資源化處理廢棄物等。
綠色消費
弘揚生態文明理念,推行綠色消費模式,抑制商品過度包裝,限制生產銷售使用超薄塑料袋,反對食品浪費,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綠色采購等。
“無廢城市”建設
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進固體廢物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推動“無廢城市”建設。
協會領導
協會領導 Leadership

名譽會長 趙家榮
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副秘書長、中國循環經濟協會名譽會長,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家咨詢委員會顧問,清華大學生態文明建設研究中心顧問。曾任國家統計局工交司副處長、處長,國家經貿委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司處長、副司長、司長,國家發展改革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司長,國家發展改革委副秘書長兼環資司司長,國家發展改革委副秘書長,中國循環經濟協會會長。長期從事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工作,主要負責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環境保護等,組織并參與了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研究。

會長 朱黎陽
朱黎陽,男,1960年4月生,1978年9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華中理工大學管理學院管理工程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學位,正高級經濟師,第四屆國家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委員,曾任中國國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資源與環境業務部主任,哈爾濱工程大學兼職教授,國家科技中長期水專項總體組成員,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

常務副會長 趙凱
趙凱,男,1968年生,高級工程師,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MBA。現任中國循環經濟協會常務副會長、政協北京市西城區第十五屆委員會委員、國家綠色發展基金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全國環保產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75)委員、全國產品回收利用基礎與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415)委員、全國能量系統專業技術委員會(SAC/TC459)委員、國家節能中心專家組成員等。曾獲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原中國輕工總會部級表彰。長期從事節能和循環經濟相關促進工作,并有國際項目合作經驗。

副會長 李邊卓
李邊卓,男,1966年生,高級工程師。曾任原國家紡織工業部科長。現任中國循環經濟協會副會長、中國循環經濟協會工業固廢專業委員會理事長、尾礦綜合利用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理事長、中國綠色供應鏈聯盟專家委員、民建北京市委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中國石油大學客座教授、環境科學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委員。

副會長 原慶丹
原慶丹,男,1968年5月出生,中共黨員,高級工程師,新加坡國立大學李光耀公共政策學院公共行政管理碩士。曾任國家環保總局政策法規司政研處副處長、處長,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政策處處長,環境保護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河北省環境保護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2016-2018年掛職)。長期從事生態文明評價、環境經濟政策、環境法制和體制改革、環境保護綜合名錄等研究和實施工作。

秘書長 郭占強
郭占強,1982年生,男,中共黨員,現任中國循環經濟協會秘書長。長期從事循環經濟相關政策研究與產業咨詢工作,“十二五”以來,承擔主管部門委托的多項重大課題研究,為國家頒布循環經濟相關規劃、制修定相關政策提供決策支撐。主編、參編《中國循環經濟發展報告》等多部著作,作為主要起草人參編多項國家標準,部分研究成果在《環境保護》、Science of the Total Environment、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等國內外重要期刊發表。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 Organization Structure
協會顧問
協會顧問 Adviser

王春正
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

毛如柏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燕華
國務院參事室參事
科技部原副部長

陳吉寧
北京市委副書記
北京市市長

石軍
全國政協委員
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錢易
中國工程院院士
清華大學教授

殷瑞鈺
中國工程院院士
原冶金部副部長

左鐵鏞
中國工程院院土
北京工業大學原校長

季昆森
安徽省循環經濟研究會會長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牛仁亮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山西省政府原副省長
協會章程
中國循環經濟協會章程 China Association of Circular Economy下載章程.docx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循環經濟協會是由從事循環經濟及其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相關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依靠廣大會員,聯系各方力量,發揮協會橋梁紐帶作用,為構建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源頭防治環境污染,推進綠色、循環、低碳發展,加快建設生態文明,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現可持續發展,建設美麗中國做出積極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資委黨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
本會的網址:http://www.chinacace.org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參與制定國家和地方政府推進循環經濟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技術政策及相關標準等;
(二)開展循環經濟調查研究,收集、分析國內外循環經濟信息,發布循環經濟年度報告等;
(三)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循環經濟和生態文明建設示范試點,編制實施方案、組織項目論證、實施效果評估等;
(四)開展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應用,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組織實施循環經濟領域的技術成果評價和科技獎勵等;
(五)舉辦循環經濟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論壇、展覽、培訓等活動;
(六)出版循環經濟刊物,建設相關網站和微信平臺,開展循環經濟相關宣傳教育活動等;
(七)開展循環經濟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維護協會會員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訴求和建議;
(九)受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的委托,開展與循環經濟有關的業務工作。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會;
(三)在循環經濟及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單位基本情況介紹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 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50%;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350,不能來自同一個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循環經濟及相關領域有影響力,在本行業有代
表性,誠信經營,行為規范;
(二)熱心行業和本會工作,能參加本會活動的單位主
要負責人;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 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制定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51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23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提交理事會選舉。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負責人,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聘任;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0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
建立《會員代表產生辦法》《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8年11月1日第2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