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關于規范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調整變更工作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2020年9月22日印發的《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規范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調整變更工作的通知》(滬環規〔2020〕5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月17日
關于規范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調整變更工作的通知
為優化營商環境,規范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調整變更的工作流程,有效銜接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本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實施意見》以及國家關于建設項目重大變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于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后直至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完成前,本市范圍內建設項目發生調整變更時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審批和排污許可管理的相關工作。國家已發布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從其規定執行。
二、在建設過程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者一項以上發生變動,導致項目建設內容與環評文件及其批復內容不一致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變動實施前,對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分析是否屬于重大變動并按照相關工作流程執行。
(一)經對照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意見,符合國家發布的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或者本通知附件1、2所列情形的,屬于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現行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有關要求,確定環境影響評價類別。在開工前或者變動部分開工前,依法重新報批調整變更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經對照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意見,不符合國家發布的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以及本通知附件1、2所列情形的,不屬于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附件3)編制建設項目非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說明,并在“上海市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服務平臺”上公示。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有關規定,應當申領排污許可證的固定污染源,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遞交建設項目非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說明。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28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建設項目(生態影響類)重大變動清單(2022年版)
2. 建設項目(核與輻射類)重大變動清單(2022年版)
3. 建設項目非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說明編制要求(2022年版)
附件1
建設項目(生態影響類)重大變動清單
(2022年版)
一、適用范圍
本清單適用于以生態影響為主的建設項目,具體適用范圍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生態影響類(HJ/T394-2007)》有關規定執行。
二、重大變動清單
(一)性質
項目主要功能、建設性質發生變化。
(二)規模
1. 主線長度增加30%及以上。
2. 設計運營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 總占地面積(含陸域面積、水域面積等)增加30%及以上。
(三)地點
1. 項目重新選址或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2. 項目總平面布置或主要裝置設施發生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顯著增加。
3. 線路橫向位移超過200米的長度累計達到原線路長度的30%及以上,或者線位走向發生調整導致新增的振動或者聲環境敏感目標超過原數量的30%及以上。
4. 位置或者管線調整導致評價范圍內出現新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一級和二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或者在現有環境敏感區內位置或者管線發生變動導致不利環境影響或者環境風險顯著增大。
(四)工藝
施工、運營方案發生變化,導致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一級和二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的不利環境影響顯著增加。
(五)環境保護措施
施工期或運營期主要生態保護措施、環境污染防治措施調整,導致生態和環境不利影響顯著增加,或相關措施變動導致環境風險顯著增加。
附件2
建設項目(核與輻射類)重大變動清單
(2022年版)
一、適用范圍
本清單適用于以核與輻射影響為主的建設項目(不含輸變電項目)。
二、重大變動清單
(一)核技術利用項目
1. 實質性變化:環評對應申請《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活動種類和范圍發生變化(擴大或者升級)。
2. 放射性同位素核素種類、射線裝置參數發生變化后使環境影響因子發生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增加的。
3. 使用場所位置變更(不含自屏蔽射線裝置在原工作場所內位置變化)或新增使用場所。
4. 輻射安全防護設施變化或者工藝流程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增加的。
(二)廣電類項目
1. 實質性變化:項目發射波段發生變化,電磁波方向和極化方式發生變化。
2. 等效輻射功率增加30%及以上。
3. 項目中的輻射源位置發生變化。
附件3
建設項目非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說明編制要求
(2022年版)
建設項目發生非重大變動的,應按照本編制要求,由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非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說明。若建設單位沒有能力編制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
一、變動情況
簡述環保手續的辦理情況、環評批復要求及落實情況;闡述主要變動內容(建設地點、建設規模、生產工藝、環境保護措施等),分析變動原因并判斷是否屬于非重大變動。
二、評價要素
明確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評價等級、評價范圍和評價標準等是否發生變化。若發生變化,予以更新并說明原因。
三、環境影響分析說明
針對建設項目變動前后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分析污染物達標排放的可行性并提出達標方案;項目變動后各環境要素的影響分析結論是否發生變化;分析建設項目變動前后危險物質和風險源變化情況,分析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明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申請(變更)、留檔備查等建設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要求。
四、結論
明確項目發生非重大變動后,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是否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