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 擅自傾倒有害垃圾 污染環境獲刑賠損
薛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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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16:21
山東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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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日,重慶市涪陵區法院對一起垃圾壓縮車駕駛員擅自傾倒垃圾滲濾液案進行宣判,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冉某東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同時,責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冉某東賠償生態損害損失費4550元。

法院審理
法院查明,冉某東系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垃圾壓縮車駕駛員。2021年6月,冉某東因武隆垃圾中轉站工作人員不愿意收車內垃圾箱中的垃圾滲濾液,曾向公司匯報反映,在沒有得到明確答復如何處理的情況下,擅自將垃圾箱中的滲濾液傾倒在武隆區白馬鎮六方坪社區788縣道上。2021年8月1日11時許,冉某東再次將垃圾滲濾液傾倒在前述地點,被群眾發現后駕車離開現場。案發后,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組織工人對傾倒垃圾滲濾液的土坑進行簡單處理,但無法處理已經滲漏到周圍的土壤部分。
經重慶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采樣監測,滲濾液中鉻、鉛、鎘等多種重金屬含量超過國家標準三倍以上。重慶市明鏡司法鑒定所專家審查后認為,冉某東傾倒垃圾滲濾液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所需賠償的金額為4550元。
涪陵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冉某東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根據冉某東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主觀惡性、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社區評估意見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