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洞庭湖水環境綜合治理規劃》的通知
發改地區〔2018〕1783號
湖北、湖南省人民政府:
《洞庭湖水環境綜合治理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規劃》,保護好洞庭湖水質,持續改善洞庭湖流域生態環境,對調節長江徑流、維護洞庭湖生態功能、促進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乃至保障長江流域生態安全和水安全、推動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深入推進洞庭湖水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要堅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堅持生態優美、綠色發展,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著力提升供水安全保障能力,著力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著力加強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努力提升洞庭湖流域可持續發展能力,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二、通過實施《規劃》,到2020年,洞庭湖區城鄉供水安全能力進一步提高,富營養化程度下降,規劃區水生態環境質量惡化趨勢得到遏制,生態系統功能有所改善。到2025年,洞庭湖區城鄉供水安全全面保障,規劃區水生態環境質量顯著改善,生態系統良性發展。到2035年,洞庭湖區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與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水安全保障要求相適應,生態環境根本好轉,規劃區水生態環境質量全部達標,建設美麗洞庭湖目標基本實現。
三、湖北、湖南兩省人民政府是《規劃》實施的責任主體,請按照《規劃》確定的目標、分區和任務措施,進一步細化并編制本省實施方案,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加強與有關方面的銜接,調動各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洞庭湖水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水平,確保完成《規劃》目標。
四、請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結合職能分工,切實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支持指導。做好與本部門相關規劃的銜接,積極落實《規劃》各項任務,并在體制機制創新、資金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我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協調,幫助兩省解決《規劃》實施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
自 然 資 源 部
生 態 環 境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 利 部
農 業 農 村 部
林 草 局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