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大連公布5起典型案例
來源: 東北新聞網
為提升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獲得感,大連市生態環境局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秉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的工作標準,堅持“全年、全員、全過程”練兵,不斷優化執法方式,深入推進行刑銜接,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通過“以案說法”“以案釋法”,曝光被查處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件,督促有關責任單位整改到位、妥善處置涉案危險廢物,切實防控環境風險。近日,市生態環境局通報五起環境違法涉刑典型案例。
一、李某軍涉嫌非法收集、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瓦房店市元臺鎮李某軍經營的廢品收購站進行現場檢查。該廢品收購站主要從事廢舊物資收購、加工。現場檢查發現,該廢品收購站院內堆放了一堆未經處理的廢油漆桶,桶內有油漆渣。經查,李某軍于2023年12月19日到2023年12月25日期間,接收了95.84噸的廢油漆桶,接收后將廢油漆桶粉碎加工成鐵球,并將鐵球按照2750元每噸的價格賣掉。2024年1月3日到1月7日,其再次接收了115.52噸的廢油漆桶,此批接收的廢油漆桶還未進行處置,堆放在收購站院內。廢油漆桶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類別為HW49的“其他廢物”,廢物代碼為900-041-49。經詢問,該收購站經營者李某軍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查處情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和第七條的規定,李某軍非法收集、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涉嫌環境犯罪,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二、大連某礦山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案
案情簡介
2024年6月7日,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位于莊河市的某礦山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企業是金屬制品加工企業,主要生產、加工鋼制金屬部件,正常生產。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廠區內東側一處市政排水井中存有乳白色液體。經查,乳白色液體是加工產生的廢切削液和蠟型(脫模)車間清洗廢液的混合物,由該公司工人直接傾倒至市政排水井。廢切削液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類別為HW09的有毒物質,廢物代碼為900-006-09。
查處情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的具體規定,該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涉嫌環境犯罪。2024年6月12日,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移送當日公安機關予以立案。
三、大連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涉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位于甘井子區的大連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時該公司正常生產。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機加工車間南側設有一金屬水池,水池接有塑料管通向車間外空地。水池內含有廢切削液的廢水通過塑料管排放到了車間外空地。車間外塑料管排放處有廢鐵屑且有污水排放跡象。廢切削液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類別為HW09的有毒物質。
查處情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的具體規定,該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涉嫌環境犯罪。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024年1月12日,公安機關予以立案。
四、大連市金州區某電鍍廠涉嫌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質案
案情簡介
2024年9月,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位于金普新區的某電鍍廠進行檢查,該企業主要從事電鍍金屬表面處理。檢查時,企業正常生產,車間內修建了污水處理站。經調查發現,其生產產生的電鍍廢清洗液未經污水處理站處理,而是通過污水處理站旁雜物間中私設的潛水泵和暗管排放至外環境。電鍍廢清洗液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類別為HW17的有毒物質。
查處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的具體規定,該企業通過暗管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涉嫌環境犯罪。2024年9月13日,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移送當日公安機關予以立案。
五、大連某工藝品有限公司傾倒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6月,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位于大連市旅順口區的大連某工藝品有限公司現場檢查,該公司主要進行木器加工,配套建有污染物處理設施。經調查,該公司將噴漆工藝配套的水簾機水槽中存放的廢水直接傾倒,累計約8噸。水簾機水槽中存放的廢水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類別為“HW12染料、涂料廢物”,廢物代碼為900-252-12。
查處情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具體規定,該公司的行為涉嫌環境犯罪,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024年8月22日,公安機關予以立案。
普法園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
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第七條 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按照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七條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毒物質”:
(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三)重金屬含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大連市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污染源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方案(2024)》:
工作重點:嚴厲打擊以下涉嫌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1.非法排放、傾倒、利用、處置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廢棄包裝容器、廢酸、表面處理廢物、有色金屬采選與冶煉廢物、高濃度液態廢物、廢鹽、廢鉛蓄電池、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尾氣凈化廢催化劑、醫療廢物(含醫院污泥)、VOCs治理廢活性炭等危險廢物;
2.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傾倒危險廢物;
3.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
4.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堆放、利用、處置;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5.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6.下列重點行業企業非法排放、傾倒、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⑴危險廢物許可證持證單位,廢鉛蓄電池、廢礦物油收集單位,“點對點”定向利用單位,小微企業危廢收集試點;
⑵建有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的危險廢物產廢單位;
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汽車、廢電動自行車電池、廢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廢光伏組件、廢風力發電機葉片等拆解行業;
⑷表面處理、精密鑄造(有表面處理工藝的)行業;
⑸醫療機構。
7.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經營領域欺行霸市、強迫交易等問題,深挖涉危險廢物犯罪背后的腐敗和“保護傘”;及時將查出的涉危廢案件的“保護傘”“關系網”問題線索移交紀委監察機關。
(大連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