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上海市浦東新區固體廢物資源化 再利用若干規定(草案)》的說明
2023/4/26 16:32:19
——2022年11月22日在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上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局長鄧建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上海市浦東新區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指出,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強調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實施全面節約戰略,推進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快構建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作為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資源化再利用對于推動上海城市高質量發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大意義。國家層面,2008年8月,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循環經濟促進法》,專章對資源化和再利用作了規定;2020年4月,修改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也對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提出了原則性要求。此外,中共中央、國務院以及有關部委也出臺了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資源循環利用基地建設、促進綠色消費、高端智能再制造、建設“無廢城市”、舊物資循環體系建設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對資源化再利用提出了具體要求。
本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雙碳”目標為導向,堅持新發展理念,出臺了資源節約和循環經濟發展“十四五”規劃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穩定發展等文件,不斷推進包含資源化再利用在內的循環經濟發展,推動構建高效率、可持續的循環型經濟發展體系。聚焦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本市大力加強老港生態環保基地等資源化再利用園區建設,推動資源化再利用發展,浦東新區也一直積極推進這項工作。2021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明確要求浦東新區構建和諧優美生態環境,嚴格落實資源化再利用制度。
綜合以上情況,有必要在浦東新區率先開展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創新、探索,全面提升資源化再利用效率和水平,發揮其對全市資源化再利用方面的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以浦東新區法規形式,為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實現綠色低碳的高質量發展提供專項法治保障。
二、起草過程
為更好推進《若干規定(草案)》的調研和起草工作,市綠化市容局牽頭成立立法工作小組,倒排時間節點、壓實工作責任,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和浦東新區政府,抓緊推進立法進程,形成了《若干規定(草案)》送審稿并報送市政府。市司法局按照規定程序,征求了市級有關部門、市律協等相關單位的意見,聽取了相關企業以及基層立法聯系點的意見和建議,對送審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草案起草過程中,市人大領導多次召開專題會議,聽取立法情況的匯報。市人大相關委員會提前介入,全程參與,針對草案的體例結構以及條款內容等提出了完善意見。在認真研究、吸收借鑒各方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草案內容的完善程度進一步提高,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目前的《若干規定(草案)》。
三、《若干規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若干規定(草案)》共二十九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總體目標要求,提供方向指引
《若干規定(草案)》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為引領,按照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的發展需求和愿景,確定了浦東新區資源化再利用的原則目標和總體要求: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政府引導、多元共治的原則,將浦東新區打造為循環暢通、高效利用、生態友好、智慧創新的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樣板,在實現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的基礎上,率先實現工業固廢、生活垃圾等各類固體廢物的近零填埋;同時,要求浦東新區構建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體系,建立健全制度,明確政府、企業、個人等各類主體的責任,推動實現各環節的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第三條、第六條)
(二)強化統籌協調,保障工作推進落實
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是一項系統工程,涵蓋多個領域,涉及眾多部門,需要加強政府層面的統籌協調和部門間的協同合作。為此,《若干規定(草案)》從四個方面明確:一是,市政府加強領導,深化與國家有關部門的協作,統籌協調有關重大事項;二是,浦東新區政府建立分工明確、權責明晰、協同增效的綜合管理機制,推進落實工作;三是,市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履行各自職責,完善政策措施,深化制度創新,支持和保障浦東新區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工作;四是,浦東新區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第五條)
(三)分領域提出要求,促進整體提質發展
根據浦東新區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實際,在全市面上有關規定基礎上,《若干規定(草案)》堅持需求導向、問題導向,聚焦工業固廢、農業固廢、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四大領域,進一步強化、提升了資源化再利用相關具體要求。同時,結合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體系建設的薄弱點,明確浦東新區應加快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體系構建,并提出了可回收物交投服務點、中轉站、集散場的設置要求,以及工業固廢、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資源化再利用設施的建設要求。(第九條至第十三條)
(四)完善園區要求,發揮整體協同效應
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園區是新型城市建設的功能區,是提高城市資源利用效率的一種重要方式,也是破解固體廢物處置“鄰避效應”的途徑之一。由此,《若干規定(草案)》針對資源化再利用園區作了特別規定:一是,按照發展需求,在浦東新區建設老港、黎明等資源化再利用園區,同時明確了老港園區的功能定位。二是,在老港園區規劃、開發建設、運營調度、管理服務“四統一”機制實踐基礎上,進一步拓展范圍,也可以適用于其他資源化再利用園區。三是,要求浦東新區充分考慮園區地理位置、目標定位及發展需求,規劃配套園區周邊公用設施和道路交通設施,做好設施保障工作。四是,明確園區建立健全生態環保指標體系,運用先進的工藝和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總量,建立循環系統,實現資源能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此外,為進一步加大對園區的支持保障力度,《若干規定(草案)》明確加強老港園區國土資源利用計劃統籌,并優先分配老港園區規劃產業用地指標,保障資源化再利用項目落地。(第十五條、第二十條)
(五)創新優化機制,提供多樣化保障
《若干規定(草案)》圍繞支持保障,提出一系列改革創新制度舉措:一是用地上,規定規劃產業用地中劃出一定比例,專門用于發展資源化再利用產業,相關項目可以采用“帶項目”出讓或者“帶項目”租賃方式供地;對于確需整體實施、整體建設的資源化再利用項目,在不突破國家出讓規模底線要求和明確項目開竣工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創新優化供地方式。二是生態環保上,資源化再利用項目的環評下放至區級審批或者備案;相同類型的資源化再利用項目環評,可以實施一次性受理和集中審批的“打捆”方式,并探索項目環評和排污許可“兩證合一”;園區已完成規劃環評且有效落實規劃環評有關措施的,項目環評手續可以按照規定予以簡化;同時,明確市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制定浦東新區排污許可管理細化名錄,對相關國家大法的規定作了必要變通。三是園區建設上,明確探索園區配套建設可供多個市場主體共享的治污設施“綠島”模式,并探索老港、黎明園區資源化再利用企業開展電力市場化交易模式創新。此外,還在碳減排、財政、金融、稅收等方面提出相應保障措施。(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
《若干規定(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