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于2022年9月22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2日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01 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條例〉等9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踐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重要理念,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保障城市整潔、有序、溫馨、安全、美觀,實現高效能治理,創造高品質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應當體現全覆蓋、全過程、全天候和法治化、標準化、智能化、社會化的要求,遵循以人為本、城鄉統籌、分級管理、綠色低碳、共治共享的原則,實行精細化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建立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統籌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研究、決定市容環境衛生相關重大事項,協調處置跨部門、跨區域市容環境衛生問題。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建立相應的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開展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相關管理工作,對本區域范圍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監督。
第五條 市綠化市容部門是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市容環境衛生有關規劃、標準、技術規范和管理規范,并承擔市容環境衛生相關服務和管理活動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職責。
區綠化市容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公安、財政、民政、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交通、生態環境、水務、文化旅游、房屋管理、應急管理、衛生健康以及海事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由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及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執法的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布局建設,推進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治理,依法保障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所需經費,提升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水平和能力。
第八條 本市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標準化體系建設,按照科學規范、系統完備、結構優化、層次合理、協調配套的要求,編制覆蓋市容環境衛生全領域的標準、技術規范、導則、定額等,形成適應精細化管理要求、滿足高品質生活需求、彰顯上海城鄉特色的高水平市容環境衛生標準化體系。
第九條 本市推動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數字化轉型,依托“一網通辦”“一網統管”平臺,與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水務、房屋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共享市容環境衛生領域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利用智能技術和網格化管理等方式,實現集感知、分析、處置、執法、服務為一體的智慧管理。
第十條 本市舉辦重大活動以及重大節日期間,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及相關區人民政府制定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保障專項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加強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執法協作。綠化市容部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將線索移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通報綠化市容部門。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查處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時,需要綠化市容部門提供協助的,綠化市容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編制市容環境衛生行業應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并組織演練。
市容環境衛生行業應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結合市容環境衛生專業領域的特點,明確突發事件種類與級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預警機制、處置程序、保障措施、人員防護、物資裝備與調用等內容。
第十三條 本市鼓勵、支持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推廣、運用綠色、環保、節能、低碳、高效的市容環境衛生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新能源。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考核制度。
市綠化市容部門采用專業考核和社會測評、定量考核和定性評判、日常考核和集中評價相結合等方式對區綠化市容部門的工作進行考核。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市容環境衛生監督檢查制度,通過抽查、專項監督檢查、聯合監督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和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條 本市通過提高城鄉容貌標準,規范影響城鄉容貌的行為,完善建(構)筑物外立面、景觀照明、戶外設施管理,塑造城鄉特色風貌,優化公共空間品質,打造美好人居環境。
第十七條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高標準引領的要求,并結合本市城鄉一體化發展需要和人文特色,制定本市城鄉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本市城鄉容貌標準應當包括建(構)筑物、居住街區、村宅院落、道路與水域、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城市綠化、廣告招牌設施、照明設施、歷史風貌區與保護建筑等方面的景觀風貌要求。
第十八條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鄉容貌標準,制定城鄉容貌提升行動計劃。
城鄉容貌提升行動計劃應當聚焦美麗街區建設、城市表情塑造、村莊公共環境改善、鄉村景觀美化,著力加強城中村、老舊小區等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彰顯城鄉容貌特色。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行動計劃編制行動方案,并組織相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實施。
第十九條 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本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構)筑物的外立面,以及其他區域內的公共建筑物、居住區房屋的外立面,由建(構)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洗或者粉刷;外立面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
本市道路兩側新建的建筑物臨街一側,按照規劃要求有序推進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現有圍墻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關規定逐步予以改建;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筑等有特定保護要求的除外。
本市鼓勵單位通過圍墻拆除、打開以及形態調整等方式,將其附屬綠地及相關空間開放共享。
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的范圍,由市綠化市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懸掛宣傳品。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的,應當經區綠化市容部門批準,按照批準的時間和范圍張貼或者懸掛,并在期滿后及時清除。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選擇適當地點設置公共招貼欄,并負責日常管理。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主要道路、景觀區域、商業集中區域、交通集散點、軌道交通站點以及市綠化市容部門確定的其他公共場所散發商業性宣傳品。
區綠化市容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現本轄區內有亂張貼、亂懸掛、亂刻畫、亂涂寫、亂散發行為,行為人未能及時清除或者難以發現行為人的,應當組織清除。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清除,可以處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其中,對以張貼、懸掛、刻畫、涂寫、散發等形式組織發布宣傳品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規定隨意張貼、懸掛、刻畫、涂寫或者散發宣傳品,在其中公布通信工具號碼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通知通信工具號碼使用人限期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書面通知通信管理部門暫停其通信工具號碼使用。通信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通知后,及時通知相關電信業務經營企業暫停其通信工具號碼使用。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本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擅自超出門窗和外墻經營。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設攤經營、兜售物品的,可以暫扣設攤經營、兜售的物品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
區人民政府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需要,綜合考慮市容環境衛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費需求等因素,可以劃定一定的公共區域用于從事經營活動。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具體方案,明確允許設攤經營、超出門窗和外墻經營等經營活動的區域范圍、時段、業態以及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主體及管理要求等,并向社會公布。
鄉鎮人民政府結合本轄區農業資源條件、農產品品種特點等實際情況,可以在農村地區劃定一定的公共區域,供農村村民以及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經營主體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農村村民以及各經營主體應當遵守公共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要求。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吊掛、晾曬物品,或者利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路牌、電線桿等設施吊掛、晾曬物品。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并可以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臨河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頂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在陽臺外、門窗外、屋頂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第二十三條 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輛、船舶應當保持容貌整潔。道路、水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機動車輛、船舶清洗保潔責任制度。未保持車輛、船舶容貌整潔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設置景觀照明以及戶外廣告設施、戶外招牌等戶外設施,應當與區域功能相適應,與街區歷史風貌和人文特色相融合,與周邊景觀和市容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五條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景觀照明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景觀照明規劃應當劃定景觀照明設置的核心區域、重要區域、重要單體建(構)筑物以及禁設區域。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核心區域、重要區域、重要單體建(構)筑物的規劃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禁止在景觀照明規劃劃定的禁設區域設置景觀照明。在核心區域、重要區域以及重要單體建(構)筑物上設置景觀照明的,應當按照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范設置。其他區域內設置景觀照明的,應當符合技術規范要求。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在景觀照明規劃劃定的核心區域、重要區域、重要單體建(構)筑物上設置的景觀照明應當分別納入市級、區級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對啟閉時間、照明模式、整體效果等實行統一控制。景觀照明未納入集中控制系統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本市舉辦重大活動以及重大節日期間,區級景觀照明集中控制應當遵守市級統一的景觀照明集中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條 景觀照明的設置者應當保持景觀照明的整潔、完好和正常運行。對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景觀照明,設置者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應當劃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禁設區、展示區和控制區。
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編制本轄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實施方案,并經市綠化市容部門會同市規劃資源、市場監管等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范的要求。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拆除,對違反設置規劃和實施方案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不符合技術規范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以及其他因結構、體量、位置等因素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經市或者區綠化市容部門批準后設置。因舉辦重大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者應當根據技術規范制定設置方案,并報市或者區綠化市容部門批準,設置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未經批準設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拆除,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設置前款以外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者應當在設置前向區綠化市容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設置新型戶外廣告設施的,還應當由市綠化市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進行技術論證,技術論證通過后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違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實施方案要求的戶外廣告設施提供設置載體。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利用車輛、船舶、飛艇、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無人機等可移動的載體設置流動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流動戶外廣告設置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并遵守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規定。設置新型流動戶外廣告的,應當經市綠化市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進行技術論證,并根據論證結果予以設置。違反流動戶外廣告設置有關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交通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不符合流動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交通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戶外招牌設置應當符合戶外招牌技術規范和設置導則的要求。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轄區主要道路沿線和景觀區域、歷史風貌區等重點區域內以及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筑等重要建(構)筑物上的戶外招牌設置導則。戶外招牌設置導則應當體現區域環境、建筑風格以及業態特點,為設置者展現個性和創意提供空間,避免樣式、色彩、字體等同質化。
在歷史文化風貌區或者風貌保護街坊內、風貌保護道路或者風貌保護河道沿線、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優秀歷史建筑上設置戶外招牌的,或者因結構、體量、位置等因素設置戶外招牌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應當經區綠化市容部門批準后設置。未經批準設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拆除,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設置前款以外的戶外招牌的,設置者應當在設置前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完善相關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統,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戶外招牌設置的管理和服務職能創造條件、提供指導和支持。設置戶外招牌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戶外招牌等戶外設施的設置者,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對戶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破損、缺失、污濁、腐蝕、陳舊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換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對于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設施,設置者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臺風、暴雨、暴雪、雷電等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后,設置者應當加強對戶外設施的安全檢查,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戶外招牌,設置者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測。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戶外設施安全監管工作,可以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委托專業檢測單位對戶外設施進行安全抽檢;必要時,可以組織實施戶外設施的集中安全檢查和整治。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戶外招牌等戶外設施所在建(構)筑物等載體的所有權人與設置者不一致的,所有權人應當督促設置者依法設置、維護管理戶外設施。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或者因搬遷、退租等原因不再需要戶外招牌的,設置者應當拆除。設置者未及時拆除的,戶外設施載體所有權人應當予以拆除。
第三十四條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組織開展相關市容保障服務工作。市容保障服務規范由市綠化市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市通過制定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建設配套環境衛生設施、優化環衛作業服務規范、完善垃圾綜合治理,提升環境衛生品質,營造整潔有序的城鄉環境。
第三十六條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明確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筑垃圾處理設施、公共廁所、環境衛生作業服務人員作息場所、閉環管理場所、環境衛生作業車輛停車場、水域保潔碼頭等環境衛生設施的相關內容,并依法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配套環境衛生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規劃資源部門在審核設計方案時,應當征詢綠化市容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公共廁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結合區域特點、人流聚集等情況合理布局。農貿市場、軌道交通站點、旅游景點等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置公共廁所。
新建、改建公共廁所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無障礙廁間,優化男女廁位配置比例,加強適老化適幼化設施、設備配備。大型商場、文化體育場館、旅游景點、公園等人流密集場所新建、改建公共廁所的,應當設置第三衛生間。鼓勵農村地區建設生態型公共廁所。
公共廁所應當免費對外開放,具備條件的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廁所實行二十四小時開放。鼓勵沿街單位廁所向公眾開放,開放情況可以作為單位履行社會責任的內容,納入相應的評價體系。
公共廁所應當保持整潔。農貿市場、軌道交通站點、旅游景點等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場所實際情況,增加公共廁所保潔頻次,落實管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保持其正常運行。
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應當經綠化市容部門商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經綠化市容部門批準。關閉、閑置、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聽取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擅自關閉、閑置、拆除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本市道路、水域和公共場所,根據所在地功能區特性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實行分等級清掃保潔;清掃保潔的等級和具體范圍由市綠化市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本市根據城市發展需要,逐步提高道路、水域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質量要求。道路、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應當實現無各類廢棄物、寵物糞便和污水。
綠化市容、水務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支路、街巷里弄內通道、村內通道清掃保潔質量以及鄉鎮管理水域保潔質量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財政性資金支付的道路、水域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以及生活垃圾和糞便的收集、運輸等環境衛生作業服務,由市、區綠化市容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的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承擔。
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不得將作業服務項目交由第三方承接。
第四十二條 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進行清掃、保潔。道路、水域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作業方式、頻率、時間進行,減少對交通、生活等秩序的影響。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進行清掃、保潔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定期組織作業服務質量評議等方式,加強對作業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加強環境衛生作業設施設備保障,推廣使用新能源作業車輛,推動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提升作業服務的機械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四條 船舶應當按照標準,設置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產生量相適應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船舶進行裝卸作業或者水上航行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污染水域。
第四十五條 運輸水泥、砂石、垃圾等的車輛、船舶應當采取密閉、包扎、覆蓋等措施,防止泄漏、遺撒。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從事機動車清洗服務的單位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的十日內,向區綠化市容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機動車清洗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規范,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清洗機動車所產生的油污、淤泥、污水及其他污物,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排水、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任意排放、堆放和傾倒。
禁止占用道路、廣場從事機動車清洗服務。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技術規范,明確從事機動車清洗服務所需的環境衛生設施設備、場所以及節水等要求。
第四十七條 本市農村以外地區,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即時清除。未及時清除寵物糞便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飼養信鴿應當符合體育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條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響周圍環境衛生。飼養信鴿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本市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投放點、交付點周邊環境整潔。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本市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中轉、分揀、處置,促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回收利用,擴大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渠道。建筑垃圾分為建設工程垃圾和裝修垃圾。
第五十條 工程施工單位施工中產生的建設工程垃圾應當堆放在固定地點,并及時清運。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工程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報工程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部門備案,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證,委托取得建設工程垃圾運輸許可證的單位運輸。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證或者委托未取得建設工程垃圾運輸許可證的單位運輸建設工程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承運建設工程垃圾的單位,應當取得市綠化市容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垃圾運輸許可證;運輸單位不得承運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證的工程施工單位產生的建設工程垃圾。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依法暫扣違法當事人的運輸工具。
運輸建設工程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統一標識,統一安裝、使用電子信息裝置,隨車輛、船舶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證。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運輸建設工程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按照交通、公安以及海事部門規定的區域、時間行駛,不得超載運輸建設工程垃圾。
禁止擅自傾倒、拋撒、堆放、處置建設工程垃圾。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或者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對情節嚴重的運輸單位,由市城管執法部門吊銷其建設工程垃圾運輸許可證。
建設工程垃圾中的建筑廢棄混凝土,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回收和資源化利用。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會同市綠化市容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裝修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裝修垃圾投放至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或者收集容器。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等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對裝修垃圾堆放場所進行覆蓋、遮擋或者密閉,保持環境整潔,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裝修垃圾應當由符合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負責收運,物業服務企業等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裝修垃圾交由其收運。禁止擅自傾倒、拋撒裝修垃圾。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裝修垃圾清運費由裝修垃圾產生者承擔。裝修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口罩等廢棄物;
(三)亂倒污水、糞便,亂扔家禽家畜、寵物等動物尸體;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損環境衛生的其他禁止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罰款。其中,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對個人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傳染病等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公園綠地、公共廁所、垃圾收集設施、垃圾堆放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消毒等工作。
第五十四條 因突發事件造成生活垃圾、裝修垃圾無法及時運輸、處置的,市綠化市容部門可以對區域內生活垃圾、裝修垃圾投放、駁運、收集、運輸、處置方式及時間、場所等作出臨時調整。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調整的要求,及時收集、駁運生活垃圾;區綠化市容、房屋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指導、督促和協調。因特殊原因,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無法履責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生活垃圾收集、駁運工作。
對于生活垃圾、裝修垃圾以外的其他廢棄物,需要協同處置的,有關部門應當會同綠化市容部門制定協同處置方案,確保環境衛生設施正常運轉和其他廢棄物的及時處理。
第五十五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相關應急預案,落實解決環境衛生作業服務人員臨時居住和作業條件保障以及其他有關問題,避免對環境衛生正常維護造成重大影響。
第四章 社會共治
第五十六條 本市建立健全市容環境衛生公眾全過程參與機制,依法保障公眾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制定規劃、標準、技術規范、導則以及有關管理方案等工作中,應當聽取相關單位、個人以及其他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五十七條 綠化市容部門和教育、衛生健康、商務、交通、文化旅游等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網絡以及公共場所的宣傳媒介應當有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五十八條 綠化市容部門應當主動公開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信息,向公眾提供景觀照明啟閉時間、景觀區域范圍、公共廁所位置等信息,為公眾生活提供便利。
第五十九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責任區范圍一般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外側一定區域。具體范圍由市或者區綠化市容部門,按照市綠化市容部門公布的標準劃分確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由岸線使用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水閘以及棧橋、親水平臺等設施占用的水域,由相關設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碼頭及其附屬設施、停靠船舶占用的水域,由碼頭的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軌道交通、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鐵路,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文化、體育、娛樂、游覽、公園綠地、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農貿市場、會展場館、商場、超市、餐飲、賓館、沿街商戶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個人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等單位周邊區域,由相關單位負責。
(七)施工工地由工程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建設單位負責。
(八)保稅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的公共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地區,由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
區際接壤地區管理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人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市綠化市容部門予以確定。
第六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亂停非機動車,無影響通行的積雪殘冰;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陸域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水域無漂浮垃圾。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向綠化市容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責任人未履行責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制作責任告知書,明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向本轄區內的責任人發放。
第六十一條 郵政、供水、供電、電信、交通等公共設施的市容環境衛生,由其產權單位負責。
第六十二條 本市鼓勵通過各種方式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自我管理。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行業培訓和評價,共同推進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本市提倡和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民、村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村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活動,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環境。
第六十三條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質量評價體系,對本市市容環境質量進行評價。市容環境質量評價體系應當合理設定評價內容和標準,將市民滿意度作為重要評價指標。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建立市民巡訪制度,邀請市民代表對市容環境衛生進行巡查、評議。
第六十四條 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市容環境衛生信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單位和個人的相關信用信息歸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六十五條 本市文明城區、文明社區、文明小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衛生單位、健康社區(村)等衛生健康創建活動,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相關情況納入創建標準。
第六十六條 本市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愛國衛生月等群眾性活動,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依法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相關的宣傳動員、示范引導、評估評議、市容維護以及環境清潔等工作,共同改善環境衛生。
本市鼓勵社會單位采用愛心接力站等多種方式,為環境衛生作業服務人員提供休息、飲水等服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有關景觀照明、戶外廣告設施、戶外招牌管理等規定,符合代履行等強制執行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予以沒收。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輕微違法等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綠化市容部門根據管理現狀、執法實際,制定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