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對比解讀:迎接更綠色的生態環境
來源: Yingke 知數環保
1、新舊《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主要區別
區別點 |
舊辦法(試行) |
新辦法 |
實施時間 |
2018年 |
2024年7月1日 |
管理范圍 |
明確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
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
管理部門 |
環境保護部和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信息平臺 |
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 |
強化了信息平臺的功能,所有排污許可證相關業務均通過平臺辦理 |
監督檢查 |
監督檢查機制較為分散 |
強化了監督檢查機制,鼓勵公眾參與監督和舉報 |
法律責任 |
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較為一般 |
明確了違法行為的具體法律責任,加大了處罰力度 |
序號 |
修改內容 |
具體要求 |
1 |
新增“排污許可證正本應當記載《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基本信息” |
排污許可證正本應當記載《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基本信息,排污許可證副本應當記載《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所有信息。 |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的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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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增“污染物排放口已經建成的排污單位,應當提交有關排放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 |
污染物排放口已經建成的排污單位,應當提交有關排放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 |
11 |
新增“對具備下列條件的排污單位,頒發排污許可證” |
對具備下列條件的排污單位,頒發排污許可證: |
12 |
刪除“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不予許可決定書” |
對不符合條件的,審批部門應當在法定審批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排污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書面告知排污單位不予許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審批部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排污單位。 |
13 |
新增“重新申請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自審批部門作出重新申請審批決定之日起計算” |
重新申請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自審批部門作出重新申請審批決定之日起計算。 |
14 |
新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注銷手續,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注銷手續,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告: |
15 |
新增“可以依法撤銷排污許可證,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排污許可證,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告: |
16 |
新增“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對具有審批權限的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排污許可證審批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
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對具有審批權限的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排污許可證審批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發現屬于《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違法情形的,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
17 |
新增“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排污單位可以向審批部門申請補領” |
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排污單位可以向審批部門申請補領。已經辦理排污許可證電子證照的排污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自行打印排污許可證。 |
新辦法的亮點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