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再生水管理條例》 3月1日起施行
發表時間:2024-03-07分享到:
本報訊 (記者 李建國)自3月1日起,《包頭市再生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標志著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再生水管理運營進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階段。
《條例》共二十九條。《條例》鼓勵、支持再生水生產、利用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積極拓展再生水利用領域和規模,促進再生水節約集約、高效利用,把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條例》具有五個突出特點。一是強化工業排水管理,增加了再生水水質保障內容,從源頭上加強排水管控,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二是推動再生水用水權明晰,增加了再生水用水權改革內容。用水單位通過用水權配置和市場交易獲得再生水用水權。這是《條例》的亮點和創新。三是放開再生水政府定價。再生水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再生水用水權的單位與再生水運營單位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協商定價,簽訂供用水合同。四是加強再生水利用配置管理。對應當使用再生水的用水單位,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再生水納入其水量分配指標,明確再生水利用量指標。五是擴大再生水利用領域。生態環境用水和城市雜用水優先使用再生水。
來源:中國水利報 2024年3月7日
作者:李建國
責任編輯:陳帥 校對:羅景月 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