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印發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辦法(試行),附包容免罰清單
時間:2022-08-23
來源:中國水網
近日,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辦法(試行)》,對實施范圍、實施程序、監督和保障予以明確。在河北省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中,對事項名稱、實施依據、免罰情形和適用條件進行了詳細的說明。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 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有關要求,規范我省生態環境輕微違 法行為免罰工作,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于優化生態環 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 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關于非現 場監管執法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 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是指我省各級生態環 境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行 政相對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 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情形,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 定。
第三條 實施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應堅持合法、公正、 公開、客觀、全面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以及法定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確保 過罰相當,防止畸輕畸重。
第四條 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應 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批評教育、簽訂承諾書、幫 扶指導等措施,促進行政相對人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實施范圍
第五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 政處罰。第六條 下列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在檢查 之日起 5 日內完成備案的;
(二)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未按時 編制,但處于建設階段,無污染物產生,企業主動停止建設或者恢 復原狀的;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審批,配套建設的環境保 護設施(措施)已按環評要求建設完成并正常運行,已依法取得排 污許可證,污染物達標排放,未經驗收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 用后,在調試運行 12 個月內仍未驗收,經責令改正后按規定期限 和要求完成驗收的;
(四)建設項目投產時未經驗收,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已按照 環評建設完成并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被檢查發現后主動停 止生產,積極推進整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免予處罰;
(五)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都很小的企業事 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沒有填報,在檢查 之日起 5 日內完成填報的;
(六)環境保護設施升級改造項目實施后,未依法變更或重新 申請排污許可證的建設單位,經責令限期改正的;
(七)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未按規定時間要求提交執行 報告、未及時開展自行監測,檢查發現后企業限期主動完成整改的;
(八)未按照規定和監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 或者排放口設置、排放口標識設置不規范的,經責令改正后及時完 成整改的;
(九)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或未與生態環境部門 聯網,但已按要求開展自行手工監測,且污染物達標排放;
(十)未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首次發現,焊機不超過 4 臺, 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十一)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 檢查發現后企業限期主動完成整改的;
(十二)未設置或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等危險廢物管 理不規范行為,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十三)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數量小于 0.1 噸或危險廢物獨 4 - 立包裝小于等于 2 個的,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 環境的;
(十四)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數據不全,但按照要求有記錄,經 現場檢查指出立即改正,并自整改之日起按照規范要求記錄的;
(十五)未按照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評估、環境安全 隱患排查治理、應急預案備案、應急培訓、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 備和物資及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且 3 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 事件,經責令改正及時完成整改的;
(十六)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未按規定時限公開或公開內容 不全,或排污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按 要求及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
(十七)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環境污染后 果的情形。
第七條 一定期限內初次實施的違法違規行為且危害后果輕 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再次 出現同類型違法行為,按照自由裁量規定從重處罰。
(一)三個月內初次實施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1.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按規定采取抑塵措施,經責令改正后及 時完成整改的;
2.經監測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 數小于等于 0.1 倍,或者 pH 值大于等于 5 且小于等于 10 的或者噪 聲超標在 3 分貝以內,24 小時內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的;
3.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密閉而未 密閉,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4.自動監測設備故障超 6 個小時,按規定正常運營維護但未采 取手工監測,經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且污染物達標排放的;
5.因突發故障等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 行,24 小時內及時報告并采取停、限產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且已 聯網的在線監控企業日均值未超標的;
6.未按規范記錄危險廢物管理紙質臺賬,但已按要求在河北省 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中申報了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 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且當日改正的;
7.未按規定貯存工業固體廢物,經責令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 的;
8.其他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二)六個月內初次實施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經監測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 小于等于 0.2 倍,或者噪聲超標在 5 分貝以內,24 小時內完成整改 并達標排放的。
(三)一年內初次實施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經監測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 小于等于 0.3 倍,24 小時內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的。存在前款規定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污染物情形不予行政處罰的, 應當在 5 天內通過降低污染物排放濃度、自行限產、停產、積極采 取技術改造措施等方式減少污染物的超標部分排放量 2 倍以上。
第八條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且已按相關操 作規程或要求履職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第九條 本清單未提及的其他可以免予處罰的情形,可以通過 集體討論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及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規定,作 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第三章 實施程序
第十條 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公正調查 取證。生態環境部門調查發現符合立案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 立案并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對于符合免予處罰條件的,應當在調查 終結后提出免予處罰的理由、證據和建議。
第十一條 對符合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 境部門應當加強督促指導,確保環境違法行為整改到位。
第十二條 對于當場能夠及時改正的免予處罰問題,要留存影 像資料,記錄整改過程,同時督促當事人現場簽署《承諾書》,防 止類似問題再次出現,做好資料歸檔備案。
第十三條 對現場檢查時環境違法行為未立即整改到位的,生 態環境部門應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督促當事人現場簽署承諾書,合理確定 改正期限。對于需要一定整改期限的免予處罰問題,要嚴格履行立案調查 程序,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執法,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經集體研究討論后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闡明免予處罰的事實、 證據、依據和理由。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要 求,做好調查取證、集體審議過程的記錄,做好違法行為證據和案 件審批過程記錄等案卷材料的整理歸檔工作,確保有據可查。
第四章 監督與保障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照 行政執法公示的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定期調度并評估各地生態環境輕微 違法行為免罰實施情況,將其貫徹落實情況作為執法稽查的重要內 容,嚴厲查處生態環境執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問題,一經發現立 即啟動“一案雙查”,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追責問責。
第十七條 本辦法與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 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和《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 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在我省同時執行。因上級法規政策調整導 致本規定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適用上級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