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環保檢查技術指南》發布 將于8月1日起施行
北極星水處理網獲悉,昆明市地方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環保檢查技術指南》(DB 5301/T 46—2020)于7月1日發布,將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標準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環保檢查準備、現場檢查、報告及痕跡做出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環保檢查工作。
詳情如下: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昆明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昆明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洪昌海、姚波、何佳、楊育華、鄭金龍、張淼、邱慶伶、宋歌、支國強、吳雪、
李柯欣、和蘭娣、藺源、葉海云。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環保檢查技術指南
1 范圍
本標準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環保檢查準備、現場檢查、報告及痕跡做出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環保檢查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
GB 15562.2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418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泥質
GB/T 23484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分類
GB/T 23485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混合填埋用泥質
GB/T 2460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單獨焚燒用泥質
GB/T 25031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制磚用泥質
GB/T 50125 給水排水工程基本術語標準
CJ/T 314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水泥熟料生產用泥質
CJ/T 510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 穩定標準
HJ/T 295-2006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范 環境監察
DB 5301/T 41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土地利用技術規范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實施細則(試行)》(環監[1996]463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環發[2008]6號文)
3 術語與定義
GB/T 23484、CJ/T 510及GB/T 50125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定義適用于本指南。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T 23484、CJ/T 510及GB/T 50125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
城鎮污水處理廠在污水凈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礫。
[GB/T 23484-2009,定義2.3]
3.2 污泥處理
對污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的過程,一般包括濃縮(調理)、脫水、厭氧消化、好氧消化、石灰穩定、堆肥、干化和焚燒等。
[GB/T 23484-2009,定義2.4]
3.3 污泥處置
污泥處理后的消納過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等。
注:改寫GB/T 23484-2009,定義2.5。
3.4 污泥脫水
污泥或排泥水濃縮后進一步去除水分的過程,一般采用機械方法。
[GB/T 50125-2010,定義2.0.120]
3.5 污泥厭氧消化
污泥在無氧條件下,由兼性菌和厭氧菌將污泥中可降解的有機物分解成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和水(H2O)等,使污泥得到穩定的過程。
[CJ/T 510-2017,定義3.2]
3.6 污泥好氧發酵
污泥脫水后,微生物在有氧條件下進行好氧呼吸作用產生較高溫度使有機生物降解,生成性質穩定熟化污泥的過程。
[CJ/T 510-2017,定義3.3]
3.7 污泥好氧消化
污泥在有氧條件下,由好氧菌將污泥中可降解的有機物分解成CO2和水H2O等,使污泥得到穩定的過程。
[CJ/T 510-2017,定義3.4]
3.8 污泥熱干化
污泥脫水后,在外部加熱的條件下,通過傳熱和傳質過程,使污泥中水分隨著相變化分離的過程。
[GB/T 50125-2010,定義3.2.171]
3.9 污泥石灰穩定
在泥餅中投加干燥的生石灰(CaO),進一步降低泥餅含水率,同時使其pH值和溫度升高,殺死抑制病原菌和其他微生物生長,達到污泥穩定的過程。
[GB/T 50125-2010,定義3.2.157]
3.10 污泥土地利用
將處理后的污泥作為肥料或土壤改良的材料,用于園林綠化、土地改良或農業等場合的處置方式。
[GB/T 23484-2009,定義2.6]
3.11 污泥填埋
采取工程措施將處理后的污泥集中進行堆、填、埋,置于受控制場地內的處置方式。
[GB/T 23484-2009,定義2.7]
3.12 污泥建筑材料利用
將污泥作為制作建筑材料部分原料的處置方式。
[GB/T 23484-2009,定義2.8]
3.13 污泥焚燒
利用焚燒爐將污泥完全礦化為少量灰燼的處理方式。
注:改寫GB/T 23484-2009,定義2.9。
4 檢查準備
4.1 檢查人員
現場環保檢查活動應由兩名及以上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其授權下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
現場環保檢查人員應持有國家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配發的有效證件。
4.2 信息資料
4.2.1 信息采集
采集信息的途徑如下:
a) 受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信息備案的地方行業管理部門;
b) 企業上報信息及社會公開信息;
c) 排污許可證管理系統、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等工作中登記(記載)的相關信息;
d) 通過自動監測數據、群眾舉報、信訪、環保熱線或其他部門轉辦等途徑獲取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