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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新型環境犯罪案件,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利用PAC(聚合氯化鋁)具有較強吸附性能的特性,干擾監測設備采樣,被處于罰金25萬元,判處負責人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2020年4月,由于碧溪河水質不達標,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中標成為水質治理的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從2021年1月起,碧溪河斑竹斷面水質自動監測系統正式開始采集、處理監測數據,并將數據實時上傳至重慶市水質自動監管平臺。但在此過程中,碧溪河斑竹斷面的水質監測數據出現了異常波動。重慶市環境監測中心工作人員在檢查數據時發現,斑竹斷面的監測數據起伏像“過山車”,極不自然。工作人員通過調取監控視頻,發現了真相。原來,該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某為了讓水質快速達標,動起了歪腦筋。他得知斑竹斷面的水質監測設備每4小時自動采樣一次后,便安排工人在采樣前偷偷向監測點附近拋灑化學物質PAC(聚合氯化鋁)。PAC能夠去除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中的有害物質,滕某利用其具有較強吸附性能的特性,干擾監測設備采樣,制造出“水質達標”的假象。2023年3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后,以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滕某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將該案移送至涪陵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要確認監控視頻中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更多的證據支撐。”面對這一新型環境犯罪案件,辦案檢察官李姣感到充滿挑戰。環境監測系統的采樣探頭是否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干擾采樣行為是否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PAC的使用是否合法?干擾行為是否造成了嚴重后果?……為破解這些難題,李姣帶領辦案團隊多方奔走,補充證據。辦案團隊通過咨詢計算機領域專家,確認水質自動監測系統的采樣設備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一部分;請教環保領域專家,證實PAC會吸附水中的污染物沉淀到水下,如果不能及時清理打撈,污染物可能再次散開,污染河水。辦案團隊最終確認,滕某干擾監測設備采樣,導致監測數據嚴重失真,后果嚴重,應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追究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和滕某的刑事責任。經過深入調查,涪陵區檢察院完善了證據鏈條。2024年8月,涪陵區檢察院依法對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及滕某提起公訴。同年10月,法院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罰金25萬元,判處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目前,判決已生效。如今,碧溪河的水質自動監測系統已恢復正常運行,相關行政部門成立了巡查小組開展常態化巡查。涪陵區檢察院與相關行政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協作機制,共享“涪陵智慧環保”等行政執法數據信息,實時移送監測數據異常情況。(來源:檢察日報)第229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286條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2)《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第十條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第十條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量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16條 環保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已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第26條 環保部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明顯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開展初查,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依法立案偵查。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前,環保部門應當繼續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第36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15日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算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2)《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六條《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偽造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的監測數據,包括以下情形:(一)違反國家規定,對污染源監控系統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千擾或者對污染源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二)破壞、損毀監控儀器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及其它監控設施的,以及破壞損毀監控設施采樣管線,破壞、損毀監控儀器、儀表的;第20條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第24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第9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100萬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第100條 有不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20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第23條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第39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8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20萬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第8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總停產整治,并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算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2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100萬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第65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第53條第3款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保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2)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第十二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負責調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該機構和涉及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并報上級環保主管部門,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第十三條 監測儀器設備應當具備防止修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功能。監測儀器設備生產及銷售單位配合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由負責調查的環保部門通報公示生產廠家、銷售單位及其產品名錄,并上報環境保護部,將涉嫌弄虛作假的單位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對安裝在企業的設備不予驗收、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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