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973 2015
為控制農村水污染,改善水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和《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結合浙江省農村實際,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由浙江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浙江大學。
本標準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浙江省環境保護廳解釋。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除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本標準不適用于混入工業廢水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347 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多管發酵法和濾膜法(試行)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 環監[1996]470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農村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 sewage
農村居民生活和經營農家樂產生的污水,包括沖廁、炊事、洗衣、洗澡等活動產生的污水。
3.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的構筑物及設備。
3.3現有設施 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建成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4新建設施 new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標準分級
4.1.1 現有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按照設計標準執行相關限值要求,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4.1.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1 規定的限值。
4.1.3 位于重要水系源頭、重要湖庫集水區等水環境功能重要地區和水環境容量較小的平原河網地區的新建設施執行一級標準;位于其它地區的執行二級標準。
4.1.4 執行一級標準的地域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表1 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4.2 其他管理規定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泥應合理處置并遵循資源化利用優先的原則。
5 監測要求
5.1 參照《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的有關規定,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2 對水污染物監測應按 HJ/T 91 執行。
5.3 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標準或國家認定的其他等效方法標準。
表2 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執行一級標準的地域范圍后應向社會公開。
6.3 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執行更嚴格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