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法治體系 守護城市“血脈”
城鎮排水設施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是“看不見的地下工程”,更是城市安全運行的“生命線”,其規劃、建設和運行維護情況直接影響城市安全、環境質量、經濟發展和居民生活,忽視排水系統建設可能導致嚴重的經濟損失、環境退化和社會問題。為此,多地制定相關法規規范,將城鎮排水設施建設管理作為城市治理的長期戰略任務,通過健全法治體系守護城市“血脈”,確保城市安全運行。
加強城鎮排水管理
為了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河南省制定并施行《河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管理作出具體規定。
條例明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綠色智慧、系統循環”的原則,提升城鎮內澇防治能力,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和污泥無害化資源化利用水平。條例鼓勵、支持開展排水和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能力。
條例強調,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組織編制年度建設改造計劃,建立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協調機制,統籌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城市更新涉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同步實施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改造,需要加裝防倒灌裝置的,應當同步改造加裝。
另外,條例要求城鎮新區建設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相互混接。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
條例還指出,新建、改建、擴建的污水處理廠應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但禁止將再生水用于生活飲用、食品生產、水產養殖、游泳洗浴等用途。
條例鼓勵在實現污泥穩定化、無害化的前提下,推進污泥資源化利用,可以在土地改良、園林綠化、建筑材料、新能源利用等方面優先使用符合標準的污泥衍生產品,逐步提高污泥資源化利用率,促進相關產業發展。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
提高再生水利用水平
為了加強城鎮排水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水平,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山西省制定并施行《山西省城鎮排水和再生水管理辦法》,對城鎮污水和雨水的接納、輸送、排放以及城鎮污水的處理作出詳細規定。
辦法明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鎮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鎮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辦法要求,城鎮排水實行雨水、污水分流,不得將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尚未實現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實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未完成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前,應當因地制宜建設調蓄池、截流干管、溢流污水快速凈化設施等,加強合流制污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再生水是指城鎮污水經適當再生工藝處理后,水質達到國家和省內規定的標準,滿足相應使用功能的非飲用水。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再生水納入區域水資源統一配置與計劃用水管理,充分考慮供水條件,優先配置再生水。已配置使用再生水的用水單位,應當使用再生水;未使用再生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核減其下一年度常規水源計劃用水指標。
辦法明確優先使用再生水的情形,具體包括: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公廁沖洗、建筑施工等城市雜用水;冷卻用水、洗滌用水、鍋爐用水、工藝用水等工業生產用水;景觀水體、河道、濕地等生態環境補水;大型集中供熱用水等。同時,辦法提出,再生水有償使用,實行市場調節價。再生水用水單位與再生水經營單位或者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自主協商定價,簽訂供用水合同。
保障污水處理設施運行
為了規范排水行為,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福建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規定》,明確新建居住小區或公共建筑配套排水設施未規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網的,不得交付使用;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相關要求,依法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規定指出,城市新區和新建項目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應當符合雨水、污水分流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主體工程進行改造的,應當將排水設施納入主體工程改造計劃,與主體工程同步進行改造。新建居住小區或公共建筑配套排水設施未規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網的,不得交付使用。
排水主管部門應因地制宜構建“源頭減排、管網排放、蓄排并舉、超標應急”的城市排水防澇工程體系,推行城市水系聯排聯調的管理調度機制,建立健全城區水系、排水管網與周邊江河湖海、水庫等“聯排聯調”運行管理模式。各市、縣(區)應當在排水設施關鍵節點、易澇積水點布設必要的智能化感知終端設備,建立排水信息平臺,滿足日常管理、運行調度、災情預判、預警預報、防汛調度、應急搶險等功能需要。
規定明確,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每5年到10年完成一輪城市生活污水管網滾動摸排的要求,全面排查污水管網、雨水污水合流制管網等設施功能及運行狀況、混接錯接漏接和用戶接入情況等,摸清污水管網家底、厘清污水收集設施問題,形成排水管網“一張圖”。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對污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無害化及資源化利用處理處置,推廣低碳處理工藝,加強資源回收利用。(林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