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海南省發布《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1月19日消息(記者 蒙健 )為加強對海南省水產養殖尾水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漁業的可持續發展,結合海南省實際,近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海南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發布海南省強制性地方標準《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標準編號:DB46/475-2023)(以下簡稱“標準”),今年3月1日正式實施,現予以公布。
據介紹,《標準》規定了池塘和工廠化等封閉式水產養殖尾水的術語和定義、排放分級與水域分類、排放限值、排放要求、監測方法、一般規定、結果判定、實施與監督。適用于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工廠化養殖和池塘養殖的尾水排放管理。
《標準》規定了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水域分類和排放分級。水產養殖尾水排放分級根據接納養殖尾水自然水域的環境功能,將水產養殖尾水排放限值分為一級和二級;養殖尾水受納水域劃分按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將養殖尾水受納水域分為三類,即特殊保護水域、重點保護水域和一般水域。
特殊保護水域分為,淡水特殊保護水域,即GB3838-2015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地表水Ⅰ、Ⅱ類功能水域,以及Ⅲ類功能水域中的保護區、游泳區等法律法規禁止設置排污口的區域。以及海水特殊保護水域,即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中第一類海水水質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規禁止設置排污口的海域。
一般水域分為淡水一般水域:即GB3838-2015中地表水Ⅳ類、Ⅴ類功能水域和其他未明確水質目標的自然水域;海水一般水域即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中第三類、第四類海水水質的海域和其他未明確水質目標的自然水域。
記者了解到,新(改、擴)建的工廠化和池塘養殖尾水排放自新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現有水產養殖尾水排放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列入各級各類環境整治目標的地區或養殖品種,實施時間嚴于本文件要求的,按其規定執行。
該標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監督實施,實施日期為2023年3月1日。(蒙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