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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高級研討會(第九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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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城市更新示范工作的通知 財辦建〔2024〕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   為貫徹黨的二十大關于“實施城市更新行動”的要求,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具體部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4-05-06  來源:關于開展城市更新示范工作的通知 財辦建〔2024〕24號   瀏覽次數:178
核心提示:關于開展城市更新示范工作的通知 財辦建〔2024〕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   為貫徹黨的二十大關于“實施城市更新行動”的要求,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具體部署,自2024年起,中央財政創新方式方法,支持部分城市開展城市更新示范工作,重點支持城市基礎設施更新改造,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質、改善人居環境,推動建立“好社區、好城區”,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由“有沒有”向“好不好”轉變,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助力城市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
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高級研討會(第九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高級研討會(第九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WATER8848前言:這項城市更新示范工作的政策設計和實施具有多重積極意義:

  1. 目標明確且合理:政策明確提出了支持城市基礎設施更新改造、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質、改善人居環境等目標,這些都是當前城市發展中的關鍵問題和迫切需求。

  2. 競爭性選拔機制:通過競爭性選拔確定示范城市,可以確保選擇那些基礎條件好、積極性高、特色突出的城市,這樣更有利于城市更新工作的順利推進和取得實效。

  3. 資金支持具有針對性:中央財政的補助標準按區域劃分,考慮了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城市更新需求,有助于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和最大化效益。

  4. 強調系統化和綜合推進:政策要求示范城市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系統化推進城市更新行動,這有助于避免碎片化、局部化的城市更新現象,實現城市功能的全面提升。

  5. 注重可復制性和推廣性:政策要求通過三年示范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模式和經驗,這對于其他城市的城市更新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6. 風險防范措施:政策中對城市財力、政府債務風險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這有助于防范和化解城市更新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然而,該政策也存在一些潛在的問題和挑戰:

  1. 資金籌措難度:雖然中央財政給予了一定的補助,但城市更新所需資金巨大,如何有效籌措資金仍然是一個難題。

  2. 實施過程中的協調問題:城市更新涉及多個部門、多個領域,如何確保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形成合力是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

  3. 如何確保示范效應:政策要求通過示范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模式和經驗,但如何確保這些模式和經驗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推廣價值是一個需要深入思考的問題。

綜上所述,這項城市更新示范工作的政策設計和實施具有積極意義,但也需要在實施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政策、加強協調配合,以確保城市更新工作的順利推進和取得實效。


這些具體的資金支持方向旨在推動城市更新行動的系統化和綜合性,對于提升城市基礎設施的質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以下是對這些具體支持方向的看法:


城市地下管網更新改造:

重要性:城市地下管網是城市運行的“生命線”,更新改造對于提高城市的安全性和運行效率至關重要。

實施策略:因地制宜地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建設,不僅可以節省地下空間資源,還有利于管網的維護和檢修。

預期效果:通過更新改造,可以顯著提升城市地下管網的集約化水平和安全性,減少因管網老化或破損導致的安全事故。

城市污水管網全覆蓋樣板區建設:

緊迫性:污水處理是城市環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廠網一體”模式進行更新改造,能夠更有效地提升污水收集處理效能。

創新性:“廠網一體”模式有助于實現污水處理設施與管網的協調運行,提高污水處理效率。

長遠影響:通過樣板區建設,可以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為其他城市的污水治理提供借鑒。

專家建議:


加強規劃引領:在城市更新過程中,應強化規劃的引領作用,確保各項更新改造工作與城市總體規劃和未來發展需求相協調。

注重技術創新:積極引入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提高城市更新改造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強化資金保障:除了中央財政補助外,還應積極拓寬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市更新行動。

加強監管和評估:建立健全的監管和評估機制,確保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質量和進度符合預期目標。

 

總之,這些具體的資金支持方向是城市更新行動的重要支撐,對于推動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由“有沒有”向“好不好”轉變具有重要意義。通過系統化和綜合性的推進方式,可以實現城市功能的完善和人居環境的改善,促進城市的高質量發展。


污水處理廠網覆蓋樣板區建設是指在一個特定的地理區域內,通過建設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網,實現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的全覆蓋,以提升該區域的污水收集和處理效率,達到改善水環境質量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

這種樣板區建設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管網規劃與布局:根據區域的地理、氣候、經濟等因素,合理規劃污水管網的布局,確保污水能夠順暢、高效地收集到污水處理廠。
  2. 管網建設與改造:對現有的污水管網進行改造和升級,提高管網的密封性和耐用性,減少污水泄漏和污染。同時,根據規劃布局新建污水管網,擴大污水收集范圍。
  3. 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在樣板區內建設或升級改造污水處理廠,提高污水處理能力和效率。采用先進的污水處理技術和設備,確保出水水質達到排放標準。
  4. 智能化管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對污水管網和污水處理廠進行智能化管理。通過遠程監控、數據分析等手段,及時發現和解決管網和設施運行中的問題,提高管理效率。
  5. 環境效益評估:對樣板區建設前后的環境效益進行評估,包括水質改善、生態環境恢復、居民生活質量提高等方面。通過評估結果,不斷優化和完善樣板區建設方案。

污水處理廠網覆蓋樣板區建設是城市水環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改善城市水環境質量、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樣板區建設,可以探索和推廣適合本地實際的污水治理技術和模式,為其他地區的污水治理提供借鑒和參考。



污水處理廠覆蓋樣板區建設在城市水環境治理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以下是其重要性的幾個關鍵方面:

  1. 提升污水收集和處理效率:污水處理廠覆蓋樣板區建設能夠確保污水得到全面、有效的收集和處理,避免污水直接排放到環境中,從而顯著提升污水收集和處理效率。
  2. 改善水環境質量:通過有效處理污水,能夠顯著減少污水中的有害物質,降低對水體環境的污染,從而改善城市水環境質量。
  3. 保護生態環境:良好的水環境是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污水處理廠覆蓋樣板區建設能夠有效保護水環境,進而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平衡。
  4. 促進可持續發展: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污水處理廠覆蓋樣板區建設有助于實現水資源的循環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5. 樹立示范效應:污水處理廠覆蓋樣板區建設可以樹立城市水環境治理的典范,為其他城市提供可借鑒的經驗和模式,推動全國范圍內的水環境治理工作。
  6. 提高居民生活質量:良好的水環境對于居民的生活質量有著直接的影響。污水處理廠覆蓋樣板區建設能夠改善居民的生活環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質量。

綜上所述,污水處理廠覆蓋樣板區建設在城市水環境治理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是城市水環境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關于開展城市更新示范工作的通知

財辦建〔2024〕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

  為貫徹黨的二十大關于“實施城市更新行動”的要求,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具體部署,自2024年起,中央財政創新方式方法,支持部分城市開展城市更新示范工作,重點支持城市基礎設施更新改造,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質、改善人居環境,推動建立“好社區、好城區”,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由“有沒有”向“好不好”轉變,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助力城市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通過競爭性選拔,確定部分基礎條件好、積極性高、特色突出的城市開展典型示范,扎實有序推進城市更新行動。中央財政對示范城市給予定額補助。示范城市制定城市更新工作方案,統籌使用中央和地方資金,完善法規制度、規劃標準、投融資機制及相關配套政策,結合開展城市地下管網更新改造、污水管網“廠網一體”建設改造、市政基礎設施補短板、老舊片區更新改造等重點工作,不斷推進城市更新工作。力爭通過三年示范,城市地下管網集約敷設水平和安全性穩步提高,生活污水收集處理效能顯著提升,市政基礎設施短板弱項得到有效改善,持續推動老舊片區宜居環境建設,滿足人民高品質生活需要,并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模式和經驗。

  二、支持范圍和申報條件

  城市更新示范工作支持對象是地級及以上城市。2024年,每省(區、市)可推薦1個城市參評,首批評選15個示范城市,重點向超大特大城市和長江經濟帶沿線大城市傾斜,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重點支持城市地下管網更新改造和污水管網“廠網一體”建設改造等。

  示范城市需同時滿足以下基礎條件:

  1.建立推動城市更新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機制,并制定示范城市建設工作方案;

  2.城市財力應滿足城市更新投入需要,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低,不得因開展城市更新形成新的政府隱性債務;

  3.近年來未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出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負面輿情事件。

  三、遴選組織方式

  示范城市選拔采取競爭性評審的方式選拔確定,重點向基礎工作扎實、條件俱備、積極性高的城市傾斜。

  (一)省級推薦。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照示范工作要求,擇優推薦本地區符合條件的城市參與評審,組織編制實施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支撐材料。

  (二)書面評審。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專家對城市申報方案進行審查、打分。按照120%差額比例確定進入現場答辯的城市名單。

  (三)現場答辯。進入現場答辯的各城市派員參加公開答辯,現場打分、現場公布排名,前15名為入圍城市。

  (四)集中公示。入圍城市經過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示范城市。存在異議并經查實的,取消示范資格。

  四、補助標準和支持范圍

  (一)中央財政資金補助標準。中央財政按區域對示范城市給予定額補助。其中:東部地區每個城市補助總額不超過8億元,中部地區每個城市補助總額不超過10億元,西部地區每個城市補助總額不超過12億元,直轄市每個城市補助總額不超過12億元。資金根據工作推進情況分年撥付到位。

  (二)資金支持方向。示范城市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系統化推進城市更新行動,統籌推進城市地下管網和綜合管廊建設、污水管網“廠網一體”建設改造、市政基礎設施補短板、老舊片區更新改造等工作,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具體包括:

  1.城市地下管網更新改造。對城市燃氣、熱力、給排水、電力等城市地下管網實施更新改造,因地制宜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提升城市地下管網整體水平。

  2.城市污水管網全覆蓋樣板區建設。對污水處理管網按照“廠網一體”的模式進行更新改造,提升污水收集處理效能。

  3.市政基礎設施補短板。對生活垃圾分類、綜合桿箱、物流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進行提升改造,補齊城市基礎設施短板弱項;提升城市綠地服務功能,推進口袋公園建設和綠地開放共享。

  4.老舊片區更新改造。對歷史文化街區、既有公共建筑、公共空間等進行節能降碳等提升改造,持續改善建筑功能和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實施城市功能完善工程,推進適老化適兒化改造,加快公共場所無障礙環境建設改造。

  示范城市要按照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原則,突出本次城市更新的示范重點內容,有針對性的解決制約本城市發展的問題,避免面面俱到、“撒胡椒面”。同時,應與現有政策做好統籌銜接,具體項目上不得重復使用2023年增發國債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車購稅資金、超長期特別國債等其他渠道中央財政資金,防止交叉重復。

  五、日常跟蹤、監督檢查及績效管理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應建立對示范城市的日常跟蹤及監督檢查機制,及時將示范城市的任務落實、存在問題及經驗做法等報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原則上每個典型示范城市每年不少于1期)。其中,住房城鄉建設部重點檢查任務完成情況,財政部門重點檢查財政資金使用合規情況。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將在匯總地方上報情況的基礎上,對示范城市開展抽查。

  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要求開展績效評價。財政部主要負責績效評價方案制定、指標設置等,住房城鄉建設部主要負責方案組織實施、任務完成情況核實等。績效評價結果將與中央財政資金撥付掛鉤。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差的示范城市,將視情況緩撥、扣減補助資金。

  六、其他事項

  (一)參與申報的各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于5月24日前聯合行文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并組織申報城市通過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郵箱報送電子版(含佐證材料),或通過光盤等移動存儲方式郵寄,申報材料不得包含任何涉密文件、涉密內容。

  (二)為落實過緊日子要求,各申報城市應緊扣要求編制工作方案,避免委托中介機構“編本子、講故事”,印制豪華材料等情況,切實減少申報工作相關支出。申報材料除正式文件外,實施方案及相關支撐材料一律報送電子版。

  (三)請各地嚴格按照通知明確的數量和要求推薦城市、報送材料等,并對報送內容真實性負責。對不按要求報送或申報內容明顯不實的城市,將取消當年申報資格。

  聯系方式:

  財政部經濟建設司:

  電話:010—61965043,郵箱:shikelu@mof.gov.cn

  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建設司:

  電話:010—58933160,郵箱:chengshui@mohurd.gov.cn

  附件:1.城市更新示范城市建設工作方案(編制大綱)

  2.城市更新示范城市績效指標體系

財政部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4年4月30日

 
發布日期:2024年05月06日


 

對于污泥焚燒,專家的觀點會因具體的研究背景、目標和技術路線而有所不同。但總體來說,污泥焚燒作為一種污泥處理技術,具有其獨特的優勢和挑戰。

首先,污泥焚燒可以在高溫條件下有效減少污泥的體積,并殺死其中的細菌和病原體,從而降低其對環境的潛在威脅。此外,焚燒過程還可以回收污泥中的能量,實現資源的有效利用。

然而,污泥焚燒也面臨一些挑戰。例如,焚燒過程中可能產生二次污染,如二噁英、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和飛灰等固體廢物,這些都需要進行妥善處理。此外,污泥中的重金屬和有機污染物在高溫下可能形成更難以處理的形態,增加了處理難度和成本。

對于污泥焚燒中的PFAS問題,專家們已經進行了深入研究。PFAS(全氟和多氟化合物)是一類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積性的化學物質,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具有潛在威脅。研究結果顯示,通過調整焚燒溫度和時間等參數,可以實現PFAS的高效去除。然而,這也需要考慮到焚燒過程中的能源消耗和排放控制等因素。

對于污泥焚燒的未來發展,專家們普遍認為需要繼續加強技術研發和監管管理。一方面,需要研發更加高效、環保的污泥焚燒技術和設備,降低能耗和排放;另一方面,需要加強監管管理,確保污泥焚燒過程符合環保要求,防止二次污染的發生。

總之,污泥焚燒作為一種污泥處理技術,具有其獨特的優勢和挑戰。未來需要繼續加強技術研發和監管管理,以實現污泥的高效、環保處理。同時,也需要考慮到污泥中PFAS等有害物質的去除問題,確保處理后的污泥不會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潛在威脅。

污泥焚燒的優缺點如下:

優點:

  1. 高效性:焚燒污泥是一種高溫處理方式,能在短時間內(通常幾個小時)快速、高效地處理大量污泥。這大大降低了處理成本,并提高了處理效率。
  2. 環保性:焚燒污泥可以將有害物質進行完全分解,轉化為二氧化碳、水等無害物質排放到大氣中,不會對環境造成污染。此外,焚燒污泥還可以將污泥中的有機物分解為熱能,這種熱能可以作為城市供熱、供電等方面的能源利用,有利于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
  3. 減量化:焚燒處理可以顯著減少污泥的體積,有利于減少污泥的處置和運輸成本。

缺點:

  1. 二次污染風險:焚燒過程中可能會產生大量的煙氣、爐渣、飛灰等污染物,其中飛灰是危險固體廢物,含有多種重金屬,這些重金屬可移動性強,處理不當可能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此外,焚燒過程中還可能產生二噁英、呋喃和酸性氣體等有害物質,這些物質如果處理不當將造成嚴重的環境問題。
  2. 技術與設備要求高:焚燒法對設備與煙氣處理系統要求十分嚴格,需要投入大量資金進行建設和維護。焚燒爐投資巨大,設備運轉費用高,裝置復雜,且焚燒過程不容易控制。
  3. 社會接受度低:公眾對印染污泥、垃圾等固體廢物的焚燒有所顧忌,擔心其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影響,這可能會使得焚燒法很難通過環評審批。
  4. 能耗高:焚燒處理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包括電力、燃料等,這增加了處理成本。

總的來說,污泥焚燒具有高效、環保的優點,但也存在二次污染風險、技術與設備要求高、社會接受度低、能耗高等缺點。因此,在選擇污泥焚燒作為處理方式時,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確保處理過程的安全、環保和經濟性。


專家對于污泥焚燒產生的氮氧化物能夠輕松達到超低排放標準(低于50mg/Nm³)且煙氣量不大的觀點,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1. 污泥焚燒的特性:污泥焚燒與燃煤電廠和垃圾焚燒廠在原料、焚燒過程和管理上存在較大差異。污泥中的水分含量通常較高,且有機成分相對較為單一,這使得污泥焚燒在控制燃燒溫度、優化燃燒條件以及降低污染物產生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因此,在合理控制燃燒條件的情況下,污泥焚燒產生的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濃度可能相對較低。

  2. 先進的焚燒技術:隨著環保要求的不斷提高,污泥焚燒技術也在不斷進步。現代污泥焚燒廠普遍采用先進的焚燒技術和設備,如高效燃燒器、煙氣再循環系統等,這些技術能夠有效提高燃燒效率,降低污染物產生。同時,通過煙氣處理系統對煙氣進行凈化處理,可以進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濃度。

  3. 嚴格的環保標準和管理:污泥焚燒廠在建設和運行過程中需要遵守嚴格的環保標準和管理要求。這些要求包括燃燒條件控制、煙氣處理、排放監測等方面。通過嚴格的環保標準和管理要求,可以確保污泥焚燒產生的污染物排放達到超低排放標準。

綜上所述,專家認為污泥焚燒產生的氮氧化物能夠輕松達到超低排放標準(低于50mg/Nm³)且煙氣量不大是有一定道理的。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污泥焚燒沒有污染物排放問題,仍然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控制和治理。同時,也需要加強監管和管理力度,確保污泥焚燒廠的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符合環保要求。

 


污泥焚燒產生的氮氧化物(NOx)對環境、人體健康以及生態系統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首先,氮氧化物是大氣污染的主要成分之一,能夠導致光化學煙霧、酸雨、光化學臭氧等嚴重的大氣污染現象。它們與大氣中的其他污染物相互作用,形成復合污染,對大氣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

其次,氮氧化物對人體健康也有很大的危害。它們能夠刺激呼吸系統、心血管系統、免疫系統等,導致呼吸急促、氣喘、咳嗽、頭痛等癥狀。長期暴露在高濃度的氮氧化物環境中,還可能引發肺氣腫、支氣管炎等呼吸系統疾病。對于兒童和患有呼吸系統疾病的人來說,氮氧化物可能會對肺部發育造成損害。

此外,氮氧化物還會對植物和動物產生影響。它們能夠破壞植物的葉片和根部,影響植物的生長和發育。同時,氮氧化物還會影響動物的生態系統,例如海洋生物的生長和繁殖。

最后,氮氧化物還會對地球氣候產生影響。它們作為溫室氣體之一,能夠吸收地球輻射,對全球氣候產生影響。

因此,為了減少污泥焚燒產生的氮氧化物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影響,需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如加強大氣污染防治,促進清潔能源發展,減少排放量等。同時,還需要加強監管和管理力度,確保污泥焚燒過程符合環保要求。


減少污泥焚燒產生的氮氧化物(NOx)是一個重要的環保挑戰。以下是一些控制的方法:

  1. 控制焚燒溫度:研究發現,通過控制焚燒溫度可以減少NOx的生成。適當降低焚燒溫度可以減少熱力型NOx的生成,因為熱力型NOx的生成與溫度密切相關。
  2. 低氮燃燒技術:這種技術通過建立還原燃燒區,在缺氧燃燒條件下產生CO、H2、CH4等還原性氣體,與窯尾的氮氧化物發生化學反應,從而達到減少氮氧化物排放的目的。
  3. 選擇性非催化還原技術(SNCR):SNCR脫硝原理是在一定溫度下,向爐內噴入氨或尿素,氮氧化物被選擇性地還原成N2和H2O。這是一種有效的降低NOx排放的方法,尤其適用于中小型焚燒爐。
  4. 添加堿性吸附劑:在焚燒過程中加入堿性吸附劑,如石灰石、白云石等,可以吸附NOx,從而降低其排放。
  5. 優化燃燒器和燃燒條件:通過優化燃燒器的設計和燃燒條件,如改善燃料與空氣的混合,控制燃燒空氣量等,可以減少NOx的生成。
  6. 煙氣再循環:將部分煙氣再循環回焚燒爐,可以降低燃燒區域的氧濃度和溫度,從而減少NOx的生成。
  7. 煙氣脫硝技術:在煙氣排放前,通過煙氣脫硝技術(如SCR技術)進一步降低NOx的濃度。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方法并不是孤立的,而是需要綜合考慮污泥的成分、焚燒爐的類型和規模、環保要求和經濟成本等因素,采取綜合措施來減少NOx的排放。同時,也需要加強監管和管理力度,確保污泥焚燒過程符合環保要求。


配有同聲傳譯:國際大咖云集 --IWA國際水協第18屆可持續污泥技術與管理會議 議報名注冊:https://iwa-sludge-2024.casconf.cn/userRegister

【日程】國際水協第18屆可持續污泥技術與管理會議

http://m.imdsx.com/news/202311/14/148109.html   國際水協(International Water Association,IWA)是全球重要的水行業專業協會,成員包括來自大學、研究機構、工程和咨詢公司、公用事業單位的全球專家。IWA Conference on Sustainable Sludge Management系列國際會議至今已舉辦17屆,2024年在中國舉辦系列會議的第18屆國際會議(2024.5.17-20 北京)。



WATER8848前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修訂和發布,標志著我國在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對社會資本參與的管理和引導進入了新的階段。這一《管理辦法》的推出具有多方面的積極意義和深遠影響。

首先,《管理辦法》旨在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運營,這將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社會資本具有靈活性和創新性,其參與將促進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市場競爭,推動技術和管理創新,進而提升公共服務的整體水平。

其次,《管理辦法》強調保護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這將有助于激發民間投資的活力。通過明確特許經營者的權利和責任,以及政府和社會資本之間的合作關系,將增強投資者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信心,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參與。

同時,《管理辦法》還強調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這是政府管理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核心職責。通過加強監管和評估,確保特許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和合規性,以及公共服務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此外,從專家的角度來看,《管理辦法》的推出還體現了政府在新質生產力發展方面的戰略布局。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推進,發展“新質生產力”已成為重要任務。通過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運營,將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推動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管理辦法》的實施將面臨一些挑戰和問題。例如,如何確保特許經營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如何平衡社會資本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如何加強監管和評估以確保公共服務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這些問題需要政府、企業和社會各界共同努力解決。

總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推出是我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一步。通過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運營、保護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將推動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持續健康發展。同時,也需要關注并解決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和挑戰。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24年1月31日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第8次委務會通過 2024年3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令第17號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1月31日第8次國家發展改革委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和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審簽,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28日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運營,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護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激發民間投資活力,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交通運輸、市政工程、生態保護、環境治理、水利、能源、體育、旅游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采用公開競爭方式依法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特許經營者,通過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約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投資建設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并獲得收益,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

商業特許經營以及不涉及產權移交環節的公建民營、公辦民營等,不屬于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第四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基于使用者付費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政府就項目投資建設運營與社會資本開展合作,不新設行政許可。

特許經營者獲得協議約定期限內對特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進行投資建設運營并取得收益的排他性權利,同時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提供符合質量效率要求的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并依法接受監督管理。政府鼓勵并支持特許經營者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增進社會公眾福祉,禁止無法律法規依據擅自增設行政許可事項以及通過前述擅自增設的行政許可事項向特許經營者收費,增加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成本。禁止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名義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五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保護各方信賴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揮社會資本融資、專業、技術和管理優勢,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效率;

(二)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政府與社會資本協商合作;

(三)保護社會資本合法權益,保證特許經營持續性和穩定性;

(四)兼顧經營性和公益性平衡,維護公共利益;

(五)根據風險性質以及特許經營各方風險管控能力,明確風險分擔機制并切實執行,保障項目持續穩定實施。

第六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明確收費渠道和方式,項目經營收入具備覆蓋建設投資和運營成本并獲取一定投資回報的條件,不因采取特許經營而額外新增地方財政未來支出責任。

前款所稱使用者付費,包括特許經營者直接向用戶收費,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權機構代為向用戶收費。

第七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限屆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擁有并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限屆滿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內,政府將已經建成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轉讓特許經營者運營,期限屆滿移交政府;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禁止在建設工程完成后直接將項目移交政府,或者通過提前終止協議等方式變相逃避運營義務。

第八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所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需求、項目生命周期、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營成本、投資回收期等綜合因素確定,充分保障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

特許經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40年,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特許經營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牽頭做好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模式推進工作,加強政策指導。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嚴格把關項目實施領域、范圍、方案等,依法依規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職責,推動項目落地實施。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履行行業管理職能;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政策事項,應當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充分征求意見并經評估與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未經評估論證或者經評估論證與宏觀政策取向不一致的,不應當公布實施。地方各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授權以及各自職責,依法開展特許經營項目相關工作。

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發生的與特許經營項目相關的收入與支出應當符合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預算管理制度,依法加強政府資金監管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加大財會監督力度,嚴肅財經紀律。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推進本級政府事權范圍內的特許經營項目,依法依規授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作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機構(以下簡稱“實施機構”),負責特許經營項目籌備、實施及監管,并明確其授權內容和范圍。

 

第二章 特許經營協議訂立

 

第十一條  特許經營項目提出的主要目的,應當為發揮社會資本在經營管理、技術創新等方面的優勢,促進民間投資,提高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質量效率。

特許經營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并且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明確。

第十二條  實施機構根據授權,參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規范,牽頭編制特許經營方案。特許經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及概述,建設背景和必要性;

(二)項目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實施進度,以及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標準等基本經濟技術指標;

(三)投資回報、價格及其測算;

(四)項目可行性及特許經營可行性論證;

(五)特許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及選擇方式;

(六)政府承諾和保障;

(七)特許經營涉及的國有資產管理要求,以及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資產處置方式;

(八)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實施政府定價的特許經營項目,特許經營方案中有關投資回報、價格及其測算應當征求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意見。

特許經營期限擬超過40年的,應當在特許經營方案中充分論證并隨特許經營方案一并報請批準。

實施機構應當保證特許經營項目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第十三條  實施機構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能力和經驗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特許經營可行性論證,完善特許經營方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特許經營可行性論證,應當從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產出或服務效果、建設運營效率、風險防范控制等方面,特別是對采取特許經營模式和傳統政府投資模式在投入產出、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比較分析,對項目是否適合采用特許經營模式進行論證。此外,還應當對相關領域市場發育程度、企業建設運營能力狀況和參與意愿、項目產品服務使用者支付意愿和能力進行評估,確保特許經營模式可以落地實施。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方案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和要求,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核,合理控制項目建設內容和規模,明確項目產出方案。

審核特許經營方案時,應當對項目是否適合采取特許經營模式進行認真比較和論證,根據職責分工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實施機構根據經審定的特許經營方案,應當通過招標、談判等公開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十七條  實施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等公開選擇特許經營者的文件中載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許經營項目公司。

第十八條  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直接投資或者獨資、控股、參股等方式積極參與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的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新建及改擴建特許經營項目清單,結合項目實際情況,確定民營企業參與的具體方式。

對清單所列領域以外符合條件的傳統及新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可以參照清單精神,探索采取特許經營模式,以適宜方式積極鼓勵民營企業參與。

外商投資企業參照民營企業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九條  實施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平擇優選擇具有相應管理經驗、專業能力、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特許經營者,將項目運營方案、收費單價、特許經營期限等作為選擇特許經營者的重要標準。鼓勵金融機構與參與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共同制定投融資方案。

特許經營者選擇應當符合內外資準入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  實施機構應當與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需要成立項目公司的,實施機構應當與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簽訂初步協議,約定其在規定期限內注冊成立項目公司,并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特許經營協議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內容;

(二)特許經營方式、區域、范圍和期限;

(三)如成立項目公司,明確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等;

(四)所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準;

(五)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期間的資產權屬,以及相應的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監測評估;

(七)投融資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確定方法以及調整程序;

(九)履約擔保;

(十)特許經營期內的風險分擔;

(十一)因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國家政策等管理要求調整變化對特許經營者提出的相應要求,以及成本承擔方式;

(十二)政府承諾和保障;

(十三)應急預案和臨時接管預案;

(十四)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項目及資產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五)實施環境變化、重大技術變化、市場價格重大變化等協議變更情形,提前終止及補償;

(十六)違約責任;

(十七)爭議解決方式;

(十八)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選定的特許經營者及其投融資、建設責任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重新履行特許經營者選擇程序。

第二十二條  特許經營協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約定特許經營者通過向用戶收費、獲得與特許經營項目相關的其他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取得收益。

由政府向用戶統一收取后再向特許經營者支付的費用,政府應當主動公開收支明細,保證專款專用,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定期支付。

政府可以在嚴防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視同仁的原則,在項目建設期對使用者付費項目給予政府投資支持;政府付費只能按規定補貼運營,不能補貼建設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過可行性缺口補助、承諾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費等任何方式使用財政資金彌補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營成本。將專項債券用作項目資本金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資本金管理的規定和專項債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特許經營協議應當明確價格或收費的確定和調整機制。特許經營項目價格或收費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價格政策規定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予以確定和調整。

特許經營項目中實行政府定價的價格或者收費,應當執行有關定價機關制定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政府可以在特許經營協議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類競爭性項目建設、有關配套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的提供等內容作出承諾,但不得承諾固定投資回報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特許經營項目,應當按照《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企業投資的特許經營項目,應當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履行核準或者備案手續。實施機構應當協助特許經營者辦理相關手續。

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如果與項目前期辦理審批、用地、規劃等手續時的項目法人不一致的,應當依法辦理項目法人變更手續,實施機構應當予以必要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六條  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的項目如發生變更建設地點、調整主要建設內容、調整建設標準等重大情形,應報請原審批、核準機關重新履行項目審核程序,或者重新備案,必要時應重新開展特許經營模式可行性論證與特許經營方案審核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為特許經營項目提供財務顧問、融資顧問、銀團貸款等金融服務。特許經營項目可以依法合規利用預期收益質押貸款,將項目相關收益作為還款來源。鼓勵保險資金通過債權、股權、資產證券化產品等多種方式為特許經營項目提供多元化資金支持。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應當依法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穩妥處置債權債務關系。不得承諾以各類財政資金擔保或者作為還款來源,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第二十八條  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特許經營項目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鼓勵符合條件的特許經營項目公司進行結構化融資,發行項目收益票據、不動產信托資產支持票據和資產證券化產品等。

國家鼓勵特許經營項目按照市場化方式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戰略投資者,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拓寬投融資渠道。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特許經營實施機構、金融機構依法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投融資支持措施,不應對不同所有制特許經營者區別對待。

 

第三章 特許經營協議履行

 

第三十條  特許經營協議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實施機構應當全面、按期履行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協調開展價格調整、支付代收的用戶付費、監測驗收等義務;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數量、質量、標準、期限等,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并履行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任何一方不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當根據協議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依法保護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干涉特許經營者合法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執行有關特許經營項目投融資安排,確保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落實。

第三十三條  特許經營項目涉及新建或改擴建有關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有關專項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法定規劃規定的規劃條件和建設標準。

第三十四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標準規范和特許經營協議,提供優質、持續、高效、安全的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

特許經營者在保障項目質量和產品服務質量的前提下,通過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積極創新等方式產生的效益,除協議另有約定外,歸特許經營者所有。

第三十五條  特許經營各方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規范特許經營項目有關階段和環節涉及的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技術規范,定期對特許經營項目設施進行檢修和保養,保證設施運轉正常及經營期限屆滿后資產按規定進行移交。

第三十六條  特許經營者對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負有保密義務,并應當建立和落實相應保密管理制度。

實施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特許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許經營者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七條  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應當對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維修、保養過程中有關資料,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歸檔保存。

第三十八條  實施機構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嚴格履行有關義務,為特許經營者建設運營特許經營項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部門調整和負責人變更,不得影響特許經營協議履行。

第三十九條  因法律、行政法規修改,或者政策調整損害特許經營者預期利益,或者根據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許經營者提供協議約定以外的產品或服務的,應當依據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或者協商達成補充協議,給予特許經營者公平合理補償。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特許經營協議變更和終止

 

第四十條  在特許經營協議有效期內,協議內容確需變更的,協議當事人應當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如協議變更可能對特許經營項目的存續債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事先征求債權人同意。特許經營項目涉及直接融資行為的,應當及時做好相關信息披露。特許經營項目涉及運營主體實質性變更、股權移交等重大事項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確有必要延長的,按照有關規定經充分評估論證,協商一致并報批準后,可以延長。

第四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限內,因特許經營協議一方嚴重違約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特許經營者無法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或者出現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提前終止協議情形的,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終止協議。

因政府方原因導致特許經營協議提前終止的,政府應當收回特許經營項目,并根據實際情況和協議約定給予原特許經營者公平合理補償。

因特許經營者原因導致特許經營協議提前終止的,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履行有關資產移交、債務清償、違約賠償責任,并在清算移交期間配合政府維持有關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的持續性和穩定性。

第四十二條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終止或提前終止的,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設施、資料、檔案等的性能測試、評估、移交、接管、驗收等手續。

第四十三條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終止或者提前終止,對該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繼續采用特許經營方式的,實施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選擇原特許經營者。

特許經營期限內因確需改擴建等原因需要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的,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選擇原特許經營者。

新的特許經營者選定之前,實施機構和原特許經營者應當制定預案,保障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持續穩定提供。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特許經營者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標準、產品或服務技術規范,以及其他有關監管要求進行監督管理,并依法依規加強成本調查監審。

縣級以上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審計。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對特許經營進行監督管理,不得以實施特許經營為名違法增設行政審批項目或審批環節。

第四十六條  實施機構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和相關行業管理規定,會同有關方面定期對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定期開展運營評價,并按相關規定開展相應的績效評價,并建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對價格進行調整的機制,保障所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同時,結合特許經營者的經營和財務狀況,評估項目潛在風險。

實施機構應當將社會公眾意見作為監測分析和運營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特許經營有關政策措施、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機構等相關單位及其職責等信息向社會公開。

實施機構應當將特許經營方案、特許經營者選擇結果、特許經營協議主要內容及其變更或終止、政府投資支持、公共產品或服務標準、監測分析和運營評價結果等信息,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

特許經營者應當將項目每季度建設運營情況、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有關會計數據、財務核算、資產管理情況和其他有關財務指標等信息,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并依法接受年度財務審計。

前款規定的應當公開的信息,不包括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以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信息。

第四十八條  社會公眾有權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向有關監管部門投訴,或者向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十九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對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服務區域內所有用戶普遍地、無歧視地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不得對新增用戶實行差別待遇。

第五十條  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規定報有關部門。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保障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正常提供。

第五十一條  特許經營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確實無法繼續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的,實施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持續穩定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

 

第六章 爭議解決

 

第五十二條  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就特許經營協議履行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并遵照執行。

第五十三條  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就特許經營協議中的專業技術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共同聘請專家或第三方機構進行調解。調解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并遵照執行。

第五十四條  特許經營者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特許經營協議的,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特許經營項目相關協議各方因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產生的民商事爭議,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十五條  特許經營協議存續期間發生爭議,當事各方在爭議解決過程中,應當繼續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義務,保證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持續性和穩定性。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實施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干預特許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在特許經營管理服務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有關法律規定,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向特許經營者收取、攤派財物的;

(二)干預特許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故意刁難、吃拿卡要的;

(三)在特許經營管理服務活動中態度惡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四)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公開特許經營項目有關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五)在特許經營者選擇程序中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競爭,對不同所有制經營主體實行歧視待遇的;

(六)其他侵犯特許經營管理服務對象利益的行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五十八條  公職人員在特許經營管理服務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三)工作中變相增設審批手續、審批環節、審批條件,違規延長審批時限或提出不合理要求,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誤導、欺騙行為的;

(五)泄露特許經營項目相關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特許經營管理服務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公職人員因前款規定行為導致特許經營協議無法履行或者不正常中止,影響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持續性、穩定性的,參照前款規定予以處分。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由政府統一收取的特許經營項目用戶付費款額,導致未能按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向特許經營者支付服務費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機構應當督促盡快補齊拖欠款額,造成損失的,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補償或者賠償。

第六十條  特許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嚴重危害公共利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許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收回特許經營項目,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特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依法予以曝光,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將政府機構特許經營協議履行情況納入政務誠信考核評價體系,有關違約失信行為依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制定的辦法予以認定和懲戒。

第六十三條  社會公眾、特許經營者認為特許經營項目參與方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損害自身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有監督管理職能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投訴。無法確定行業主管部門的,可以向特許經營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特許經營綜合協調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收到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投訴,維護投訴人合法權益。投訴處理期間不停止特許經營協議履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涉及國家安全審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023年2月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標采購程序的特許經營項目,以及后續新實施的特許經營項目,按本辦法執行,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六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6部委2015年第25號令)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運營,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護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激發民間投資活力,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民銀行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本次修訂對標《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函〔2023〕115號)改革要求,對特許經營領域突出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進一步強化制度執行效力。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負責同志就《管理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管理辦法》如何界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以及其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關系?

《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外延內涵進行了更為明確細致的規定。厘清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關系,即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基于使用者付費的PPP模式;進一步強調了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的經營者排他性權利、項目產出的公益屬性,以及不新設行政許可、不得擅自增設行政許可并借此向特許經營者收費;明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范圍,不包括商業特許經營以及不涉及產權移交環節的公建民營、公辦民營等。

實踐中應當注意嚴格區分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商業特許經營。根據《商業特許經營條例》,“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商業特許經營中的特許人只能是企業,政府不得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政府作為活動參與方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主要依托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運營項目開展,其本質是以項目融資的方式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具有明顯的公益屬性,《管理辦法》也并未設定“特許經營權”概念。

問:《管理辦法》關于體現PPP新機制改革精神進行了哪些制度設計?

一是規范特許經營實施方式。完善了特許經營實施方式有關規定。明確特許經營應當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并進一步明確使用者付費包括特許經營者直接向用戶收費,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權機構代為向用戶收費。對特許經營實施方式進行列舉,包含“新建/改擴建—運營—移交(BOT)”、“新建/改擴建—擁有并運營—移交(BOOT)”、“轉讓—運營—移交(TOT)”等實施方式,并規定禁止通過建設-移交(BT)方式逃避運營義務或墊資施工。

二是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將特許經營最長期限延長到40年,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直接投資、獨資、控股、參與聯合體等多種方式參與特許經營項目,并應遵守《指導意見》有關支持清單關于民營企業項目領域和股比的規定,明確特許經營者改善經營管理和改進技術獲得的收益歸其所有。

三是改進特許經營項目管理程序。進一步完善特許經營可行性論證程序,明確不同投資模式下應當適用的項目投資管理程序。進一步健全細化特許經營各方的信息披露機制。

四是明確特許經營模式管理責任分工。地方政府負主體責任,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推進,有關行業部門負責項目實施和監管,財政部門加強預算管理。

問:《管理辦法》主要解決當前特許經營領域哪些突出存在的問題?

在《管理辦法》修訂過程中,我們通過座談調研、征求意見等多種方式聽取了有關經營主體意見,并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主要包括:

一是著力解決民營企業入場難的問題。將促進民間投資作為立法目的在總則中予以明確,新增政府和社會資本共擔風險作為基本原則,要求必須以公開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杜絕以單一來源采購、直接委托等方式規避競爭。專設鼓勵民營企業參與特許經營條款,不同所有制企業融資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持措施,加大對民營企業支持力度。

二是著力解決項目實施不規范的問題。進一步明確特許經營項目范圍,商業特許經營項目和不涉及產權移交的公建民營、公辦民營不屬于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禁止地方政府借特許經營名義新設行政許可并收費,杜絕“天價特許經營轉讓費”現象,回歸特許經營項目公益屬性。

三是著力解決政府履約誠信低的問題。完善支付管理制度,明確政府統一代收用戶付費項目屬于使用者付費項目,政府應當專款專用,定期向特許經營者支付,杜絕拖欠。完善信息公開制度,明確政府應當將有關項目信息、履約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完善價格和收費的調整機制,明確價格調整與績效評價掛鉤,并規定實施機構協調開展價格調整義務。

問:《管理辦法》如何進一步規范特許經營項目管理?

一是強化特許經營項目前期研究論證。《管理辦法》明確,特許經營項目實施前,應當由實施機構編制特許經營方案,并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和要求,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核,合理控制項目建設內容和規模,明確項目產出方案。特許經營方案中應當包括項目可行性論證和特許經營可行性論證,并對特許經營可行性論證的重點內容予以明確。審核特許經營方案時,還應當對項目是否適合采取特許經營模式進行進一步認真比較和論證。通過強化項目前期研究論證,確保選擇特許經營模式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項目落地實施質效。

二是規范特許經營項目審核備程序。針對實踐中特許經營項目應當履行何種固定資產投資審核備程序的問題,《管理辦法》專門作出規定,政府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特許經營項目,應當按照《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企業投資的特許經營項目,應當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履行核準或者備案手續,并明確了實施機構的協助義務。

三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選定的特許經營者及其投融資、建設責任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重新履行特許經營者選擇程序。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的項目如發生變更建設地點、調整主要建設內容、調整建設標準等重大情形,應當重新履行審批、核準、備案程序。特許經營項目涉及運營主體實質性變更、股權移交等重大事項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四是明確緊急情況處置。因特許經營協議一方嚴重違約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特許經營者無法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或者出現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提前終止協議情形的,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終止協議,并分別規定了政府違約和特許經營者違約的處置方案。為保障公共利益,《管理辦法》同時規定,項目移交前,特許經營者應當配合政府維持有關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的持續性和穩定性。此外,特許經營者不得以提前終止協議為由變相逃避運營義務。

五是強調投資者權益保護。政府可以在嚴防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視同仁的原則,依法給予政府投資支持和有關補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涉特許經營者合法經營活動。因法律、行政法規修改,或者政策調整損害特許經營者預期利益,或者根據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許經營者提供協議約定以外的產品或服務的,應當依據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或者協商達成補充協議,給予特許經營者公平合理補償。同時進一步完善原特許經營者享有優先選擇權的情形。

問:《管理辦法》對強化制度執行效力有何考慮和設計?

一是完善責任追究制度。依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政府誠信約束制度;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明確政府工作人員損害特許經營者利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依據財政支出管理制度,明確政府侵占、挪用、拖欠特許經營者有關應付款項的法律責任。

二是完善投訴處理制度。明確特許經營者及社會公眾投訴處理責任部門及相關機制,督促有關問題早發現、早化解。

三是完善爭議解決制度。依據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修訂精神及內容,明確行政協議有關爭議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解決;同時考慮到特許經營項目相關協議體系及履約行為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明確規定有關民商事爭議通過仲裁、民事訴訟解決,最大程度保障特許經營各方合法權益。

 






 

【日程】國際水協第18屆可持續污泥技術與管理會議   國際水協(IWA));中國給水排水;中國科學院大學聯合主辦    ---
國際水協(International Water Association,IWA)是全球重要的水行業 專業協會,成員包括來自大學、研究機構、工程和咨詢公司、公用事業單位 的全球專家。IWA Conferencein Sustainable Sludge Management 系列國際會 議至今已舉辦 17 屆,2024 年在中國舉辦系列會議的第18 屆國際會議

近年來,中國和國際污泥處理處置領域面臨更多共同的挑戰,如雙碳目標實現、新污染物消減、資源能源回收利用與循環經濟、致病微生物滅活、人工智能賦能等。通過本 次會議,國內外專家可以共同探討污泥處理處置的新技術、新模式與新策略,以應對日益嚴峻的挑戰, 推動污泥的可持續管理與資源化利用。本次國際會議對促進全球污泥資源化利用、提高環境安全起 到重要作用,為深化國際合作與交流搭建平臺,推動國內外污泥處理處置產業創新發展。

本次國際會議名稱為“國際水協第 18 屆可持續污泥技術與管理會議”,同期舉辦“第 1 屆中國污 泥 100 人高層技術與管理論壇”和“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固廢分會 2024 年年會”。會議將重點關注污泥 可持續技術和管理方案,對中國和國際污泥領域都非常重要。我們非常高興能舉辦這次國際會議,并 熱烈歡迎國內外專業人士來到北京,共同致力于以可持續方式解決這一全球環境問題。

  

 

 


會議主題

主題 1 —— 污泥中新污染物處理與安全轉化

主題 2 —— 污泥低碳處理與碳減排創新技術

主題 3 —— 污泥資源能源化利用與循環經濟

主題 4 —— 污泥熱化學處理碳減排創新技術

主題 5 —— 工業污泥低碳綠色處理處置技術

主題 6 —— 污泥低碳綠色處理技術管理示范


注冊費用

注冊費:參會代表(30 歲及以上)          3000 

青年代表與學生(30 歲以下)   2200 

包含會議服務、資料、午晚自助餐、茶歇和技術參觀 等費用

 

注冊網址:

 


 

 

銀行轉賬信息:

收款單位:《中國給水排水》雜志社有限公司                   收款賬號:12001635400052519625

開戶銀行:建設銀行天津河西支行                                 備注信息:姓名+ 國際水協第 18 屆污泥大會

會議聯系人:

王領全 13752275003(微信同號)    13702113519(微信同號)    18622273726(微信同號)


會場與賓館:

會場與賓館::北京中德國際會議會展中心(北京國測國際會議會展中心)

會場地址:北京市順義區臨空經濟核心區匯海南路 6 號院

會務賓館房價(微信掃碼預定)

600 /晚(五星級,豪華雙床房)500 /晚(四星級,商務樓標準間,雙床房) 380 /晚(四星級,商務樓大床房;折扣價,青年代表與學生優先預定)


   北京國際污泥word版.docx

   
北京國際污泥大會.pdf

   IWA國際會議日程20240430.pdf
 

【日程】國際水協第18屆可持續污泥技術與管理會議

  來源:中國給水排水;國際水協(IWA)

國際水協第18屆可持續污泥技術與管理會議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固廢分會 2024年年會

第1屆中國污泥 100人高層技術與管理論壇

 

【日程】國際水協第18屆可持續污泥技術與管理會議

 

 

【日程】國際水協第18屆可持續污泥技術與管理會議

 

 

 

【日程】國際水協第18屆可持續污泥技術與管理會議

 

 

【日程】國際水協第18屆可持續污泥技術與管理會議

 

 

【日程】國際水協第18屆可持續污泥技術與管理會議

 

 

【日程】國際水協第18屆可持續污泥技術與管理會議

 

 

【日程】國際水協第18屆可持續污泥技術與管理會議

 

 

【日程】國際水協第18屆可持續污泥技術與管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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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程】國際水協第18屆可持續污泥技術與管理會議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1月31日第8次國家發展改革委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和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審簽,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http://m.imdsx.com/news/202405/01/154384.html  配有同聲傳譯:國際大咖云集 --IWA國際水協第18屆可持續污泥技術與管理會議 議報名注冊:https://iwa-sludge-2024.casconf.cn/userRegister

【日程】國際水協第18屆可持續污泥技術與管理會議

http://m.imdsx.com/news/202311/14/148109.html   國際水協(International Water Association,IWA)是全球重要的水行業專業協會,成員包括來自大學、研究機構、工程和咨詢公司、公用事業單位的全球專家。IWA Conference on Sustainable Sludge Management系列國際會議至今已舉辦17屆,2024年在中國舉辦系列會議的第18屆國際會議(2024.5.17-2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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