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態環境分類執法監管辦法》發布
時間:2024-02-02
來源: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印發《江西省生態環境分類執法監管辦法》,生態環境部門對依法納入固定污染源監管的排污單位,按照其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行業類別以及環境管理要求進行分類,并依據其市場主體信用風險類別和環境信用情況,對其進行動態管理,實施差異化執法監管。
江西省生態環境分類執法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強化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壓實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執法監管體系,有效銜接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提高生態環境監管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全省所有納入固定污染源監管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含重點管理類、簡化管理類、登記管理類排污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分類執法監管(以下簡稱“分類執法監管”),是指生態環境部門對依法納入固定污染源監管的排污單位,按照其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行業類別以及環境管理要求進行分類,并依據其市場主體信用風險類別和環境信用情況,對其進行動態管理,實施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活動。
第四條分類執法監管工作遵循依法監管、統一標準、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監管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對不同類型排污單位開展分類執法監管,實現監管資源合理配置和監管公平公正。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實施分類執法監管一般采取現場檢查、采樣監測等方式開展,鼓勵各地充分運用衛星遙感、在線監控、視頻監控、用電監控等非現場監管手段,大力推行非現場執法,做到線上和線下結合,優化執法方式,提升監管效能,營造一流營商環境。
第六條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每年3月底前形成本轄區分類執法監管名錄,并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省生態環境廳管理和指導全省生態環境分類執法監管工作,制定排污單位分類執法監管辦法,負責對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實施分類執法監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實施本轄區排污單位分類執法監管工作。
第二章 排污單位分類
第八條 根據排污單位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行業類別以及相關環境管理要求,將排污單位分為A、B、C三類。
依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實行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列為A類;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且不在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內的排污單位,應當列為B類;納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排污單位(含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應當列為C類。
第九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相關排污單位守法情況、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包括環境信用情況),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排污單位分類執法監管類別的調整工作。
(一)C類調整為B類情形: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為“A”,且在三年內無生態環境違法記錄、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C類排污單位。
(二)B類調整為A類情形: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為“A”,且在五年內無生態環境違法記錄、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無環境信訪投訴或有信訪投訴情況但不屬實的B類排污單位(經調整為B類的單位,再次調整為A類,其B類時間需滿5年)。
(三)B類調整為C類情形: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為“D”或上一年度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B類排污單位。
(四)A類調整為B類情形: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為“C”或“D”,或上一年度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A類排污單位。
(五)被生態環境部門列為掛牌督辦對象,且尚未解除掛牌的排污單位;上一年度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重大負面環境輿情的排污單位,應當調整為C類。
第三章 分類執法監管頻次與要求
第十條 各排污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家和地方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各類標準規范要求,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努力提高污染防治效能和環境管理水平,及時排查并有效消除各類環境安全風險隱患,按照排污許可證及有關要求開展自行監測,依法公開有關環境信息,切實保障群眾的知情權,維護群眾合法環境權益。排污單位應當依法主動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回答相關詢問。
第十一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結合本地雙隨機執法檢查工作實際,科學合理確定對各類排污單位的監管頻次,原則要求如下:
(一)A類排污單位: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每年度對本轄區50%的A類排污單位進行抽查,每2年對本轄區所有A類排污單位進行一遍巡查。
(二)B類排污單位:設區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每年度至少對本轄區10%的B類排污單位進行抽查;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每年度對本轄區所有B類排污單位進行一遍巡查。
(三)C類排污單位:設區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每年度至少對本轄區20%的C類排污單位進行抽查;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每季度對本轄區所有C類排污單位進行一遍巡查。
(四)A類排污單位近2年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包括環境信用)連續為“A”的,優先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以非現場執法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統籌檢查計劃和執法抽查,避免重復入企檢查。
第十二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實施分類執法監管需綜合考慮區域、流域環境質量因素,選取合適的評價指標與評價基準,對區域內、流域內相關排污單位的監管頻次實行動態調整。當評價指標優于(包括等于)評價基準時,不調整監管頻次;當評價指標低于評價基準時,相應增加監管頻次。
(一)分區域:以上一年度環境質量數據為依據,依據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PM2.5指標未達到空氣質量二級標準或者未完成省、市下達的空氣質量改善任務指標的縣(市、區),相應增加該區域內涉氣企業的監管頻次。
(二)分流域:以上一年度環境質量數據為依據,地表水水質評價為輕度、中度或重度污染、月均值斷面超標、汛期污染強度偏高被國家通報、因企業違法排污導致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等,相應增加所在流域內涉水企業的監管頻次。
第十三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實施分類執法監管過程中,需開展采樣監測的,由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委托,并對監測同步證據收集和監測數據使用合規性負責,監測機構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四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實施分類執法監管過程中發現排污單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對惡意偷排、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等環境違法行為要嚴厲打擊;對非主觀惡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輕微違法行為要實施包容審慎監管。
第十五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的專項執法檢查、環境信訪調查、執法復查等非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分類執法監管工作中不得影響排污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分類執法監管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法律法規對排污單位有其他監管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江西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 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后,《江西省生態環境保護分類監管辦法(試行)》(贛環執法〔2020〕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