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管理辦法(試行)
時間:2023-09-20
來源:河南省生態環境廳
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等14部門聯合印發《河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省人民政府、省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在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根據賠償協議或者生效判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關于印發《河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豫環文〔2023〕82號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生態環境局、鄭州市生態環境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試驗區分局、法院、檢察院、發展改革委(發改統計局、經濟發展局)、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衛生健康委、林業局: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環法規〔2022〕31號)、《河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豫辦〔2018〕22號)精神,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工作,現將《河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