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務局關于印發《上海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2018年06月28日 )
來源:東方網
(據“中國上海”網站)
滬水務〔2018〕536號
上海市水務局關于印發《上海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有關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務局
2018年6月25日
上海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保障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根據相關規范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分散式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含污水收集系統和處理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
第三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群眾參與,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因地制宜、注重實效”的原則,實現“設施完好、管理規范、水質達標”的目標。
第二章管理體系
第四條建立健全區人民政府負責、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實施、村級組織配合以及運行維護單位提供服務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體系。
第五條市水務局負責本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市發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市農委、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規土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籌措運行維護管理經費(含日常運維、設施設備維修更換等經費)。區水務局是所轄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運行維護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規范設施檔案管理,落實專職人員,監督專業運行維護單位工作,指導督促村級組織、農戶按職責開展日常運行維護管理。鄉鎮水務所負責配合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指導、落實、協調、監督、考核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村級組織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配合運行維護單位開展設施運行日常巡查、檢測、維修和設備更換等;完善村規民約,引導、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組織村民自覺管理院內管網、化糞池,及時清理周邊環境衛生等。
第九條運行維護單位應當落實運行維護管理隊伍,制訂維護手冊、操作規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系統和處理系統日常運行、定期養護、應急維修和巡查檢查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單位報告運行維護情況。
第三章運維管理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服務規模、工藝類型和實際情況等,通過政府采購服務的方式,確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單位。
第十一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污水收集管網、格柵、窨井、化糞池、調節池、處理工藝主體和出水井等構筑物進行全面巡查檢查,發現損壞及時修復;檢查各類井蓋的完整性、安全性;
(二)對污水收集管網、格柵、窨井、化糞池、調節池、出水井進行清渣清淤維護;
(三)對水泵、風機等機電設備及電力電纜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出現故障及時維修更換;
(四)對進出水水量、水質進行觀察記錄,并定期對出水水質進行監測,發現異常及時進行排查檢修;
(五)對出現較嚴重情況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寬等可能影響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問題,及時處理,并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二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窨井:管道完好通暢,無滲漏、違章占壓、私自接管;窨井與井蓋完好,井底無沉積物,無污水冒溢;
(二)化糞池、調節池:完好無滲漏、堵塞、結構缺損、違章占壓、污水冒溢;隔柵完好無堵塞,無水流漫溢;
(三)水泵與配電設施:水泵運行良好、無明顯漏水;配電設施無缺損、漏電、跳閘、讀數異常;
(四)出水井:完好無滲漏、堵塞、結構破損、違章占壓;
(五)處理系統主體設施:結構完好,無明顯不均勻沉降、裂縫;無明顯堵塞,進水及過濾順暢,無漫溢;無占綠、毀綠、表面堆肥、種植有損處理效果作物;無違章搭建、占壓、結構及布水管道破損;
(六)出水水質穩定達標。
第十三條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運行維護管理臺賬制度,臺賬內容包括:
(一)日常運行維護管理記錄(含巡查時間、范圍、點位、設施運行及處理情況等);
(二)重大故障、嚴重問題報告及處理結果記錄;
(三)進出水水量、水質觀測監測記錄;
(四)年度檢修測試記錄。
第十四條建立運維管理情況報告制度。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每月向鄉鎮人民政府上報運行維護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運行維護情況整理匯總后,定期報區水務局備案。運行維護報告內容如下:
(一)運行維護報表(含處理水量、耗電量、巡查記錄、設備完好率、設備養護記錄等);
(二)污水收集管網嚴重漏損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復情況;
(三)處理系統出水水量、水質出現異常等情況;
(四)設施設備大中修等情況;
(五)可能影響污水處理系統正常運行的自然或人為因素等情況。
第十五條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在村適當位置公示運維范圍、標準、巡檢時間、工作人員及其聯系電話、責任人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當地村民監督。
第十六條區水務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的同時,積極開展管理信息化應用,可綜合運用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實施遠程監控,掌握設施運行動態。
第四章監督考核
第十七條市水務局會同市環保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定期對各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區水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對鄉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實施年度考核。
第十八條各區應當從組織領導、規章制度、管理成效、水質監測、臺帳資料、資金保障、社會評價等方面,量化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各區應當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全覆蓋監測,監測頻次每年不少于兩次,并將監測結果作為對鄉鎮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資金保障
第十九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經費由區、鄉鎮兩級財政承擔。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所轄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實際需要,科學測算資金需求(含處理系統出水水質監測費用),合理安排年度預算資金,確保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區、鄉鎮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經費的使用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光明集團和上實集團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上海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