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
的全資子公司章程制定的問題
問:《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出資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監管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的制訂、修改、審核、批準等管理行為適用本辦法。”則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各級全資子公司是否應當適用《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制訂、修改、審核、批準公司章程?望解答。
答2022-07-18:根據《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出資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監管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是指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層面,不包括各級子企業。按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國有企業可以參照本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所出資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
關于《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
中外部董事的認定的問題
問:《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中第十一條第二款“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應當明確由出資人機構或相關股東推薦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全體成員的半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選舉產生。”中對于“相關股東推薦派出的外部董事”是怎么認定的,比如二級子公司的董事由股東委派,其中一人勞動關系在出資企業,一人在二級公司,是不是勞動關系在出資企業的董事就是外部董事,而勞動關系在二級公司的董事成員就不是外部董事?這個“相關股東推薦派出的外部董事”是指哪些人?
答2022-07-25: 一、外部董事一般是指由非公司員工的外部人員擔任的董事,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和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有關職務以外的其他職務。二、根據《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出資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監管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因此,第十條規定的外部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全體成員的半數,是指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層面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董事會。三、適用于本辦法的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如未實現外部董事占多數,應結合企業實際,逐步增加外部董事人數。
商業二類的央企有哪些?
劃分依據是什么?
問:央企是否有明確的分類名單呢?也即商業一類、商業二類、公益類的央企各有哪些?他們具體的分類標準如何判定?尤其是商業二類與公益類的劃分標準,似乎很多在民眾觀點中屬于公益類的企業,實際上為商業二類企業。
答2022-04-15: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關于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的指導意見》及我委相關規定,根據國有資本的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結合不同國有企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現狀和發展需要,將國有企業分為商業類和公益類。
商業類國有企業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主要目標,按照市場化要求實行商業化運作,依法獨立自主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優勝劣汰、有序進退。其中,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為商業一類;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國有企業為商業二類。
公益類國有企業以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主要目標。
國有參股企業適用
國資發財評規〔2021〕18號文
問:國有參股企業是否適用《關于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國有參股企業能否為不存在產權關系的境外企業提供擔保?
答2021-12-22:國有參股企業不適用《關于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資委對“國有參股企業能否為不存在產權關系的境外企業提供擔保”沒有規定要求。
國有獨資公司的下屬三級全資子公司
是否必須有職工董事
問:請問全資國有企業下屬的三級子公司是否必須有職工董事。根據《公司法》要求兩個以上國有企業設立的公司需要有職工董事,此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36號)國有獨資、全資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須有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但貴委答復“ 日前沒有文件對國有全資企業的概念作出解釋。實際操作中,通常是指由國有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直接或間接合計擁有100權益的企業。” 由此可見,國有企業下屬全資子公司是否必須有職工董事也無明確規定。
答2021-12-20:《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同時,《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第十七條提出“堅持和完善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保證職工代表有序參與公司治理”;第三十九條明確“本條例適用于國有獨資、全資企業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企業”。如果三級子公司符合上述條件,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堅持和完善職工董事制度,配備職工董事。
關于《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金融子企業的界定
問:文件《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到,“不得對金融子企業提供擔保”,請問金融子企業如何界定?都包括哪些企業類型?融資租賃公司是否包括在內?
答2021-12-14:《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1〕75號)中金融子企業具體包括的企業類型請參考《關于加強中央企業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防范的指導意見》(國資發資本規〔2019〕25號)有關規定。中央企業每年度向國資委報送的金融子企業決算庫中的企業都屬于金融子企業。
關于《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
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咨詢
問:您好,《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出臺后,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各中央企業對外擔保行為,但對于《通知》中部分規定的理解,向您咨詢如下:一、《通知》中共有5處(5大類)需報“集團董事會”審批的規定,分別為:1、制定和修訂融資擔保管理制度;2、融資擔保預算管理;3、對金融子企業等3種情況提供擔保;4、對子企業超股比擔保;5、對所控股上市公司等提供超股比擔保且無法取得反擔保的。二、問題 1、上述5大類需報“集團董事會”審批的事項,是否是指“中央企業”(即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本部(自身)對外提供擔保時所需履行的內部決策程序?“集團董事會”是否是指“中央企業”自身的董事會?2、對于中央企業下屬的子公司(包括2級、3級、4級以及其他各級子公司)等,是否可以僅根據《章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規定,僅取得子公司自身的董事會決議(或股東/股東會決議)即可就上述5大類事項作出決策,無需再越級上報中央企業的董事會(集團董事會)進行審批?
答2021-12-14:《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1〕75號)中的中央企業包括中央企業集團本部及各級子企業。提問中提到的五類融資擔保管理事項中,除融資擔保預算管理事項可由集團董事會或其授權決策主體審議決定外,其余事項均由集團董事會審批決定,不得授權子企業董事會或其他決策主體審批。
納入國資委年度債務
風險管控范圍的企業名單
問:鑒于貴國資委發布了《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納入國資委年度債務風險管控范圍的企業總融資擔保規模不得比上年增加”,請問貴委對此有相關的名單嗎?
答2021-12-06:國資委每年度根據企業債務風險狀況確定納入債務風險管控范圍的企業名單,并隨企業年度預算復函反饋各相應企業,該名單不對外公布。
如何證明國有企業對標的企業實際控制權
問:根據32號令第四款第四條規定,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對于持股比例未超過50,為第一大股東,但是對企業沒有實際支配、控制權,那就不屬于國有控股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請問如何證明國有企業對參股企業沒有實際支配、控制權?是否有具體的程序要求、文件材料要求?怎么證明自己為非國有控制企業?
答2021-11-12:國有股東對外投資的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投資協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協議安排等,在公司股東會、董事會上依法行使股東權利,發表股東意見,原則上國有股東的意見能夠有效貫徹,則對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
請教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
全資子公司是否適用于32號令
問:請問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全資子公司是否屬于第(四)款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范疇?具體情形為:A為國資委的獨資企業,A持有B的31的股權,且為B的第一大股東,A被認定為B的實際控制人(即B為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請問B的全資子公司C轉讓所持的參股企業的14的股權,C需適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并走相應的國資轉讓程序嗎?謝謝。因為第四條第(四)款中的一個要件是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為第一大股東,而C的(第一大也是唯一)股東B并非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只是國有實際控制企業。所以從文義理解,C作為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子公司應并不屬于第(四)款規定的國有實際控制企業。
答2021-11-14:根據您所提供的信息,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全資子公司原則上為國有實際控制企業,涉及國有資產交易的,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相關規定執行。
各地混改推進工作中是否
出現了國有資產流失情況
問:各地混改推進工作中是否出現了國有資產流失情況?國資委將采取哪些措施加以應對?
答2021-10-29: 國資委積極穩妥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總體上看,混合所有制改革取得了積極進展,一大批企業通過混改完善治理、強化激勵、突出主業、突出效率,放大了國有資本功能,促進了多種所有制經濟的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同時,在工作中也發現有的混改項目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者合作失敗,公司運營出現困難等情況,甚至也還發現個別人以改革名義損公肥私,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是推進包括混改在內的各項改革工作的重要基礎和前提。國資委對此高度重視,堅持通過完善制度,加強監管,促進混合所有制改革規范進行,維護國有資產權益。主要有兩個方面:
第一方面,不斷強化頂層設計,健全制度體系。印發《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等制度文件,明確要求國有產權轉讓、增資擴股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流轉通過資本市場公開進行,實現資產定價市場化、操作陽光化。同時,要求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國資委還印發了《中央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加強對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具體操作環節指導,嚴格規范混改行為。
第二方面,持續加大監督力度,形成監管合力。通過整合紀檢、監察、巡視、審計等監督力量,推動中央企業把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的決策審批、資產評估、職工安全等環節納入到內部審計的重點工作,開展國有企業重點任務落實專項督查,對部分中央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進行專項檢查,強化對混改的督促檢查,及時糾正混改過程中的問題偏差。
“三類公司”的功能定位分析具體是什么?
問:《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對“三類公司”進行了明確界定、系統部署,請問下,“三類公司”的功能定位分析具體是什么?
答2021-06-15: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產業集團公司要立足各自職能定位,找準著力點,在改革深水區啃“硬骨頭”、攻“硬堡壘”。
在戰略定位上,產業集團公司是在國家重要行業及關鍵領域,發揮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支柱作用;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是以服務國家戰略、優化國有資本布局、提升產業競爭力為目標;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是以提升國有資本運營效率、提高國有資本回報為目標。更為重要的是,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除了堅決貫徹改革部署外,還要作為合格受托管理者,對所持股企業實施全方位改革,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
在職能作用上,產業集團公司聚焦做強做優做大實體經濟,既要保障國民經濟根基穩定,又要發揮抵御宏觀風險的中流砥柱作用;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要貫徹政府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優化戰略部署,通過引導產業投資、實施產業整合、重塑產業結構,發揮投資引導和結構調整作用,推動產業集聚和轉型升級;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要發揮區域平臺投行作用,引導社會資本脫虛向實,創造更大發展空間,使國有經濟與民營經濟和諧共進,實現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和保值增值。
在具體運作上,產業集團公司圍繞確定的主業范圍,從事生產經營和管理,更加注重產業發展和科技進步,同時逐步增強國際化經營能力,培育為具有世界水平的跨國公司;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國有資本運營公司都會運用“市場+行政”的綜合模式從事具體運作,但側重點不同,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是圍繞產業資本做文章,在中高端產業強化協同攻關,在基礎產業推進轉型升級及產融結合,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是圍繞布局結構做文章,不聚焦特定產業,通過發揮平臺作用,積極服務國家戰略和實體經濟。
綜上分析,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產業集團公司雖在戰略定位、職能作用和具體運作上有所不同,但相互之間是密切配合、協同發展的。產業集團公司是國有經濟的基本細胞,主要聚焦所處行業領域,在主業范圍內進行產業鏈延伸,積極拓展新的內部市場,有效構建內部循環體系,將核心技術和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為國有資本投資、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發揮作用提供更加堅實基礎。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是要打造極具競爭力的產業生態鏈,是縱向運營,通過聚焦產業功能,在戰略性新興產業及產業鏈中高端環節進行超前布局,攻克核心技術、掌握先進算法、開拓新的領域,帶動產業升級和企業競爭力提升,也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提供運作更優標的,促進產業集團公司的轉型發展。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是要做國有資本結構調整的平臺,是橫向運營,通過聚焦布局優化功能,對不特定產業、不特定領域的國有資本進行經營管理和運作,并布局新興行業領域,以“資本+產業”推動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和保值增值,進而向國有資本投資公司、產業集團公司提供金融支撐、產業升級服務等支持,或是配合國有資本投資公司、產業集團公司進行產業培育和存量資產盤活。
關于中央企業三級單位領導人員
政治面貌要求的咨詢
問:關于中央企業三級單位,除黨建、組織人事、紀檢、巡視等黨的工作部門外,其他重要部門(如財務資金部門、商務部門、法務部門等)其部門第一責任人,是否有政治面貌要求,要求其為中共黨員身份?
答2023-02-10: 國有企業財務資金部門、商務部門、法務部門等內設部門第一責任人的任職資格條件,一般由具有管理權限的單位通過制定干部管理相關制度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確,其中就政治面貌而言,目前沒有查到統一的規定。但如果該部門第一責任人需同時擔任黨內職務,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黨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等關于政治面貌和黨齡的要求。
如何靈活有效落實國有企業分類改革?
問:應該從哪幾方面靈活有效落實國有企業分類改革?具體應該怎么做?
答2021-05-17:一方面,深化分類改革要鼓勵基層創新。企業之間、地區之間基礎不同、差異明顯,不少地方國資委采用了適合地方特點的功能分類,不同于中央企業的功能分類,事實上證明是行之有效的。不少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對子企業的分類也不同于對集團公司層面的分類,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要繼續堅持好的做法,并根據新形勢新要求相應創新完善深化分類改革的具體措施。
另一方面,要注意統籌運用好其他分類方式。比如,按照國有獨資、全資、絕對控股、相對控股和參股分類;按照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產業集團公司分類;按照并表、不并表分類;按照規模、行業、發展階段或周期、業務的創新性高低分類等。這些分類與功能分類相結合,為分類改革、分類發展、分類考核、分類監管增加了新的維度,豐富了改革實踐,提高了改革的精準性。鼓勵基層企業主動試、大膽闖,在工作中靈活有效運用,推動分類改革再上新水平。
近年來,中央企業在出清
無效產能上有何實際成效?
問:近年來,中央企業在出清無效產能上有何實際成效?具體有哪些數據支撐?
答2021-02-20:2016年以來,央企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市政社區管理等職能分離移交、教育醫療機構深化改革等基本完成;中央企業關閉退出鋼鐵產能1644萬噸,煤炭產能1.19億噸,提前完成去產能總體目標任務;截至2019年末,納入“處僵治困”工作范圍的2041戶子企業已實現經營扭虧,近700戶僵困企業實現市場出清,“處僵治困”取得決定性成果;所有央企管理層級控制在5級以內(含5級),法人總數減少比例超過30%,發展質量效益明顯提升。
國有獨資公司增資后仍為
國有控股企業是否需職工安置?
問:請問增資企業為國有獨資公司時,通過增資擴股后仍為國有控股公司,因增資企業在增資前后一直按照公司制管理,請問是否適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等改制文件?若此種情形適用上述改制文件,是否需要在增資前制定職工安置方案?
答2020-10-28: 國有企業改制,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改制相關政策文件規定開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有關規定,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屬于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職業經理人退出是否同時需要開展離任審計?
問:職業經理人退出是否同時需要開展離任審計?
答2020-07-16:職業經理人任職期間按照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離任時應當進行離任審計。
請問經理層成員薪酬的追索扣回機制要怎樣建立呢?
問:請問經理層成員薪酬的追索扣回機制要怎樣建立呢?
答2020-07-15:企業應制定薪酬追索扣回規定,在規定期限內發現經理層成員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企業應將其相應期限內兌現的績效年薪、任期激勵部分或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薪酬追索扣回規定同樣適用于離職的經理層成員。
推行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的經理層成員,應該如何退出?
問:推行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的經理層成員,應該如何退出?
答2020-07-10:嚴格執行到齡免職(退休)制度。加強任期內考核和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中止任期、免去現職。任期屆滿,不符合續聘條件的,應當退出現崗位。
如果職業經理人退出是否同時需要開展離任審計?
問:如果職業經理人退出是否同時需要開展離任審計?
答2020-07-08:職業經理人任職期間按照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離任時應當進行離任審計。
企業采取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的領導人員,薪酬應該如何規定?
問:企業中采取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的領導人員,薪酬水平可以采取外部對標實現薪酬水平市場化嗎?
答2020-07-06:推行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不得變相漲薪、借機漲薪,可以結合企業經營業績情況、市場水平及內部分配政策等因素,堅持業績導向,按照增量業績貢獻決定薪酬分配原則,逐步實現市場化薪酬水平,重點形成強激勵、硬約束機制,進一步強化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
企業在推行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時,有哪些基礎工作需要完成呢?
問:企業在推行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時,有哪些基礎工作需要完成呢?
答2020-07-01:“雙百企業”董事會或者“雙百企業”的控股股東及其黨組織要從嚴掌握、合理確定并明確“雙百企業”經理層成員職數,明確并細化崗位職責及分工,按照“一崗一責”原則建立崗位說明書。崗位說明書要對崗位信息、崗位目標、崗位職責、工作關系、工作條件、任職資格等內容進行清晰界定。經理層成員分工原則上任期內保持相對穩定。要厘清并明確黨組織、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等不同治理主體的權責邊界,建立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總經理和其他經理層成員之間的權責清單,清晰劃分權責界面。
在同一企業的經理層成員中,可以只對個別成員實行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嗎?
問:根據《“雙百企業”推行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操作指引》和《“雙百企業”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操作指引》〕內容,在同一企業的經理層成員中,能否只對個別成員實行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或者實行職業經理人制度?
答2020-06-30:原則上應當在本企業的經理層成員中,全面推行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或者全面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
實行企業不同制度的經理層成員,最主要的區別是什么?
問:在《“雙百企業”推行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操作指引》和《“雙百企業”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操作指引》中,實行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的經理層成員與實行職業經理人制度的經理層成員,最主要的差別是什么?
答2020-06-29:兩個操作指引在各具體環節都明確提出了差別化的要求。
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主要針對過去很多國有企業對經理層成員無任期、無契約、有契約但不具體、契約執行不嚴格等一系列突出問題,提出了更加符合市場化改革方向的規范性要求。通過明確任職期限、到期重聘、簽訂并嚴格履行聘任協議和業績合同等契約、剛性考核和兌現等要求,強化經理層成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對等。特別是突出強調考核結果不僅影響收入的“能增能減”,更要影響職務(崗位)的“能上能下”,確保發揮契約化管理的重要作用。
職業經理人制度,在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的基礎上,更加突出落實董事會選人用人權,更加強調市場化的選聘和退出,明確提出“雙百企業”董事會依法選聘和管理職業經理人,黨組織在確定標準、規范程序、參與考察、推薦人選等方面把好關。明確提出“雙百企業”職業經理人市場化選聘的標準、來源和程序;明確提出在職業經理人解除(終止)聘任關系的同時,依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此外,在職業經理人薪酬方面強調“業績與薪酬雙對標”原則,由董事會與職業經理人根據一系列相關因素協商確定。
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計劃
問:請問,自《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意見》頒布以來,文件中提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分別選擇5-10戶企業,國務院國資委可從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中選擇10戶企業,開展首批試點”在哪里可以查詢到所有實施企業的名錄?就是包括中央和各省市所有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的名單。另外,這是首批試點,請問后續還有沒有加入新的企業。能不能提供一下具體信息。
答2020-03-23:《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16〕133號)印發以來,國務院國資委按照要求共選取了中央企業所屬10戶子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分別為國家能源集團所屬寧夏神耀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國機集團所屬中國電器科學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寶武所屬歐冶云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遠洋海運所屬上海泛亞航運有限公司、中糧集團所屬中國茶葉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所屬中外運化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中國節能所屬中節能大地環境修復有限公司、中國建材所屬中材江西電瓷電氣有限公司、建研院所屬北京構力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國中鐵所屬中鐵工程設計咨詢集團有限公司。地方員工持股試點企業名單由各省級國資委確定,并根據工作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