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假設聽《吉林省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詳情如下:
吉林省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全省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保障設施正常運行,改善建制鎮水生態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維護及監督管理。本辦法所稱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是指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站)、收集池及配套管網等附屬設施,不含專門處理工業廢水,或為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工業聚集區域內的排污單位提供污水處理服務并作為工業聚集區配套設施的污水處理設施。規劃設計以處理工業廢水為主的廠站,應按工業廢水處理設施要求管理,不得作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
第三條 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管理堅持縣域統籌、精準施策、建管并重、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實現設施完好、管理有序、運行正常、水質達標的目標。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作為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制定完善設施運營維護制度,科學選擇運營維護管理模式,落實設施運營維護經費,明確運營維護主體、范圍和標準等。縣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的日常管理,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情況進行考核評估。縣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承擔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具體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城鎮排水規劃,因地制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向周邊農村延伸。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健全完善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管理資金保障機制。
第六條 建制鎮人民政府應按照縣級人民政府或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要求,協助做好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的巡查、檢查工作,監督第三方專業機構按要求進行日常運營維護管理。
第三章 運營維護
第七條 科學合理確定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管理模式。鼓勵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為運維單位,運營維護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實施廠(站)網一體化管理。探索建立縣域統籌,“1+N”管理機制,推動縣(市、區)、建制鎮污水處理廠(站)上下聯動、密切配合。
第八條 市(州)、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對運維人員免費提供定期的專業技能、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培訓,每年培訓不少于1次。市(州)、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規定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行業協會、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社會機構承擔培訓、考核等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九條 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應當包括以下設施的日常檢查、清理、疏通、養護和維修等。(一)戶用收集系統:接戶管、接戶井等;(二)公共收集系統:收集池、排水管、檢查井、截流井、提升泵站等;(三)污水處理設施:預處理設施、生物處理設施、深度處理設施、一體化預制設備、附屬設施等;(四)其他設施:污泥暫存、標識牌、圍欄等設施。
第十條 運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合同約定,制訂運營維護手冊、操作規程和工作制度。建立運營維護管理臺賬,詳細記錄巡查、設備檢修及養護、運行故障及處理結果、進出水水量及水質監測、物資使用及污泥處理、運輸、處置等內容。管網運維單位負責污水管網的日常維護、制定巡檢、養護、管道清淤、修理制度,保障建制鎮管網正常運行,結合管網建設和改造,優化管網接入服務,打通管網建設的“最后一米”,提升污水集中收集率,改善污水進水水質。
第十一條 縣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要會同運維單位對工業企業排水開展定期監測,對監測結果進行評估分析,當進水水質超過《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規定的控制指標時,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縣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對經評估分析認定不能達到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相關要求的工業排水戶,縣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依法責令限期完成整改,依法處罰超排、偷排工業排水戶。縣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要嚴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制度,依法處罰未取得排水許可排放污水、不按照許可要求排放污水的工業企業。
第十二條 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應簽訂運營維護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運營維護服務合同應明確運營維護范圍、期限、巡查檢查、清渣清淤、設備檢測維修、處理水量、出水水質、應急維修、設施交付條件等具體要求,包括運營維護費用來源及保障、違約責任等內容。第三方專業機構應具備如下條件:(一)有法人資格;(二)有與從事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三)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維護經驗;(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運營維護合同進行運營維護,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運營維護信息,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在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周圍設立規范的圍欄,并在明顯處懸掛公示牌,注明名稱、規模、工藝、處理能力、管網路由、匯水區域和出水標準、運維單位及運營維護期限、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人及監督電話等內容。公示牌樣式由各市(州)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的,應將停運原因、采取的相應處理措施等于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因構筑物、建筑物和設備老化需檢查、維護的,盡量合理安排檢修。因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無法保障出水水質正常達標的,運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在 24 小時內向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備,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接到報備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十六條 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第十七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和運營維護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第十八條 運營單位應結合實際,科學選擇污泥處理技術,合理進行污泥處置。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及其副產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定期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相關資料要保存完好,以備核查。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建、遷移、拆除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第四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和水質達標情況監督考核,考核結果將列為市縣黨委和政府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將考核結果通報相關市(州)人民政府。市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市直相關部門要對轄區內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情況定期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向縣級政府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或約談相關責任人。縣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運維單位考核評估,考核結果作為撥付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對轄區內建成并通過驗收的設施負荷率低于60%的,由市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約談縣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相關負責同志。
第五章 資金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要將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費用納入本級政府預算,逐步建立多元化運營維護資金投入機制。
第二十三條 探索建立建制鎮生活污水治理繳費制度,綜合考慮經濟社會承受能力、污水治理成本、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確定繳費水平和標準,逐步構建政府、居民共同分擔付費機制。
第二十四條 縣級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經費的使用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未納入城市排水管理且已建成的街道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