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的宣傳貫徹工作,生態環境部組織對《實施意見》進行系列解讀。今天推出第5篇《扭住排污“牛鼻子” 服務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
近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實施意見》,為深化入河排污口設置和管理改革、支撐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了重要保障和關鍵路徑。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稟賦條件差,水資源匱乏且過度開發問題突出,流域煤化工等代表產業結構偏重,環境基礎設施存在短板,水環境狀況總體差于全國平均水平。黃河中游、主要沿黃城市、十二條重要入黃支流是流域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重點。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對于扭住黃河排污“牛鼻子”,助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實施意見》要求,2023年底前完成黃河干流及重要支流、重點湖泊排污口排查,推進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黃河流域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黃河干流及重要支流、重點湖泊排污口整治。《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綱要》(以下簡稱《規劃綱要》)提出“開展黃河干支流入河排污口專項整治行動”。自2020年起,生態環境部啟動了黃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黃河流域排污口量大面廣,僅試點河段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就多達17000余個。相比長江流域和環渤海地區,黃河流域污染防治存在以下特點:一是煤化工等偏重的基礎工業較為典型,且多布局在承載能力低和自凈能力小的入黃支流沿岸,排污復雜且影響更為突出;二是流域清潔生產和污染防治基礎更為薄弱,污染物直排混排問題多,農田退水等農業污染特征明顯。黃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務艱巨,需要結合黃河流域排污口特點,對照《實施意見》提出的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工作方案,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要求,組織開展排查溯源,扎實推進分類整治。
堅持水陸統籌、以水定岸原則,“根據受納水體生態環境功能,確定排污口設置和管理要求”,是《實施意見》的關鍵核心和突出亮點。黃河流域環境承載能力弱,近年來有90多條支流斷流或出現斷流現象,還有部分斷面水質難以達標,亟待推進陸域和水域系統管理,強化“三水統籌”。一是嚴格水資源管理,控制過度開發水資源問題,保護黃河水環境承載能力,強化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管理,把污染減量、生態擴容作為保護和修復黃河生態環境的核心內容。按照《實施意見》確定的分級審核權限,堅持底線思維,堅決貫徹以水定岸原則,通過嚴格規范審批和“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在提升河流水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的同時,倒逼岸上源頭污染治理和再生水循環利用。二是強化污染物減排,對黃河流域能源、化工、冶金等工礦企業及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的入河排污口設置進行嚴格規范審核和強化監督,嚴控未達標水功能區的入河排污口設置。針對黃河流域農業生產特點和農業面源治理難題,積極引導地方政府在河套灌區、汾渭平原和下游黃淮海平原等農業主產區先行先試,探索將排查出的農業排口納入管理,研究符合種植業、養殖業特點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過去,入河排污口管理長期存在“找不到主”、“沒人負責”的突出問題。《實施意見》堅持明晰責任、嚴格監督原則,聚焦落實主體責任,壓實監管責任,確保排污口“事有人管,責有人負”,解決了過去想解決而沒有解決的問題。一是建立了清晰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體系,黃河流域各省區人民政府負責“抓總”,地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抓落實”,明確了“三方案兩清單”(即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地市級人民政府制定實施方案、整治方案;建立責任主體清單、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單)的工作要求;二是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則,明確了排污口的責任主體,細化了源頭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等主體責任;三是建立了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機制,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的屬地管理責任,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水利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四是建立了信息公開和公眾監督機制,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應通過標識牌、顯示屏、網絡媒體等渠道主動向社會公開排污口相關信息;提出加大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力度,增強公眾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意識,鼓勵公眾舉報身邊的違法排污行為。《實施意見》為今后排污口的監督管理工作定了規矩、劃了邊界、補了空白、立了新規,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實施意見》明確了國家、省、市縣三級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機制要求和流域海域局管理職責,按照生態環境部總體部署,黃河流域局責無旁貸,將充分發揮指導、協調、監督職能,著力推進《實施意見》在黃河流域和西北諸河落實落細。一是組織開展《實施意見》及配套文件的宣貫培訓,將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有關改革精神和工作要求及時向有關管理部門、責任主體和社會公眾宣傳普及;二是充分發揮流域統籌作用,會同流域省區全面推進黃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分類整治和監督管理等重點工作;三是積極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推動排污口相關問題發現和督辦整改;四是大力開展指導幫扶,統籌各方技術支撐作用,指導各地市人民政府推進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規范管理。
作者:連煜(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分黨組書記、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