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01104343-6/2019-00702 |
分 類:綜合 ; 鄂環發;規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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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省生態環境廳 省公安廳 省財政廳 |
發文日期:2019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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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鄂環發〔2019〕22號 |
有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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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湖北省公安廳 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湖北省公安廳 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湖 北 省 生 態 環 境 廳
湖 北 省 公 安 廳
湖 北 省 財 政 廳
文 件
鄂環發〔2019〕22號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湖北省公安廳 湖北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湖北省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
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生態環境局、公安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社會監督,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嚴厲打擊涉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遏制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和傾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湖北省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湖北省公安廳 湖北省財政廳
2019年10月10日
湖北省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嚴厲打擊涉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遏制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和傾倒,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生態環境安全隱患,保障生態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湖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涉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舉報人以電話、來信、網絡、來訪等方式舉報的涉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予以受理并實施獎勵。
第四條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州生態環境局”)負責實施獎勵工作。對舉報人的獎勵,原則上由受理舉報(含其它各級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移交的)的市州生態環境局負責辦理。舉報事項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地區的或舉報事項有較大爭議的,受理舉報的市州生態環境局應報請湖北省生態環境廳協調處理。
第五條 舉報人可采用12369電話、信函、網絡、來訪等方式向當地市州生態環境局舉報。舉報人向公安部門舉報且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公安部門可依法移送至各市州生態環境局處理。
舉報內容必須真實、客觀。舉報時應當提供涉嫌固體廢物環境違法的單位或個人名稱、地址、違法行為及發生地等基本信息,鼓勵舉報人提供能夠證明舉報事實的視聽材料等證據。
公民舉報的,應當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等真實信息,并積極協助生態環境部門調查取證。多人聯合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應分別提供個人信息。
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的,應當提供機構信用代碼證復印件或在民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合法登記、注冊的有效證件材料復印件,并提供聯系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等真實信息,積極協助生態環境部門調查取證。
第六條 舉報獲得獎勵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并被依法處理。
第七條 舉報湖北省域內發生的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部門調查屬實,對被舉報對象作出處理后,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一)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二)非法轉移、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
(三)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涉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八條 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舉報線索查實環境違法行為,并對違法主體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原則上按罰款金額2%(最低500元,最高 50000元)給予獎勵;未處罰款、責令違法主體限期改正的,獎勵金額為500元。
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被舉報人實施行政拘留的,給予舉報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獎勵。
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被舉報人犯有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且并處罰金的,按照罰金金額的2%(最低2000元,最高50000元)給予獎勵;未判處罰金的,給予2000元獎勵。
暫時無法確定被舉報對象的,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屬于非法傾倒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且不屬于歷史遺留問題的(即限本辦法實施以來發生的),根據非法傾倒的數量給予一次性舉報獎勵。其中,舉報非法傾倒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1000噸(含)以上的,每件最高獎勵不超過人民幣50000元;舉報非法傾倒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100噸(含)至1000噸的,每件最高獎勵不超過人民幣 20000元;舉報非法傾倒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3噸(含)至100噸的,每件最高獎勵不超過人民幣10000元;舉報非法傾倒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0.5噸(含)以上3噸以下的,每件最高獎勵不超過人民幣2000元;其他情形(如廢物毒性巨大的、傾倒數量低于0.5噸的)可酌情獎勵。
同一舉報事項屬于以上多種獎勵情形的,獎勵不累加,按照獎金最高的情形執行。
第九條 舉報獎勵對象限實名舉報。
同一案件同一舉報人原則上只獎勵一次;同一案件由兩人以上(含兩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以收到舉報的生態環境部門登記時間為準)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兩人及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同一舉報人在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所在地市州生態環境局獎勵。
舉報同一主體的多項環境違法行為的,以單項最高金額給予獎勵。
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被舉報人再次涉嫌違法的,可以繼續舉報,可再次獲得獎勵。
本辦法有效期內受理的舉報,經后期調查情況屬實應予以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應持續跟蹤,確保獎勵執行到位(即使案件調查、判決等已超過本辦法有效期)。
第十條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信訪部門負責舉報受理、獎勵審核確認,環境監察執法部門負責舉報的調查、核實以及環境執法,財務部門負責獎金發放。
舉報案件屬實,符合獎勵規定的,生態環境部門在案件辦結后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以電話及書面形式告知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領舉報獎勵。
舉報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生態環境部門當面遞交或郵寄身份證件、銀行賬戶等材料復印件(真實性由舉報人負責)。委托他人領取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因舉報人提供信息不準確,導致獎金無法發放或錯發的,由舉報人負責。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自動放棄獎勵。
舉報案件辦理結束后,征得舉報人同意,可同時給予通報表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獲得獎勵:
(一)舉報環境違法行為不實的;
(二)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正在被生態環境部門調查或已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三)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在舉報前已在新聞媒體上曝光的;
(四)僅反映環境污染現象,未明確具體環境違法行為的(第八條第四款除外);
(五)舉報人通過纏訪、鬧訪、一件多投等非正常方式進行舉報,以及存在妨礙社會公共秩序、信訪秩序及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的情節的;
(六)舉報人或其家庭成員是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的;
(七)舉報人無明確聯系方式或個人信息不真實的。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部門受理舉報后,應按相關規定程序和期限調查處理,并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紀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舉報獎勵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對于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的,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普通舉報事項處理。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協助生態環境部門調查處理,包括以下方式:
(一)提供檢測報告、圖像資料、文件材料等能證明被舉報對象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據;
(二)在不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情況下,協助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前往現場調查或者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地和有關人員、場地、設備等進行指認;
(三)以其他方式協助生態環境部門調查處理。
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舉報為名,故意捏造事實、誣陷他人或制造事端的,生態環境部門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獎勵經費由各市州生態環境局編入年度部門預算,同級財政部門統籌保障,并對獎勵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健全有獎舉報獎金核發管理檔案;定期通過政務網站或者媒體向社會公布有獎舉報案件查處、獎金發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五條 各市州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各地實際,制定發布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細化獎勵情形、獎勵金額、舉報方式、受理程序、獎勵發放程序等內容,并主動做好宣傳工作。
已經制定了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的地區可以結合本辦法統籌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湖北省公安廳、湖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文字解讀:《湖北省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