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污水處理項目補貼標準
(征求意見稿)
為保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污水處理的良性運行,結合區域污水處理運行實際情況,特制定“新機制※”下,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污水處理項目補貼標準,具體如下:
一、補貼依據
《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函〔2023〕115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17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建立全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信息系統的通知》(發改辦投資〔2024〕151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落實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規范推進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發改〔2024〕1293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項目規范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投資〔2024〕1013號)、《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61號)、《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5號令)等相關規定。
二、補貼范圍與補貼對象
補貼范圍:由經開區組織實施的特許經營城鎮污水處理項目(不含臨時項目)。
補貼對象:由經開區組織實施的特許經營城鎮污水處理項目(不含臨時項目)運行主體。
補貼條件:補貼支付以污水處理項目質量和產出(服務)效果達到合同或政策要求為前提。
三、補貼標準
本補貼標準為上限,實際運行補貼不能高于本補貼標準。
污水處理項目規模 |
設計規模(萬立/日) |
全地上式-污泥含水率60%(元/立方米) |
全地上式-污泥含水率40%(元/立方米) |
全地下式-污泥含水率60%(元/立方米) |
全地下式-污泥含水率40%(元/立方米) |
出水標準 |
備注 |
I |
X≥20 |
1.90 |
1.92 |
2.17 |
2.20 |
《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890—2012) |
不含污泥最終(場外等)處置費以及環保稅 |
Ⅱ |
10≤X<20 |
1.94 |
1.97 |
2.22 |
2.25 |
||
Ⅲ |
6<X<10 |
2.07 |
2.10 |
2.35 |
2.38 |
注:設計規模小的污水處理項目,受客觀因素影響,運行成本差異較大。
四、資金渠道
使用者付費應盡量覆蓋污水處理項目全部成本(含建設和運行成本),使用者付費無法覆蓋全部成本時(使用者付費應覆蓋全部建設成本),運行成本不足部分執行運行補貼標準。
污水處理運行補貼資金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五、施行日期
本運行補貼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標準將根據國家、北京市有關政策要求,以及運行設施成本上漲等因素適時調整。
注釋:新機制※指《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函〔2023〕115號)等文件提出的運營/運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