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
進一步規范期刊經營合作活動的通知
國新出發〔2023〕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出版單位主管部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中央各重點出版集團:
期刊是重要的宣傳思想文化陣地,是推動文化繁榮的重要力量。管理中發現,少數期刊出版單位存在出租刊號版面、允許經營合作方介入期刊采編業務等違規問題,擾亂出版秩序,損害作者讀者權益。按照《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決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文件要求,現就進一步規范期刊經營合作活動通知如下。
一、嚴禁轉讓期刊出版權。期刊經營合作方僅限于在合法授權范圍內開展廣告經營、發行代理等業務,不得參與期刊的采訪、編輯等出版活動。期刊出版單位及其主管主辦單位不得允許經營合作方以“全面運營期刊”“享有刊名創作權”“享有期刊無形資產”“設立采編分支機構”“承辦專刊(專版、專欄、專題、增刊)”等名義變相取得期刊出版權,不得允許經營合作方保管和使用期刊出版單位公章。
二、期刊出版單位不得將組稿、征稿工作委托給經營合作方。嚴禁期刊出版單位與“論文代發”機構合作,不得接收經營合作方以“論文潤色”“論文排版設計”“推薦文章”等名義組織的稿件。
三、期刊及其新媒體內容的初審、復審、終審均應由期刊出版單位執行,不得僅以終審代替全程審核把關。期刊新媒體賬號及網絡文獻數據庫賬號應由期刊出版單位注冊和管理,不得由經營合作方掌控。網絡文獻數據庫平臺收錄期刊時,應認真查驗《期刊出版許可證》原件以及逐年加蓋年度核驗章證明原件,在日常管理中逐期嚴格核對收錄期刊網絡版本與期刊紙質版本,對版本內容不一致的立即下架調查,并向屬地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四、期刊出版單位負責人的任用應嚴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嚴禁經營合作方人員出任期刊出版單位負責人或在采編部門任職。期刊采編人員應由期刊出版單位聘用并實行日常管理考核,不得由經營合作方發放薪酬、代為管理。
五、期刊出版單位應嚴格落實采編與經營“兩分開”原則,不得向采編人員下達經營創收任務。采編人員與經營人員不得混崗,采編人員不得對外簽訂經營合作協議,不得從廣告等經營業務中提成。
六、期刊出版單位不得允許經營合作方以期刊“第二編輯部”“辦事處”“工作聯絡站”等名義介入期刊采編業務。
七、期刊主管主辦單位應切實履行主管主辦職責,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加強對所屬期刊出版單位出版經營活動的指導管理,加強對期刊“三審三校”等編輯出版制度落實情況、按業務范圍和刊期合規出版情況等的日常檢查,嚴格期刊出版單位財務管理,完善經營合作相關制度。發現所屬期刊出版單位存在違規出版經營問題的,應立即糾正、督促整改,并對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
八、各地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應結合期刊年度核驗、專項檢查等工作,加強對期刊出版單位經營合作活動的監管,依據《出版管理條例》《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相關條款對違規行為嚴肅查處,對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按程序吊銷《期刊出版許可證》。對整改效果不明顯、已不具備出版條件的期刊,不予通過年度核驗,及時推動注銷登記。完善期刊引導管理長效機制,優化期刊資源配置,加強期刊出版隊伍教育培訓,營造健康有序的發展環境。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國家新聞出版署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