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
內政發〔2015〕119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全區水環境質量,保障水環境安全,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原則,強化源頭控制、水陸統籌、河湖兼顧,對江河湖庫實施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科學治理,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努力建設“天藍、地綠、水清”的美麗內蒙古。
二、工作目標
到2020年,全區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到2030年,力爭全區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到2020年,松花江、海河、遼河、黃河中上游四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達到64%以上,地級城市(各盟市,含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下同)建成區黑臭水體控制在10%以內,地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高于81.8%,全區地下水質量極差比例控制在9.5%左右。到2030年,全區四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比例總體為75%左右,地級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為95%左右(具體指標根據國務院與自治區人民政府簽訂的《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有所調整)。
三、重點任務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狠抓工業污染防治。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十小”企業。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制定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制革、農藥、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實施清潔化改造。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干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藥(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制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
在此基礎上,各地區要結合各自實際,對本地區特色涉水行業開展清潔化技術改造。巴彥淖爾市要開展番茄加工行業清潔化改造,確保穩定達標。赤峰市、巴彥淖爾市、錫林郭勒盟、呼倫貝爾市等地要開展涉及重金屬行業專項整治,推進提標改造、廢水深度治理和循環利用等工程。呼和浩特市、鄂爾多斯市、烏海市、阿拉善盟等地所有電石法生產PVC企業必須在2015年底前完成汞觸媒“高改低”改造,并采用鹽酸深度脫析、硫氫化鈉處理含汞廢水等清潔生產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
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集中處理設施。各地區要盡快啟動本地區工業集聚區污水處理設施情況排查,2017年底前,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并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工業集聚區一律不得新建晾曬池、蒸發塘。各地區要對本地區工業集聚區現有晾曬池、蒸發塘情況開展摸底調查,不得以晾曬池、蒸發塘等替代規范的污水處理設施,對現有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晾曬池、蒸發塘等,要制定整改計劃,開展清理整頓。
加強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因地制宜進行改造,2020年底前,達到相應排放標準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區域(重點湖泊、重點水庫匯水區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于2017年底前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執行一級A排放標準。到2020年,全區所有旗縣(市、區)和重點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旗縣(市、區)、城市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85%、95%左右。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采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除干旱地區外,城鎮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呼和浩特市建成區到2017年,其他地區建成區于2020年底前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推進污泥處理處置,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地級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于2020年底前達到90%以上。
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從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
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研究制定實施全區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補助試點經驗,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到2020年,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 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完善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標準規范,明確環保要求,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
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在缺水地區試行退地減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要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旗縣(市、區)為單元,實行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深化“以獎促治”政策,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展河道清淤疏浚,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
(二)切實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依法淘汰落后產能,自2015年起,各地區要結合水質改善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并實施分年度的落后產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或核準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嚴格環境準入,各地區要根據流域水質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明確區域環境準入條件,細化功能分區,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到2020年,完成各地區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
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旅游業,嚴格控制缺水地區、水污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四大重點流域干流沿岸,要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醫藥制造、化學纖維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
推動污染企業退出。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藥制造、化工等污染較重的企業應有序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占用水域。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護范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
推進循環發展。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促進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嚴重地區城市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自2018年起,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應安裝建筑中水設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
(三)科學節約保護水資源。
控制用水總量。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2020年全區用水總量控制在211億立方米以內。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新、改、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嚴肅查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
嚴控地下水超采。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準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編制地下水超采區和日取水量大于1萬立方米的重要水源地水位、取水量控制方案,編制地面沉降區等區域地下水壓采方案。在地面沉降、地裂縫、巖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采淺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開展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超采區內禁止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底前,完成全區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范圍的劃定工作。
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疏干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到2020年,全區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別下降35%、30%以上。抓好工業節水,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完善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準,到2020年,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到2020年,地級缺水城市全部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發展農業節水,到2020年,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全區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55以上。
健全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認真落實《內蒙古自治區水功能區管理辦法》,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完善水量調度方案,科學確定生態流量,采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維護河湖健康生態。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
(四)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逐一排查水體達標狀況。對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區,各地區要制定達標方案,將治污任務逐一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水質不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
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統計監測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范圍。選擇對水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總氮、總磷、重金屬等污染物,研究納入流域、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體系。
嚴格環境風險控制,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各地區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
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2015年底前,完成國控重點污染源及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地區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加強許可證管理,以改善水質、防范環境風險為目標,將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納入許可證管理范圍。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
(五)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健全法律法規,完善標準體系。制(修)訂《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內蒙古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研究制定環境質量目標管理、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流量保障等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各項環境質量標準及污染物排放標準,圍繞水質改善目標,研究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各地區可結合實際,在水質長期不達標的區域實施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加大執法力度。所有排污單位必須依法實現全面達標排放。各地區要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污情況,達標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穩定達標;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經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從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
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善自治區級巡查、盟市檢查的環境監督執法機制,強化環保、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單位協作,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加強對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
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提高環境監管能力。統一規劃設置監測斷面(點位)。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基層環保執法力量,具備條件的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及工業園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各地區從2016年起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
(六)全力保障水生態安全。
切實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各地區及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地級城市從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從2018年起,所有旗縣(市、區)城市飲水安全狀況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開展飲用水水源規范化建設,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通遼市、興安盟、呼倫貝爾市、阿拉善盟、錫林郭勒盟、烏海市、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等地區要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
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監控評估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采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加油站地下油罐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應實施封井回填。
深化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編制實施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體系,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重金屬及其他影響人體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匯入富營養化湖庫的河流應實施總氮排放控制。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環境風險高的地區,應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各地區可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需要,擴大特別排放限值實施范圍。到2020年,松花江、黃河中上游、遼河水質進一步改善,海河污染程度得到緩解,烏梁素海、呼倫湖、岱海、達里諾爾等湖泊污染程度減輕,切實推進昆河、總排干等重污染水體的治理力度。對江河源頭及現狀水質達到或優于III類的江河湖庫開展生態環境安全評估,制定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方案,灤河流域于2017年底前完成此項工作。
整治城市黑臭水體。各地區要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地級城市建成區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于2017年底前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目標。2017年底前,呼和浩特市建成區要基本消除黑臭水體,其他地級城市建成區完成整治目標的70%。
加強河湖水生態保護,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復。強化水源涵養林建設與保護,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加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力度。加強濱河(湖)帶生態建設,在河道兩側建設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2017年底前,制定實施重點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推進生態健康養殖,在重點河湖劃定限制養殖區。實施水產養殖池塘、養殖網箱標準化改造。 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規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學藥品,開展專項整治。
(七)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理順價格稅費。加快水價改革,旗縣級及以上城市于2015年底前,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完善收費政策。修訂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合理提高征收標準,做到應收盡收。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不應低于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非超采地區。健全稅收政策。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配合國家加快推進環境保護稅立法、資源稅稅費改革等工作。研究將部分高耗能、高污染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
引導社會資本、增加政府資金投入,促進多元融資。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聯合印發的《關于推進水污染防治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實施意見》(財建﹝2015﹞90號),針對水污染防治領域項目特點,遴選一批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河流環境生態修復與綜合整治、污染場地修復、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等重點項目實施PPP模式,實現組合開發,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水環境保護。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等項目和工作。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必要保障。
建立激勵機制。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2017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進一步深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鼓勵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探索采取橫向資金補助、對口援助、產業轉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開展補償試點。深化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八)強化科技引領支撐作用。
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范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整合科技資源,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等技術。開展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等研究。
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對涉及環保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與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監測。
(九)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各地區要嚴格按照《通知》信息公開的時間和頻次要求,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狀況、“黃牌”和“紅牌”企業名單、黑臭水體治理情況、飲水安全狀況等,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研究發布工業集聚區環境友好指數、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強度、城市環境友好指數等信息。
加強社會監督。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規培訓和咨詢,邀請其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微信平臺作用,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
構建全民行動格局。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加強宣傳教育,把水資源、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的認識。依托全區中小學節水教育等社會實踐基地,開展環保社會實踐活動。支持民間環保機構、志愿者開展工作。倡導綠色消費新風尚,開展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群眾性創建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
強化各地區水環境保護責任。各地區是貫徹落實《通知》的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建立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新機制。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統籌城鄉水污染治理,確保各項任務全面完成。
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全區水污染防治工作協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自治區各相關部門要把落實《通知》目標任務列入重要工作內容,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并及時報送工作進展,務求多措并舉提高工作實效。
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各類排污單位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中央企業和國有企業要帶頭落實,工業集聚區內的企業要探索建立環保自律機制。
(二)細化目標任務,制定工作方案。
各地區要于2015年底前分別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各地區要逐項梳理《通知》對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調查水質狀況,摸清目標差距,排查任務措施,以2014年為基準年,分水系調查飲用水、地表水、城市水體、地下水等水體的水質現狀,逐一排查達標狀況,建立區域內未達標水體清單,排查“十小”企業、工業集聚區污水處理設施情況等任務指標的底數,盡快制定本行政區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分流域、分區域、分行業確定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明確同級各相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排污企業以及社會公眾的治污責任。考慮與2016年度實施情況考核工作的銜接,各地區在制定、報批總體工作方案的同時,要將2016年度實施方案一并報批。2017年起,逐年度方案按時、按程序報批。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區還要制定達標方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2016年起定期向社會公布。
各相關部門要對照《通知》和《內蒙古自治區落實<通知>工作任務分解表》,加強與國家牽頭上級部門的銜接,研究制訂和實施本部門專項工作方案和具體措施,并將任務措施分解落實到各年度,明確責任主體、工作進度和完成時限。同時,要加強工作方案編制過程中的部門銜接,環保部門發揮好統籌集成作用。
各地區、各相關部門的工作方案務于10月31日前報自治區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區環保廳)。自治區環保廳負責對各地區和自治區各相關部門工作方案進行匯總,編制自治區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自治區“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國務院備案。
(三)圍繞水質改善,篩選儲備項目。
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以解決水環境質量問題為導向,針對流域控制單元達標、飲用水水源保護等重點任務,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組織好項目的篩選、儲備、申報工作。對項目的前期材料準備、申報、實施、驗收要進行全過程監管。同時明確資金來源、工程內容、完成時限和責任主體,實施精準管理,確保項目按期保質完成,發揮應有的環境效益。項目的資金來源以地方資金為主,引導和鼓勵多種投融資方式。
各地區、各相關部門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將分年度實施項目清單及相關支撐材料(項目立項、環評審批等)報自治區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嚴格目標考核,強化督查問責。
自治區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要切實履行好組織協調和監督職責,工作進展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國務院與自治區人民政府簽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后,自治區人民政府將與各地區簽訂目標責任書,分解目標任務,落實“一崗雙責”。每年對《通知》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同時,作為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要約談相關地區及部門有關負責人,對各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后果的領導干部,要按照《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嚴肅追究責任。
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落實《通知》工作任務分解表
2.《通知》中要求編制的相關方案(規劃、計劃)清單
2015年10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落實《通知》工作任務分解表.doc(略)
《通知》中要求編制的相關方案(規劃、計劃)清單.doc(略)
(來源:自治區政府辦公廳)
內蒙古推進水污染防治
今年是貫徹落實“水十條”的起步之年,有很多硬指標、硬任務需要在年內完成。目前,我區已成立領導小組,并制定了落實國家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和分工方案,近期還將下發一系列配套文件推進全區水污染防治工作。
據了解,我區各地各部門將健全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明確目標任務和責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把各項任務落實到位。同時,將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形成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合力。各類排污單位也將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另外,國務院將與自治區政府簽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隨后我區也將與各盟市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各地區流域每個考核斷面水質和控制單元、地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下水水質考核目標。我區今后每年將對“水十條”重點工作和水質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未通過目標考核的,將約談盟市政府負責人,對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行為,將進行嚴肅問責。
按照“水十條”的要求,我區將定期向社會公布飲用水水源到水龍頭水質、黑臭水體清單和整治時限、落實“水十條”工作方案等相關信息。盡快搭建公眾參與平臺、健全舉報制度,保障人民群眾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水污染防治的氛圍。
(記者 馬麗俠)
作者:馬麗俠
(來源:正北方網-北方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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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的工作思路,劉潔表示,可以歸納為:緊緊圍繞一個核心目標,堅持兩個并舉,實施三大任務,通過四個途徑,建立五大保障機制,確保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升。 |
天津市環保局副巡視員劉潔做客天津政務網接受訪談。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今年9月29日,天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實施了《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加快推進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近日,天津市環保局副巡視員劉潔做客天津政務網接受訪談,詳細解讀《實施意見》出臺的目的、現實意義以及主要內容等相關情況。
人民網天津視窗10月26日電:劉潔表示,天津市貫徹落實《水十條》就是要把實現國家定的水質改善目標作為檢驗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終極標準,通過深入分析天津市水環境質量與《水十條》目標指標的差距,堅持問題導向、找準努力方向,與“十三五”和重點流域規劃相結合、與美麗天津一號工程相結合,研究并細化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等各項目標指標,按照國家要求,逐年確定符合天津市實際的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恢復目標指標體系,并將目標指標與工作任務緊密銜接,真正做到目標上同向、行動上同步,通過全面、系統治理,切實改善水環境質量。
談到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的工作思路,劉潔表示,可以歸納為:緊緊圍繞一個核心目標,堅持兩個并舉,實施三大任務,通過四個途徑,建立五大保障機制,確保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升。也就是,按照國家《水十條》的相關要求,以改善天津市水環境質量,保障水安全為核心目標,堅持工程措施和政策機制并舉,實施緩解水資源緊張、改善水環境質量、恢復水生態健康三大任務,通過“調、治、管、創”(即是科學調配保護水資源、強化污染治理、依法加強監管、創新改革機制體制)四條途徑,建立健全地方法規標準體系、深化環境治理體系改革、嚴格政府考核問責制度、強化治污監管主體責任、加強科技創新支撐作用五大保障體系,全面推進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化、拓展和提升。